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董事会的起源、职能与特征

董事会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本节在阐述董事会起源的基础上,首先从董事最初产生的缘由出发,结合现代企业经营和环境发展的需要,我们对董事会应当承担的职能进行了归纳和剖析。接着对董事会中的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含义、特征等进行了分析。连锁董事是一类特殊的公司治理现象,在本部分也对此进行了分析。

一、董事会制度的起源

董事会制度的产生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密不可分,董事会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企业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其实质是企业内在运行规律的外在形式。企业制度主要经历了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形式。这部分内容参考李维安:《公司治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85—88页。

业主制企业是最早出现的企业制度形式。这种企业是由业主个人投资兴办的,一般由业主自己经营,也可以委托或雇人经营。业主对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的规模一般都不大,只有少数企业能使资本迅速扩张。为了解决个人财产有限的问题,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资,共同创办企业的形式——合伙制企业就应运而生了。合伙制企业是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负责任的,其投资规模和经营规模一般比业主制企业大,但企业成员须以他们的全部财产承担公司债务。为了克服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大规模投资和现代化生产经营的局限性,人们逐渐探寻到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形式——现代公司制企业。在19世纪初期,以资本为核心、具有现代意义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开始在英美等国家发展起来。于东智:《董事会与公司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由于其特有的优势,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形式在出现后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并迅速成为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构成公司的主要形式。与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公司是一个独立于出资人的法律虚拟体,公司的生命在理论上可以永续;

(2)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3)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股东越来越多,业务日益复杂。企业制度发展到20世纪初也产生了一个深刻的变化,即高度分散的公司股权导致了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分离(Berle & Means,1932)。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加之股东管理能力、管理经验与时间、精力等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由所有的股东共同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随着市场的扩大和生产、经营技术的复杂化,在企业大规模从事多方面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能由专业经营人员(即经理层)来负责。这就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产生分离。企业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经营权则归经理层所有。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在于,股东能够放心地将企业交给管理层经营吗?股东怎么能够知道管理层是否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呢?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受管理成本的限制,只能每年举行为数不多的几次股东会,而无法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作出决策,因此公司需要一个常设机构来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在股东会休会期间代表股东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作出决策。这个机构就是董事会。

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在股东与董事的关系中,股东是委托人,董事是代理人;在董事与经理的关系中,董事是委托人,经理是代理人。而股东与经理之间是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显然,董事会就成为这种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的“中枢”,同时承接了股东和经理层。

二、董事会的职能和定位

综合而言,董事会的职能就是公司的战略决策与管理层监督。各国立法对董事会职能的界定多是采用描述性的任务分析,尽管这种任务描述详尽程度有所不同,措辞也有所不同,但是从中仍然可以清晰地总结为战略决策和管理层监督这两大职能。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对董事会的职权有如下相应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而美国的商业圆桌会议(The Business Roundtable,企业总裁协会之一)代表美国大公司对董事会职责的描述如下〔美〕罗伯特·蒙克斯、尼尔·米诺:《公司治理》,李维安、周建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146页。

(1)挑选、定期评估、更换首席执行官(如果需要的话);决定管理层的报酬;评价权力交接计划。

建立科学、公正、合理的人才选聘机制,为公司选择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董事会还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作出评估,以决定其报酬及奖惩。

(2)审查、审批财务目标、公司的主要战略以及发展规划。

董事会掌握着公司战略决策与控制的实际权力,并且要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审批公司财务目标。这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3)为高层管理者提供建议与咨询。

董事会的职能就是公司的战略决策与监督管理。它通过向公司高层管理者提供建议来影响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董事会决定公司高层管理者的任免、报酬与奖惩。公司高层管理者对董事会负责。

(4)挑选董事候选人并向股东会推荐候选人名单;评估董事会的工作绩效。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如果董事会人员需要增减,要向股东会报告增减董事名单,由股东会决定。

(5)评估公司制度与法律、法规的适应性。

董事会要确保公司章程与制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公司的活动,确保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要不断熟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回避不利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使用有利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如合理避税问题。

中美两国对董事会的职能界定尽管各有侧重,但总的来说已经涵盖了董事会的基本职责。在这些董事会的职责定义之中,还包含了董事会要关注的无数细节问题,包括季度报告和下一季度的经营计划;公司长期战略目标;资本结构;债务融资;资源分配;买卖资产的要求;股息政策;等等。

股东为了有效地将他们的公司托管给董事会,会赋予董事会相当大的权力。就公司而言,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事务和公司发展负有终极责任,同时要对股东负责。股东授权董事会代表他们对公司经营进行指导,董事会应就公司绩效和其他必要的方面向股东作出解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董事就是公司合法的管家,他们要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董事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在于战略决策,尤其对于公众公司而言,董事会不应该卷入到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去,这些事务应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董事会应该关注那些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方面,应该注意更广范围内的公司战略目标。董事会负责指导公司,它是风险承担的主要代理人。这意味着董事会对公司应该有着整体的领导、判断和计划并且能够制定公司的核心决策。

三、董事会成员和规模

下面对董事会中的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和连锁董事的含义、特征等进行一些简要阐述。

(一)董事长

尽管各国的法律实践并没有一致规定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主席或者董事长,但是大多数公司都会设置这个职位。董事会主席是由董事会任命,通常由较高等级的董事担任。董事会可以决定他们认为适合的主席的义务和责任。当然,董事会主席的角色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它可能仅仅是一个名誉的职位;也可能是董事会中最重要的人物,负责整个董事会的运作。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设立董事长一人,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要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二)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董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一般而言,所有董事只要是由股东在股东会上根据法律程序和公司章程任命的,就对股东负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尽管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公司法对董事的身份进行分类,但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却有着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区分。

执行董事一般指的是同时承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以CEO(首席执行董事,也可认为是总经理)为代表,他们最大的特征是与公司订立有雇佣合同,按合同规定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这类董事又被称为“内部董事”。执行董事要承担作为一名董事对公司整体发展所负有的全部责任,作为董事会成员,他们要对其所管理的公司业务的业绩负责;但是同时执行董事又具执行责任,要对公司各个方面的经营情况有充分了解并且管理公司。

非执行董事主要是指那些不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同时不是公司职员的董事,其责任仅限于准备并参与董事会会议。但是,除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之外,非执行董事承担着跟执行董事相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非执行董事大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其他行业或公司的经验和相对独立的判断力,能够促进公司从整体和更加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独立非执行董事简称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各国实践中的解释相当自由,其共同点是:独立董事应该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独立的态度和判断。独立性其实意味着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非执行董事应该保持足够的客观或者不偏不倚的态度。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又统称“外部董事”。

董事会人员结构的优化要求非执行董事占有适当的比例,这样才能更好地约束公司董事会中“内部人”行为,提高董事会运行绩效。如果非执行董事比例过低,则其只能充当配角,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一般认为,董事会中至少应该有1/3的董事为非执行董事。公司规模越大、股权越集中,则非执行董事比例也应越大。

(三)连锁董事

连锁董事是一类比较特殊的董事,该类董事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出任董事职务。从理论上而言,连锁董事的产生有如下四种解释:互惠理论、资源依赖理论、金融控制理论和管理控制理论。

互惠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连锁董事连接起来会给双方或多方带来利益。显然,支持互惠理论的学者们把连锁董事作为关联公司之间互惠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资源是约束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某些稀缺资源甚至决定了企业有无核心竞争能力。公司为了避免获得资源的不确定性和限制才与其他公司结成连锁董事关系,即把连锁董事视为联系环境与外部资源的重要渠道。通过连锁董事,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利用资源、协调关系。

金融控制理论则从企业和金融机构这两个层面来加以解释。从企业层面看,货币资金通用性比较强,可以较容易地转化为任何形态的物质资本或生产要素。因此。当资金成本低于投资收益率时,企业乐于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长期贷款。但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信息是不对称的,为校正这种信息失衡的格局,经常向银行融资的企业欢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本单位派驻董事。对企业而言,接受银行派驻的董事其实是一种信号显示机制——只有让金融机构洞悉企业真实的投资及生产经营状况,获得贷款才能变得相对容易。从银行和金融机构层面看,向企业派驻董事也符合自身的利益。

管理控制理论认为,尽管董事成员拥有决策权,但由于股东极为分散,个体股东的实际影响力非常弱小,致使企业高管人员可以左右董事成员的投票,甚至可以随意地指定和更换董事成员。该理论认为,连锁董事缺乏职权和管理经验,对任何企业生产经营问题都不过问,是公司高管人员的附属品(Koening et al. ,1979)。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CEO和高管人员往往对连锁董事的加盟持欢迎态度。因为,聘任、解雇首席执行官和企业高管人员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连锁董事多为兼职的独立董事,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也容易看CEO的风向而转舵(卢昌崇,1999)。

(四)董事会的规模

不同的公司中董事会规模差别很大,有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此有严格的标准,有些则没有严格的限制。但是毫无疑问,董事会成员的数目会对其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董事会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集体制定决策,如果人员太少,可能会导致缺乏必要的才能和阅历,从而不能制定出较优的决策;如果人员太多,又会增加决策制定的成本。

一般认为,董事会的规模取决于公司规模、公司所在的行业、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所有权等因素。一般而言,初成立公司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只有较小规模的董事会,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董事会能力的增强就变得重要,这时需要聘任新的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能够满足公司变化之需的新的董事。影响董事会规模的其他因素包括:

(1)行业性质。比如在美国,属于银行和教育机构的公司中董事会人数较多。

(2)业务模式的差异。一般而言,相对于业务简单的公司而言,业务复杂的公司中董事会人数较多。

(3)是否发生兼并事件。当兼并刚刚发生时,一般不会大规模解雇董事,此时两个公司的董事合在一起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规模达到最大。随着一方渐渐控制了公司,另一方的董事将不得不离开董事会,董事会规模趋于缩小。

(4)董事会内部结构设置。设置多个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董事会要比单一执行职能的董事会规模大。因为每一个下属专业委员会要行使职能,组成人数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法律规定),因此下属专业委员会越多,职能划分越细,董事会人数越多。

(5)外部压力。随着要求增加外部董事、少数民族董事、妇女董事的社会呼声日渐提高,董事会呈扩展之势。

一些学者对董事会规模进行了经验研究。1935年,全美155家最大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是13.5人;1947年,一项类似的关于101家全美大公司的调查,结果是12.3人;1985年,Korn和Ferry对全美200家最大公司的董事会规模进行了调查,结果是13—14人之间。1996年,英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董事会规模为8人,一些大型公司则平均有12人。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规模的上下限作出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到19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自2003年以来,南开大学商学院进行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评价中,对931家上市公司作了调查研究,结果发现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规模跟行业、控股股东性质等都有一定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设董事会。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