- 社会变革时代的民众居住方式:以家庭结构为视角
- 王跃生 伍海霞 李玉柱 王磊
- 3312字
- 2025-02-18 06:37:47
一 基本说明
(一)家庭结构区域比较及影响因素的理论认识
家庭结构区域比较研究是对不同地区民众居住方式进行考察。我国地域辽阔,民众居住方式是以相同为主导,还是差异显著?抑或是在基本相同为主导下又存在差异?这些只有通过具体分析才能回答。
已有研究显示,家庭结构及其变动与家庭成员的年龄、婚姻状况、生育子女数量等因素有关,即不同地区民众的居住方式均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那么从区域比较的角度看,哪些因素最值得关注?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
1.制度因素
在我们看来,对不同地区家庭结构具有影响的制度因素包括经济和社会两大类。
(1)经济制度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经济制度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已为人们所感知。如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南方地区土地租佃经营比较发达,大土地所有者多在城镇居住。而北方农民中自营和自耕比例相对较高,地主和富农往往也居住在乡村,亲身管理田亩耕作;或当自家劳动力不足时,采用雇工方式,而非以出租土地为主。由此,南方农村的小家庭比例较高,北方则有较高比例的复合家庭(王跃生,2007)。这种经营制度差异在土地改革后,特别是在集体经济制度实施后消失了,家庭均成为集体经济组织下的户,大家庭合作经营的必要性降低了,这会促使小家庭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不同地区经济制度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减弱。
(2)社会制度的影响
从区域角度看社会制度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主要指具有地区特色的惯习。它们表现在以下方面。
分家做法。一般来说,诸子均分家产是中国多数地区的习惯,但分家的时间选择则有差异。在农耕为主且土地为家庭私有的制度下,有产家庭的父家长往往限制已婚儿子分家。这些地区往往有相对高比例的复合家庭。一旦父家长去世,原有家庭的维系便会困难,诸子多在短期内分家,北方比较突出。南方农村也有父家长在世不分家的传统,待父家长去世后再分。不过南方地区父母对儿子分家的抑制力似乎不如北方强。按照费孝通20世纪30年代对开弦弓村的考察,父母和已婚儿子分家通常是在某一次家庭摩擦之后发生的。那时,舅父便出来当调解人,并代表年轻一代提出分家建议(费孝通,1997)。我们认为,不同区域的分家惯习会使家庭结构显示出差异。
养老方式。无论在传统时代还是在当代农村,家庭养老都是基本的养老方式,并且赡养老年父母的责任以儿子承担为主。当然,养老既可以采用亲子共爨的形式来履行,也可以实行亲子分爨的做法来落实。不过,传统时代亲子共爨养老受到推崇。一些地区的多子家庭,当分家不可避免时,有老年父母随最小的儿子一起生活的习惯。我们认为,在这种养老惯习下,直系家庭会得到维系。有些地区多子家庭父母年老后流行“轮养”习惯,形成“虚拟直系家庭”(相对于老年人固定在一个儿子家的形式,“轮养”具有暂住性)。“轮养”流行,表明当地相对刚性的养老习惯得到维护,直系家庭比例相对较高。我们在河北农村的调查证明了这一点(王跃生,2013)。
婚姻制度。在中国社会中,男女结婚往往并非家庭成立的始点,亦即男女结婚初期,多与父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这段时间长短往往也与地方习惯有一定关系。它对地区家庭结构具有影响。另外,有女无男家庭“招赘上门”养老的做法是否被接受也有较强的地区差异。在我们看来,接受这一婚姻形式的地区,直系家庭比例要高一些。
2.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影响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对家庭结构的影响表现在居住条件上,它可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观察。
“静态”是指,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人口流动较少,大家庭比例相对较高。当然,也会有相反的表现,经济发展水平高,居住条件改善,促使小家庭成长。
“动态”则指,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人口流动,主要是条件差地区民众出外谋生较多,促使家庭裂解;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外来者居多,促使小型家庭比例增大,但在“土著”和新流入者之间会有差异。
不过,当代经济发展水平对不同地区的家庭结构还会有另一种影响。经济发达地区民众的生育观念和行为较落后地区先行改变,生育率下降。如当代,独生子女政策在发达地区的贯彻力度和民众的接受程度较落后地区高。因而,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小家庭比例增大。
3.人口因素地区差别的影响
人口因素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往往不是孤立的,它会与经济发展和地方惯习等相伴随。
(1)人口迁移流动水平高低。从不同区域角度看,人口流动会有两种表现:流出和流入。当代人口流动的经济特征比较突出,由于人口流动多以劳动年龄人口为主,流出地老年人口和未成年人口比例增大,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为,老年单独生活的比例将增大,夫妇分居的单亲家庭和祖孙隔代家庭比例增大;“流入地”的单人户或核心家庭比例将升高。
(2)人口老龄化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在地区之间往往有差异。若某一地区老年人对子女养老有高度依赖性,那么老龄化水平提高会使直系家庭比例增长;而若老年人偏好单独生活,其比例提高则会提升小家庭的比例。
(3)生育水平及子女数量。就当代而言,中国各地城市生育水平差异较小,但农村地区尚有一定差异。低生育水平地区和家庭少子女地区的直系家庭会提升,反之,家庭裂变频度会增强。
上面对可能影响不同地区家庭结构状态及其变动的因素进行了分析。这是一种推断或假设,需要借助当代不同地区的家庭结构数据加以论证。
(二)家庭结构区域比较研究的意义
我们认为,家庭结构的地区比较研究有助于丰富对家庭结构状态及其变动差异性的认识,完善家庭结构理论。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惯习和人口行为既有差异缩小的一面,也有依然保持的另一面。不同区域环境下,家庭形态的变异给民众带来的生存问题也不同。对此进行研究,可为决策者实行差异性家庭政策提供借鉴。
(三)已有研究文献综述
近年来,家庭结构的地区研究逐渐增多。
有学者采用人类学的方法从微观视角考察村落民众的居住方式,使我们对家庭结构的多样性有所认识(庄孔韶,2000;阎云翔,2005)。但这些研究重在“定点”分析,缺少比较视角。我们难以借助村落、社区层级的研究,对家庭结构的区域特征有所把握。
曾毅等人口学者较早利用大型调查数据对中国家庭结构进行区域比较分析。他们依据1982年和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对不同省份家庭的代际构成和规模进行分析,发现:各省、区、市家庭规模基本呈现出整齐划一的较大幅度下降,除北京、上海、天津和广东外,各省区市基本呈现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核心家庭比例越高,三代直系家庭比例越低的倾向(曾毅等,1992)。笔者依据1982年、1990年和200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比较各省级单位农村的家庭结构变动,发现:不同地区的家庭核心化水平有差异,但多数省份之间没有显著不同。这表明,在相同的制度环境中,农村的家庭核心化有共同的趋向。值得注意的是,当代不少地区农村直系家庭的比例上升,特别是其中隔代直系家庭比例的升幅有明显的地区差异(王跃生,2009)。
还有学者借助多地抽样调查数据开展家庭结构比较分析。马春华等对五城市(广州、杭州、郑州、兰州和哈尔滨)家庭的研究显示:各个城市的家庭发展并没有像有些研究者指出的那样,与经济发展基本相应的位置会呈现出相应的梯度,而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马春华等,2011)。这一结果给人以启发。
上述研究显示,中国当代不同区域的家庭结构变动具有多样性,各项研究的结论也有差异。从中可见,当代不同地区家庭结构的变动既有一定差异,也有趋同表现;既有与社会经济发展一致之处,也有“错位”状态。不过,整体看,已有研究尚属比较初步的分析。
那么,在中国当代社会转型初显的时期,地区家庭结构状态如何?有哪些新变动?
(四)数据及研究方法
1.数据
本章将利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并结合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分析不同地区的家庭结构及其变动,揭示各地家庭结构的趋同性和差异性,进而探讨影响地区家庭结构变动的原因。
2.区域单位设置
对全国不同地区的家庭结构及其特征进行认识,可有两种方法,一是大区域方法(如东、中、西部地区,或七大区域等),一是以省级单位为对象。
本章将以省、区、市为基本比较单位。其理由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当代,诸多政策都有较显著的地方特征。如生育控制政策的细化及其贯彻力度往往有很强的省级特征。同时,我们也注意分析家庭结构是否有区域集中表现,即考察相邻省份之间家庭结构的共性和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