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项目站建立

第一节 项目站组建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组建成立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例如,根据《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广西水利厅关于印发的《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水质监〔2013〕6号),结合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工作实际,厅质监站在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成立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

(1)新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南宁、柳州、梧州、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新建的大型引调水工程。

(2)大型水库、大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3)新建的总装机容量不小于50MW水电站工程及11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

一、项目站与厅质监站的关系、人员构成及要求

项目站是厅质监站的派出机构,并由厅质监站行文组建,代表厅质监站行使政府监督职责,对工程直接进行监督。项目站成员由厅质监站聘任,人员数量按受监督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一般不少于3人,设不少于2名现场责任监督员。项目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厅质监站任命并对厅质监站负责,项目站的其他监督员对站长负责。

(1)项目站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2)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监督员证书。

4)身体健康,年龄宜在65周岁以下。

(2)项目站成员不得在受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工作人员中聘任。

二、项目站的办公及生活条件

项目站应具备必要的办公及生活条件,其中包括:有独立的办公室,配备相应的电脑、办公桌椅、打印机、复印机等;有满足生活需要的住宿条件;对于施工线路较长、点多面广的项目,还应安排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