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最近10年家庭结构研究综述

2000年以来,家庭结构研究广受人口学、社会学等领域学者的关注。其中人口学界多位学者通过开发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特别是长表1%抽样数据库,认识21世纪初期中国家庭结构的总体状况、老年人口居住方式、人口流动所造成的留守家庭等问题。社会学研究者和一部分人口学者则组织了多项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项调查,其中有对城乡家庭的综合调查,也有对成年独生子女及独生子女父母居住方式的调查。这些研究为人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把握当代家庭结构的基本状态、特征提供了可能。

(一)对家庭结构整体状况的研究

利用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家庭结构,弥补了整体性研究的不足。

曾毅、王正联借助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家庭变化,发现2000年三代家庭户比例较1982年和1990年有所增加,二代核心家庭户比例则比1990年下降17%。他们认为:这些变化不能说明中国家庭正向传统回归,而是1970年代初以来生育率下降的滞后效应造成的(曾毅、王正联,2004)。这一分析是符合实际的。

笔者(2006)将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中的家庭成员关系变量进行组合,识别出家庭户的类型,为认识世纪之交的中国家庭结构整体状态提供了可能。通过将2000年的家庭类型数据与1982年、1990年的普查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得出这样的认识: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呈现出三种状态:①相对稳定的家庭类型,三代直系家庭是其代表。“五普”与“四普”数据相比,三代直系家庭所占比例由16.65%降至16.63%,降幅为0.12%。经过了10年时间,两者基本上没有变化。“五普”与1982年的“三普”数据相比,二者也十分接近。但须注意,与传统时代相比,当代的直系家庭有“同形而异实”的表现,尤其是在城镇,直系家庭实际是一个“共伙”单位。两代已婚者主要收入各自支配,“同居”之中有“分异”。或者说,“集体生活”中又包含着高度自主成分。因而,这种居制能将家庭矛盾降低到最低,使两代夫妇找到“合作”生活的优势和基础。②比例明显上升的家庭类型,夫妇核心家庭提高幅度显著。在全国水平上,夫妇核心家庭所占比例2000年比1999年提高99.23%。实行20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是这一家庭类型比例提高的主要推动力量;隔代直系家庭比例增长率最高,它既是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重要现象,又是社会发展具有缺陷的反映;单人家庭比例也有增长,青年人晚婚和老年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丧偶比重提高是主要影响因素。③以比例下降为表现形式的家庭类型。缺损核心家庭明显减少,标准核心家庭比例有所下降。后者的降低主要是夫妇核心家庭比例上升所致,或谓核心家庭内部不同类型调整的结果(王跃生,2006)。

郭志刚(2008)根据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析中国家庭户的变动及其特征。他指出:我国的计划生育推动了人口结构的转变,是导致平均家庭户规模迅速缩小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生育水平已经在1990年代降到很低,故此这种纯人口因素对家庭户规模的影响不断减弱,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的迁移流动及生活方式的变化使主干家庭模式和核心家庭模式此消彼长,家庭分化程度正在提高(郭志刚,2008)。而在我们看来,现阶段纯人口因素(独生子女)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实际是增强了,而非减弱了。

这些研究表明,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在整体趋向小型化时,家庭类型又呈现出多样性。

(二)对城乡家庭结构的专项研究

2008年李银河主持了“中国五城市家庭调查”(所涉城市为广州、杭州、兰州、郑州和哈尔滨),试图对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市家庭的最新变动予以揭示。根据该调查,五城市单人家庭占10.4%,夫妇家庭占20.0%,核心家庭占50.2%,主干家庭占13.9%,联合家庭占0.2%,隔代家庭占2.7%,同居家庭占0.8%,其他占1.7%。他们的基本认识是:核心家庭依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家庭结构,夫妇家庭的比例在上升,主干家庭的比例在下降,联合家庭近于消失。他们同时指出,中国城市的核心家庭(包括夫妇家庭)还和亲属网络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形成核心家庭网络化(马春华等,2011)。从该调查可以看出,以单个婚姻单位为核心的居住形式是当代城市的主导家庭类型,不同代位已婚者的合作互助主要是在家庭之间,而非同居共爨的直系或复合家庭之内。这一立足于抽样调查数据所进行的实证研究结果与笔者等人基于人口普查数据所得出的结论可以相互印证。

王跃生2008年在冀东农村调查中,发现当地农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多有两个及以上的儿子,这些多子老年父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被诸个儿子轮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被轮养父母周期性地依附于某个子女生活,与该子女组成“间歇式”直系家庭,在子女之间则形成“轮转式”直系家庭,或可称之为轮养直系家庭。而在人口普查数据中,轮养老年人一般被作为某个儿子家的固定居住成员,该儿子的家庭类型被视为标准的直系家庭,未将“轮养”这一特征体现出来。王跃生(2010)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类型——轮养直系家庭,使被轮养亲代与承担轮养的子代所组成的独特直系家庭类型得以表现出来。其不足是在一级类型家庭中,这种直系家庭的“虚拟”特性被隐匿了,均归入直系家庭中(王跃生,2010)。需要指出,个别地区也有两个及以上女儿轮养父母的做法。随着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老年人的减少,这一居住方式也将会大大减少。

(三)对老年人口居住方式的研究

2000年以来,老年人口居住方式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曾毅、王正联根据2000年普查数据研究发现,65岁及以上男性老人和女性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分别比1990年下降了11.4%和7.2%,表明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同住的传统家庭所占比例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下降。这一方面可能由于较年轻和健康的老年人倾向于自己单独居住,另一方面可能由于更多的子女因为工作而迁移到外地(曾毅、王正联,2004)。

郭志刚依据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析老年人口的居住方式。其认识是,老年人口与后代一起居住的比例依然占据多数,尤其在高龄老人中还占70%以上。但是处于“空巢”家庭的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越来越大,因此他们在家务和医疗方面的特殊服务需要应当引起重视。最新的人口数据揭示出,与后代共同居住的老年人中,处于隔代户的比例近年增加十分显著。由于隔代户的孙代人口主要是少儿人口,因此这种隔代户体现的主要是隔代养育,而不是隔代养老。这种情况反映了近年来大量青壮年人口的流动迁移导致许多家庭户实际上只剩下了留守老人与少儿,应当对此特别加以关注(郭志刚,2008)。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老年人只与配偶同住的比例为41.5%,三代同住的比例为27.4%,与子女同住的比例为14.5%(该调查没有说明子女的婚姻状况,其所指应该是与未婚子女),老年人独居的比例为8.3%,剩余为其他类型家庭(张恺悌、郭平,2010)。这一调查的三代家庭比例明显低于全国人口2005年抽样调查数据中该类家庭比例。农村老年人2006年三代同住的比例为39.0%,仅与配偶同住的比例为29.0%,独居老年人占9.3%,与子女同居的老年人约为18%(张恺悌、郭平,2010)。

(四)成年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居住方式

独生子女政策实行迄今已有30余年。2000年以来,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长大成人,对其进行的研究受到关注。2005年以后,国内学者中有多项针对城市独生子女的调查,涉及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子女成人后的居住方式和独生子女本人长大后——特别是就业、结婚、生育后——的居住方式。

风笑天2008年组织了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成都五城市以独生子女父母为主的抽样调查。具体对象是1948~1960年出生的城市已婚中老年人(所获得的有效调查样本为1005份,其中独生子女父母848份,非独生子女父母157份)。根据该调查,未婚独生子女的父母“空巢”比例为7.0%,核心家庭占88.2%;已婚独生子女父母“空巢”的比例为56.4%,主干家庭比例为35.8%,其他占7.8%。子女结婚成为父母家庭结构变化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风笑天,2009)。该研究的不足是对独生子女没有进行年龄划分。

宋健根据2009年在北京、保定、黄石和西安四城市所做针对独生子女(20~34岁)就业、婚姻和家庭的问卷调查数据(2954个有效样本)进行研究发现,独生子女在不同生命阶段与父母同居的比例差异明显,不在业不在婚、在业不在婚、在婚未生育、在婚已生育者与父母同居的比例分别为88.48%、71.82%、24.26%和18.21%;非独生子女在这四个阶段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分别为69.11%、36.39%、12.00%和7.95%,这表明独生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高于非独生子女。其中受访者夫妇双方为双独、单独和双非三种类型者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分别为25%、39%和36%。由此得出认识,双独夫妇相比较其他类型似乎更倾向于与父母分开居住。整体看,女儿婚后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只有已婚儿子的30%~60%(宋健、黄菲,2011)。按照该调查,城市独生子女在婚后并没有形成高比例的与父母同居现象,婚后同居只占约1/4,生育后同居不足1/5。

这些调查反映出独生子女成年——特别是结婚——对父母居住方式的影响具有双重表现,一是一部分独生子女,特别是儿子婚后与父母同住,提升了父母或其本人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一是独生子女婚后单独生活促使父母“空巢”家庭比例升高,后一种倾向显得更为突出。

(五)人口流迁对家庭结构的影响研究

若家庭普遍核心化,且人口迁移流动以家庭为单位,则家庭结构仅会受到有限的影响。而当人口流迁以劳动力个体为主导时,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就比较显著。

周福林利用2000年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对留守家庭开展专项研究,将有成员外出半年以上的家庭户作为考察对象,分出留守儿童、留守妻子、留守丈夫、留守老人等四种类型。根据该研究,2000年中国留守家庭在全部家庭中占20.11%,其中留守儿童在儿童总数中占8.05%,留守妻子占3.3%,留守丈夫占1.49%,留守老人占20.7%。而在人口流出大省,留守家庭比例明显较高,如江西占70.45%,安徽占61.19%,重庆占31.43%,海南占30.79%,湖南占27.79%(周福林,2006)。这种形式的人口流迁使一个家庭的夫妇或直系成员分处两地,导致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出现“缺损”,直接增大了单人户、“空巢”家庭、隔代家庭等家庭类型的构成比例,使区域乃至全国的家庭结构受到影响。

郭志刚根据2005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发现,2005年的人口流动不像早年那样多为单身流动,已经显现出家庭流动特征,其中夫妇户和二代户已经占了很大比例,甚至还有一定比例的三代及以上户。由此他认为,只是早期的人口流动促使了家庭户的分化,随着人口流动的进一步发展,全家在流入地重新组合,或者举家同时流动的现象会增加(郭志刚,2010)。

这两项研究的不足是,未对城乡分别进行考察。现阶段,城乡中青年劳动年龄人口均有长期出外工作的可能,农村更为突出。而将有成员外出、留在原籍的家庭成员均视为“留守”也值得商榷。另外,家庭成员早期出外务工导致家庭分解,现在则出现在异地“复合”的现象,对此做进一步考察是很有意义的。

(六)家庭结构变动趋向的理论研究

中国家庭将如何进一步演变,其趋向如何?一些学者对此做了探究。

关于中国当代家庭的发展趋向,黄宗智不同意中国家庭也会按西方式的家庭核心化模式发展的观点。他指出:我们所认为是必然的、普适的、来自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的“现代化”模式,使我们错误地把注意力集中于家庭的“核心化”趋势。其实,在全球的比较视野下,真正应该引起注意的是三代家庭的延续。当然,伴随集体化和家长权力的衰落,核心户所占比例确实有所增加,但这并没有改变赡养父母的基本要求,亦即费孝通之所谓中国家庭组织的基本的“反馈模式”,与西方的“接力模式”十分不同。这些现象也充分反映于当前的法律制度中(黄宗智,2011)。

王跃生认为,当代单个婚姻单位形成的个体家庭将成为主流。分爨各居的亲子之间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形成网络家庭。由于人口控制政策的实行,独生子女家庭、单性别子女家庭逐渐普遍,亲代与独生子或独生女相互之间保持经济和情感交往的愿望都很强烈。这成为双系网络家庭发展的人口条件。现代法律制度为双系网络家庭的产生创造了制度环境。对双系网络家庭的认可,已婚女儿与娘家关系的加强,有助于降低生育中的性别偏好(王跃生,2010)。

可以说,最近10年是中国家庭结构研究相对活跃的时期,这主要是由于人口和社会环境变动引起家庭结构出现了新的重要变化,促使研究者关注这一现象,家庭结构的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都得到了加强。同时,也应看到,已有论著中的整体分析所考察的多是10年前的家庭结构,对其最新状态的揭示尚显不足;2005年以后的研究多针对老年、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等特定人口群体,并以小型调查为主,难以反映整体状况;多数研究缺少城乡比较视角,对现阶段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特征仍很突出时期的家庭结构分析比较欠缺;对家庭结构影响因素的探讨也显得薄弱;个体家庭与网络家庭之间的关系则为多数研究所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