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公益与商业关系

一 问题

改革开放时代,市场势力冲击了此前的公益模式,逐步建立起全新的公益模式。该模式以市场为基础,承认私有制和市场的正当性,承认基于市场的初次分配的正当性,正视初次分配不平等并主张用温和的方式缓解不平等,肯定出于自愿的再分配(公益事业),政府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公益事业,社会通过道德和舆论激励公益行为。

对于公益而言,政治和经济既是积极的力量,又是消极的力量;既可以支持、推动公益,又可以打压、扭曲公益。市场化、市场的建立与深化,为现代公益开辟了道路,奠定了基础,提供了资源,做出了不容忽视的、历史性的贡献。政府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提供了一个差强人意的法律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在公益发展的初期,公益组织的“对手”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第二个“对手”出现了,这就是“资本”。但是,人们对资本缺乏警惕,一是由于不熟悉,二是因为存在一个熟悉的也是更强大的“对手”。毫不夸张地说,今日中国,资本控制公益的深入和强度丝毫不亚于政府。财大气粗的资本,凭借资金优势,通过资助项目,主导公益组织的活动方向和领域;掌握媒体,控制各类论坛,整合研究与出版,获得了强大的话语权。时至今日,资本已经在中国公益领域稳定地确立了自己的霸权。对于公益而言,资本和权力一样,既是天使,又是魔鬼。

在这种情境下,一股日渐强大、日益专横的思潮逐渐泛起。它站在商业立场,质疑公益的有效性、可持续性,否定道德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否定人有利他的可能性。它主张,公益不但要学习商业的运作技巧,还要放弃自己的基本价值,转而接受商业的基本价值,在“道”与“术”两个层面,商业都应该主宰公益,一句话,商业应该凌驾于公益之上。一系列前无古人的命题被堂而皇之地提出:“免费导致低效率,收费带来高效率”;“捐赠不可持续,只有经营收入才是可持续的”;“企业效率高,公益组织效率低”;“在社会服务领域,社会企业应该取代公益组织”;“商业是最好的公益”;“人只能利己,不可能利他”;“讲道德的人都是伪君子”不一而足。一时间,商业势力趾高气扬,颐指气使,傲视环宇,踌躇满志;公益组织,灰头土脸,颜面扫地,手足无措,无所适从,虽心有不服,但口不能辩,只好哑巴吃黄连。

从国际上来看,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的漫长的人类历史中,只有连篇累牍的慈善“谴责”商业的言论,从来没有商业“引领”“取代”慈善的声音。即使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利他主义对资本积累的逻辑及其后果的批判,也从未停止,而且愈演愈烈。19世纪,源于欧洲的工人运动、社会主义运动愈演愈烈,燎原全球。其结果,在“东方”,造就了20世纪中叶的社会主义阵营;在“西方”,则是混合经济和福利国家的诞生,并成为资本主义的主流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强调资本是公益的“对手”,不是说资本参与公益没有正面的效果,也不是说要将资本拒之于公益的门外,而是强调资本是“控制公益”或“剥夺公益自主性”的一个危险的力量。公益需要资本的参与,资本的参与给公益带来许多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如今融合无所不在,商业与公益的界限日益模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是,无论是商业,还是公益,都会“屁股决定脑袋”,都想支配别人,让世界按照自己的意志运转。公益想改变商业,按照自己的蓝图塑造世界;企业也有同样的想法,也会采取相应的行动。

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当下中国的公益与商业关系,尤其是关注一种不健康的倾向——公益商业化、政商合流阉割公益,探究其背后的理念与行动逻辑,寻求解决之道。对于公益来说,这是重大的问题,也是基础性的问题;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世界的问题;是当下的问题,也是未来的问题,因此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二 政治与行政管理框架

公益与商业关系,首先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不同的文明有不同的公益与商业关系;其次是“历史的”,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

当今中国,公益与商业关系,既受公益与商业的影响,又受政治的影响,因此要探讨公益与商业关系,不能局限于公益与商业,必须将其置于政治之中。实际上,政治是塑造公益与商业关系的最重要的力量。所以,为了理解当下中国的公益与商业关系,首先要了解与公益相关的政治与行政管理框架。

改革开放时期,首先建立并得到不断完善的是行政管理框架(政治引导框架)——“行政吸纳社会”。

在对外开放、市场经济、中央集权的条件下,一方面,政府不可能彻底根除社会自主力量,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放任这些势力自由成长。那么,政府会怎么做呢?在政府看来,社会组织具有“双重功能”,作为集体行动的组织载体,具有挑战政府权威的潜能,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又能够为政府拾遗补阙。而政府本身也具有“双重职能”,作为统治者,尤其是权威主义政体的执政者,要垄断政治权力,同时也要为社会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这样一来,两者之间,既存在冲突的必然性——在争夺政治权力方面,又存在合作的可能性——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政府必然选择双重策略,一方面遏制社会组织的政治挑战潜能,另一方面利用它们的公共服务功能;表现在政策上,就是“分类控制”,不搞“一刀切”,根据社会组织的政治挑战潜能分类限制,根据它们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分类扶持;其结果就是造就一批既能提供服务,又对政府没有危害的社会组织。

近十年来,借鉴新公共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吸纳社会,主要表现为在社会服务领域,通过购买服务,更加有效地利用和控制社会组织。

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成为刚性需求,高级需求也不断涌现而且日益多样化,这对政府的供给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实际上,远远超出了其能力边界。与此同时,民间力量快速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潜力也大幅提升。对政府来说,民间力量的壮大,一方面,提高了“利用”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压制”的成本。在这种情势下,完善“利用”民间力量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改善公共服务状况,提高政府的绩效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功能替代的水平,进而降低了“压制”的成本。

新公共管理是最近40年盛行于欧美公共管理领域的“主流范式”。在理论上,新公共管理拓宽了公共行政学的视野,将关注的范围从“政府内部”拓展到“政府外部”。在实践中,新公共管理重视激发公营、私营和志愿部门的积极性,使之协同行动起来,共同解决社会问题。为此,新公共管理开发了一系列理念、思路和工具,如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化、放权、分权、政府购买、竞争性招标、第三方评估等。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理念、思路和工具,独立于“政体”类型,能够与多种政体兼容并包,例如,政府也可以“无障碍地”将其“为我所用”。

通过“选择性吸收”新公共管理的策略和工具,政府将大量的公共服务事务移交给社会组织,将自己从直接提供服务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使自己专注于“掌舵”;同时,给予社会组织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而更好地利用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联系、支持、笼络、引导各种社会组织,自下而上地整合社会力量,使其发挥拾遗补阙的作用。这样一来,在完善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控制快速发展的民间力量,同时又避免了政府权力的削弱,达到了“寓管制于利用之中”的实际效果。实际上,通过选择性地吸收新公共管理,政府丰富了控制手段,其掌控能力不但没有弱化,反而得到了强化。可见,通过将新公共管理“嵌入”行政吸纳社会,政府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吸纳社会。

三 滥用“社会企业”的危害

最近十年来,在中国公益领域中,兴起了一股跨界与融合的浪潮。做公益不再是专业公益组织的“专利”,个人或几个朋友合伙发起和组织公益活动蔚然成风,做公益的企业越来越多而且企业做的公益也越来越精彩,媒体主持的公益项目也是轰轰烈烈。公益组织形式也越来越丰富,非正式组织、网络型组织、基于互联网的平台、虚拟组织纷纷涌现。围绕公益的合作无处不在,公益领域内部的合作蓬勃发展,跨界合作日益深化。比跨界合作更深刻的是融合,公益领域吸纳其他领域的要素,其他领域也吸收公益要素。广泛而深入的跨界与融合带来了公益的“弥散化”,公益要素进入各个领域,公益渗透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原有的各种界限被打破了,出现了一些难以辨识的行动和组织类型,如公益营销、社会企业、影响力投资等等,公益活动与非公益活动、公益组织与非公益组织的差别不再清晰可辨。

毫无疑问,这股浪潮带来了公益的拓展与深化,但是混杂其中的“支流”也在牵引公益偏离正道,例如愈演愈烈的“公益商业化”,而被滥用的“社会企业”就是公益商业化的典型。

其一,强调“收费”的自然而然的后果就是将社会组织的活动局限于服务领域,从而大大压缩了社会组织的功能,而被压缩掉的那些功能恰恰是社会组织最宝贵的功能,也是当下中国最迫切需要同时也最为稀缺的功能。

何为社会组织的功能?答曰:提供社会服务!这个答案没有错,但是不完整。社会组织还有更为重要的功能:(1)社会组织能够满足人的结社需求;(2)社会组织是人类集体行动的组织载体;(3)社会组织是志趣相投的人追求共同目标的工具。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在“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之外,需要给人类“留下”或“开辟”一个“生活世界”,而社会组织就是“生活世界”的最重要的建制之一。(4)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工具”。没有这个“工具”的支撑,有效的公共参与根本就无从谈起。(5)社会组织是公众制衡权力和资本的工具。在强大的权力和资本面前,一盘散沙的个人无足轻重,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力量。(6)社会组织是“社会化”的重要主体,承担文化传承与创造的职能。(7)社会组织是社会创新的发动机,肩负着探索未来,开拓人类生活新边疆的历史使命。由此可见,强调“服务”就是阉割社会组织的功能,使社会组织沦为权力和资本的配角。

其二,将企业的所有权形式、决策权分配模式以及激励机制引入公益领域,强化了金钱的权力,扩大了金钱的支配范围,压缩了“生活世界”的空间。

其三,过分抬高社会企业,贬损公益组织,模糊公益与商业的边界,势必侵蚀公众的公益热情,误导资源流向,使本来就不足的公益资源流向商业。

其四,最严重的是,强化利己主义,贬低利他主义,为浑水摸鱼创造便利,危及公益的根基。

商业对公益的渗透、支配,乃至控制,完全符合政府的利益,也得到了政府的“加持”。例如,新近推出的《慈善法》就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这一改动意味深长。“社会服务机构”与“社会企业”具有天然的亲和性——两者的主要活动领域均局限于“服务”。在中国的社会企业浪潮中,商界的无意为之(专注“服务”,忽略社会组织的其他功能)与政府的有意为之(只要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功能的发挥),其实际后果都是“阉割公益”。

四 正本清源

有关社会企业的定义,对此也是众说纷纭,还没有定论。下列诸条大体上构成了关于社会企业定义的“共识”: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收入主要来自服务与产品的销售收入;属于企业而不是公益组织;分红受限制,不分配的利润用于目的事业;更严格的标准涉及资产锁定、治理结构(如对理事会构成有相应的要求)。

作为鼓励社会创新的态度,作为筹集公益资源的新渠道(吸引资金以“投资”的形式进入公益领域,在“捐赠”之外另辟蹊径),作为引导商业资源向公益靠拢的努力,作为公益行动主体多元化的新发展,社会企业值得充分肯定。

正当的社会企业运动,应当是商业向善的潮流,而不是公益向商业靠拢的潮流;是公益引领商业的结果,而不是商业影响公益的结果。

在当下中国,社会企业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发挥消极的作用。

人性是复杂的,既有利己的一面,又有利他的一面。经过数千年的探索,人类找到了发挥这两种人性的经典模式,一是营利模式,利己—企业—市场;二是非营利模式,利他—非营利组织—社会。社会企业试图同时利用人的利己与利他之心,驱动组织高效运转。这是一个美好的梦想,完全实现还要假以时日。这让笔者想到一则寓言。兔子在陆地上跑得好,鱼在水里游得好。于是,有人生起一个梦想,要搞出一个新物种——“兔鱼”,它既能在陆地上飞奔,又能在水里遨游。可能吗?也许可能,但是一定要付出艰苦的努力,经过持久的探索,兼有天时地利人和。

社会企业主要依赖提供有偿服务和产品获取收入。只有服务和产品可收费的领域,社会企业才适用。反之,对于公共性较强的物品,社会企业是不适用的。所以,社会企业的适用领域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社会服务领域中的服务和产品,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既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所以仅仅依靠市场不能有效供给,又是可收费的,所以适用于社会企业。这里是企业、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政府的共同的用武之地。在社会服务领域中,各类供给主体服务的对象不同,彼此为互补关系,不是此消彼长、你死我活的替代关系。所以,“在社会服务领域,企业和社会企业代表了未来的方向,公益组织将被取而代之”是毫无根据的说法。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提供社会服务的“企业”,既有“以为股东牟利为目的”的“一般企业”,也有“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的“社会企业”,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中国以往的政策缺陷在于,不允许企业提供公共物品。政府大致根据“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划分领域,企业只许经营私人物品,不得经营公共物品。近年来政府开始修正以往的政策,允许企业逐步进入某些公共物品领域。

社会企业从何而来?社会企业部门如何壮大?

可以无中生有,可以从公益组织转型而来,也可以从企业转型而来。笔者的主张是以“从企业转型而来”为主,以“从公益组织转型而来”为辅。这是因为,其一,从公益组织转为社会企业的难度大于从企业转为社会企业。从公益组织到社会企业,由于社会企业毕竟是“企业”,因此,所有权性质、治理结构、专业能力、组织文化、外部环境、收入结构,均要发生革命性变化,可谓“脱胎换骨”,适应起来难度很大。从企业到社会企业,由于转型前后均为“企业”,因此,所有权性质、治理结构、专业能力、外部环境、收入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只是需要对价值观和组织文化进行调整,所以,相对而言,转型会更加容易,更加顺畅,成功率也会更高。其二,更为重要的是,当今中国,不是利己太少了而是太多了,不是利他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因此应该增加的是利他,应该减少的是利己。公益资源本来就“不足”,不应该进一步减少,即“流向”商业领域。商业资源本来就“过多”,而且也需要注入更多的利他成分,所以,应该有更多的企业转型为社会企业,即应该有更多的商业资源“流向”公益领域。有鉴于此,社会企业、社会影响力投资的倡导者,应该把自己的倡导主战场设定在商业领域尤其是资本市场,而不是公益领域。社会企业、社会影响力投资理念的持有者和践行者应该是企业家和投资者,而不是公益组织的管理者与资助者。

实际上,社会企业对生存条件,或者说“生态环境”的要求是非常苛刻的,其一,公益与商业均很发达,或者说,企业与公益组织在整体上均很发达。实际上,就“转型”而言,只有成功的企业或公益组织才有可能成功转型为社会企业。那些混不下去的企业或公益组织转成社会企业同样也不可能成功。要知道经营社会企业要比经营企业或公益组织难得多。其二,社会的问责能力与政府的监管能力均很强。较之于企业和公益组织,社会企业的监管难度更大。而只有杜绝“挂羊头卖狗肉”,让犯禁者得不偿失,甚至无法出现,才能避免“劣币驱除良币”。其三,社会在整体上道德水准很高。存在有利于社会企业的“文化环境”或“商业伦理”,所谓“有情怀的投资者”“有情怀的消费者”“有情怀的职业经理人”广泛存在。

五 批驳三个谬论

谬论1:只有主要收入来自出售服务和产品的公益组织才有可能是可持续的,依赖捐赠的公益组织必然是不可持续的。

时下有一种流行的论调:通过向使用者或消费者出售产品或服务获取收入的“财务模式”是可持续的,或者说,“等价交换”是可持续的;而依赖捐赠的“财务模式”是不可持续的,或者说,“无偿赠予”是不可持续的。这一论调的一个必然的推论就是,企业/商业模式是可持续的,而社会组织/公益模式是不可持续的。这种论调表面上是在讨论两种财务模式的可持续性,肯定的是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商业模式,质疑或否定的是遵循不求回报原则的公益模式,实质上,是肯定利己的资源动员能力,质疑或否定利他的资源动员能力,说到底是对人性的不信任或缺乏信心。

早在这一论调出现之前,“志愿失灵”理论就已经指出了“捐赠不足”现象,即来自捐赠的资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但是,“不足”与“不可持续”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足”指的是捐赠不能充分满足社会的需求,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公益事业)“难以为继”。而“不可持续”则说的是社会组织(公益事业)“难以为继”“活不下去”“死路一条”。

公益组织不能收费吗?

社会组织同样可以用自己的服务或产品换取有偿收入。一般说来,社会组织的收入由会费、捐赠、销售服务或产品收入、政府补贴、资产收益构成。这是常识,也是全球通行的惯例。社会组织与企业的区别不在于“收费/不收费”,而在于社会组织的盈余只能用于目的事业,任何个人不得占有,而企业的盈余则归股东所有,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相应地,社会组织不能吸引“投资”,因为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通过“提供资金”成为社会组织的“所有者”,因而也就不可能成为一般意义上的“股东”。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提供资金”要么是“捐赠”,要么是“交会费”,要么是为所获得的服务或产品“付费”,要么是为使用社会组织的资产“付费”,要么是“政府补贴”或“政府采购”,唯独没有以获取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投资”。而且,与企业一样,社会组织也可以“借贷”。由此可见,除了不能吸引以获得占有权、控制权、分配权、处置权为目的的“投资”,企业所拥有的资金获取方式社会组织一样不少。

无偿捐赠不可持续吗?

利己主义者无法理解等价交换之外的交往模式,无法理解一个人怎么会无偿地把自己的好东西给另一个人。相反,利他主义者根本不存在这种困惑。人性中有利他的一面,一些人就是愿意把自己的好东西无偿地、不求回报地给他人,唯一的期待就是他人因此更加幸福,而他们自己也从自己的行为中获得幸福。正是由于人的利他性,由于文明进程带来的更加充沛的利他性,慈善资源源源不断,而且越来越丰富,慈善事业也因此越来越发达。实际情况正是如此,近代以来,全世界的慈善捐赠的规模持续扩张;近40年来,中国大陆的慈善捐赠也持续扩张,而且近年来出现了高涨态势。笔者将这种历史趋势称为“人类向善”。人类向善,一是人性使然,二是社会发展使然。经济发展,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提升,教育发达,社会保障发达,人们的低级需求得到满足,高级需求涌现,社会归属感提高,社会责任感提升,人性中固有的爱人之心、利他之心也随之扩充。这是马斯洛的需求等级理论的自然推论。

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自我实现五类。马斯洛指出,在多种需要未获满足前,首先满足迫切需要,该需要满足后,后面的需要才显示出激励作用。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就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同一时期,一个人可能有几种需要,但每一时期总有一种需要占支配地位,对行为起决定作用。各层次的需要相互依赖和重叠,高层次的需要发展后,低层次的需要仍然存在,只是对行为影响的程度大大减小。

马斯洛的理论把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当前关注点,与个人成长阶段和社会发展阶段关联起来,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现象——随着个人的成长、社会的发展,个人和社会的利他性需求上升。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告诉我们,人类发展的过程就是低级需求不断满足的过程,就是需求层次不断提升的过程,就是利他精神逐步丰盈的过程,就是利他精神越来越有力地约束、征服利己之心的过程。这就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最核心的内涵与本质。马斯洛理论也做出了明确的预测——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社会将持续进步,利他性需求也将持续提升,慈善事业将越来越发达。这就是“人类向善”的内在动力机制。

企业的财务模式一定是可持续的吗?

任何一个具体的企业都面临资金压力,都面临亏损压力,都面临破产压力。这应该是常识吧!获得投资容易吗?获得贷款容易吗?把产品或服务以能够保障平均利润率的价格卖出去容易吗?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是巨大的,无所不在的,灭顶之灾随时都会降临。看一看企业的平均寿命就知道答案了,尤其是看看“世界500强”的平均寿命就更清楚了。所以,企业要获得财务上的可持续,也是非常不容易的,也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实际上,比社会组织更加困难。所以说,“企业的财务模式是可持续的”这一命题,逻辑上说不通,经验上没根据。不要以为社会组织就必然收入匮乏,死路一条,实际上,捐赠收入持续增加的社会组织比比皆是。也不要以为,戴上一顶企业的帽子就可以财源滚滚,高枕无忧,君不见亏损企业、破产企业比比皆是。由此可见,对于某个特定的企业来说,可能持续发展,也可能随时倒闭,但作为整体的商业部门却是可持续的。同样,某个特定的社会组织,可能持续发展,也可能衰败乃至消亡,但作为整体的公益部门却是可持续的。谬论2:公益的所有权形式和治理结构必然导致低效率,只有商业的所有权形式和治理结构才有可能带来高效率。

现代社会,广泛地实行分工与专业化,产生了专门从事公益的“公益组织”。公益组织是将助人者和受助者连接起来的“中介”。助人者,无偿地提供钱和物,提供时间和技能。而发现问题、确定需求、创建解决方案、动员资源、组织实施等职能,则由公益组织承担。捐赠者将资源交给公益组织,所有权发生转移,归公益组织所有,而公益组织必须将其用之于公共利益。

作为公益事业的“中介”,公益组织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能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公益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不能归任何个人所有,必须归社会所有;它不能有企业中的股东,任何人不能因为提供资金而获得决策权和剩余分配权;关闭、清算之后,剩余财产转交给宗旨相同的公益组织,以示对捐赠者意愿的尊重;理事会代表社会管理公益组织,理事也不是由出资人选举产生的。

上述安排,保证了公益组织能够忠实地执行助人者的委托,忠实地履行对受助者的责任;捐赠财产不会被任何人尤其是公益组织的管理者据为私有;并使捐赠者能够放心地把财产交给它,从而有效地开发社会的公益资源,释放社会的利他潜能。

时至今日,基于人类的利他性,已经建立了与之配套的所有权、治理结构、组织文化、专业技能,也建立了配套的法律体系、激励机制(税收优惠)、问责体制、社会价值。从社会到政府,从微观到中观到宏观的组织体系,已经很完善了。

对于公益事业来说,“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恰恰是不可行的、不可持续的制度安排。企业以为股东牟利为目的,与服务于公共利益不相符。而且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股东所有,捐赠资产进入企业,就等于交给了股东,他们有可能、有动机将财产据为己有,从而改变捐赠者规定的用途(服务于公共利益)。所以,企业难以获得捐赠和志愿服务,不能充分利用人类的利他性,更不能有效而充分地呵护、培育、发扬光大人类的利他性。这是企业“天生的软肋”。也就是说,企业不适于作为公共事业的“中介”。

谬论3:商业是最好的公益。

时下流行一个蛊惑人心的“口号”——“商业是最好的公益!”或“商业是最大的公益!”支持这一命题的人的论证方式是列举商业的种种贡献,例如,提供了多少有益的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多少就业机会,提供了多少税收,推动了技术进步,为人类自由创造了条件,遏制了政府的专横……这些都是确凿无疑的事实。但是,这些无法证明“商业是最好的公益”或“商业是最大的公益”。

在《国富论》一书中,亚当·斯密雄辩地论证,追逐一己私利的人们,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不但能够保证经济效率,而且能够使所有参与者受益。在市场体系中,个人的自私自利动机并不是坏东西,市场具有一种神奇的功能,它可以使出于“利己”目的的行为产生“利他”的效果,个人的自利行为在市场中被整合为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行为。斯密指出:“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出于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公益与商业的区别,主要不在于“结果”,而在于“动机”,“以……为目的”至关重要。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带来的“利他结果”,不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参与者自觉追求的结果,而是受“看不见的手”支配的结果。所以,再重复一遍,商业就是商业,公益就是公益,商业不是公益,更不是“最好的公益”或“最大的公益”。

实际上,要区别企业、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只能从“动机”入手,不能从“结果”入手。“以……为目的”至关重要,而且组织动机的体现,不能停留在口头或文字表达的层面,必须落实到组织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治理结构之上。但是,这种论调偏偏喜欢拿“结果”说事。若说“结果”,任何一个合法的盈利的企业,都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就此而言,企业、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没有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动机”或“存在的目的”,例如企业为所有者自己谋利益,公益组织为社会谋利益。

公益的本质是利他。一般说来,利他行为的“要件”有四:其一,以造福他人为目的;其二,自己不求回报;其三,自己要蒙受一定的损失;其四,出于自愿。用这四个“要件”衡量商业行为,就可以得出清晰无误的判断。其一,市场的参与者,其行动的主观目的是自利,而不是“造福他人”;其二,一切付出都是为了获取回报,而且要最大限度地获取“净收益”;其三,在交易中要有所付出;其四,交易活动出于自愿。简单地比较就可以发现,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不符合利他行为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要件”,所以不属于利他行为。由此可知,商业不是公益,更不可能是“最好的公益”或“最大的公益”。

六 主流公益模式批判

何为公益?公益何为?

公益是利他的事业。何谓“他”?“他”不局限于某个具体的个人,“他”是与我相对的一切,我之外的一切。“他”可以是个人、群体、社会,也可以是宇宙中的一切,可以是当下的,也可以是未来的,还可以是已经成为过去的。利他使人超越对自我的关切,自觉自愿地不求回报地为他谋福祉。所以,公益必然是超越性的,超越所有部门,超越过去与当下,为了人类的利益而思考并行动。公益必须挣脱既有的束缚,保持人类创造的旺盛的活力,持续地开拓人类世界的新天地。公益的使命就是创造更加美好的世界。公益是追求至善的事业。

在中国传统思想体系中,“义”与“利”是一对重要的范畴。“义”指“当然”“应当”。凡表现或发挥人之所以为人者的行为,即应当的;反之即不应当的。“利”指能维持或增进人之生活者,亦即能满足人之生活需要者。利有“公利”与“私利”之分。凡仅能满足一人之生活需要,或且损害人群之生活者,谓之私利。凡能满足大众之生活需要的,则谓之公利。大体说来,“义”即为“谋公利”,“利”即为“谋私利”。尊重合理的私利,崇尚公利,但是并不反对合情合理的私利,所反对的仅仅是损公肥私的私利,概而言之,“义利兼顾,以义制利”,这就是中国传统义利观。

在资本主义时代,就公益与商业关系而言,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基本主张是:利他与利己均是人类的天性;利他必须弘扬,合情合理的利己也必须予以尊重和保护;更为重要的是,要用利他之心驯化被市场释放和强化的贪婪,用公益驯化唯利是图的商业,此所谓“义利兼顾,以义制利”。

何为健康的公益与商业的融合?公益要素渗透商业领域,商业更加富有利他精神。与此同时,公益借鉴一些商业的技术,以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行绩效。公益与商业的“融合”是不分主从的融合吗?

不是!不是不分主从的,而是有主有从的——公益为“主”,商业为“从”。公益在“用”的层面吸纳商业的要素,吸纳的是工具性的东西,吸纳的目的是提高自身的效率。在“体”的层面,公益没有丝毫妥协,不是越来越“利己”,而是更加坚定、厚实、有效地“利他”。公益借鉴商业的一些有用的做法,只是意味着公益注重效率,公益更加有效了,并不意味着公益丧失了利他精神,转而投入利己的泥沼。商业在“体”的层面吸纳公益的要素,在自己的“目的”中注入更多的利他的成分,吸纳的是价值性的东西,即所谓“以义制利”。就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而言,以利他为根基的公益是中流砥柱,毫不动摇,是为“主”;以利己为目的的商业是附从,越来越趋向利他,是为“从”。为什么公益应当引领商业,而不是相反?因为公益追求的是公利,商业追求的是私利,而公利高于私利。

然而,在现实之中,公益的处境极为尴尬。相对于权力和资本,公益是确定无疑的弱者。在日常运行中,公益主要发挥补台、拾遗补阙的作用。不平等是资本主义市场赖以运转的激励机制,不平等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的必然结果,而新自由主义公益模式又是资本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想依靠它缓解、克服资本主义造成的不平等,可能吗?显然,这样的公益不能满足我们对理想公益的期待,不符合理想公益的标准。但是,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一个超越新自由主义公益范式的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

公益之蛙需要从温水中醒来。公益需要一套新的价值观、行动方式、组织形式、法律框架、社会支持体系。公益存在于更大的人类世界之中,公益受到它的限制,公益也可以为改变它做出贡献。所以,新的公益必须与新的世界一道出现。

公益“新纪元”是可能的吗?笔者宁愿相信它是可能的!那么,这种可能性源于何处?一是人性使然,二是社会发展使然。首先,同情心、恻隐之心、爱人之心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人能够爱,这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这也是人类向善的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其次,马斯洛的理论把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的当前关注点,与个人成长阶段和社会发展阶段关联起来,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现象——随着个人的成长、社会的发展,个人和社会的利他性需求上升。

基于对人性的信心,对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的信心,一种乐观精神由此而生。这种乐观精神将鼓舞人类将公益事业推向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