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管理
- 刘东 李娟主编
- 5字
- 2025-03-15 08:56:57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兴奋剂的概念
兴奋剂(doping)一词源于荷兰语中的dop,最早专指非洲土著民族宗教仪式上使用的具有兴奋作用的高度烈性酒(杜松子酒)。1889年“dope”首次被列入英语词典,释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泛指具有刺激性的饮料,逐渐扩展为兴奋、镇静、麻醉、止痛等多种含义。正式把“doping”一词赋予“使用兴奋剂”的含义是在1964年东京体育科学大会,并一直沿用至今。
在医学中,兴奋剂指能刺激人体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从而提高机能状态的药物。它们也是体育运动史上最原始的兴奋剂。与医学中的“兴奋剂”概念不同,体育领域的兴奋剂概念明显范围更广。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不单指具有兴奋功能的药物,还包括很多其他药物,如镇静药、利尿剂,甚至包括抑制剂及一些尚未(或不宜)作为药物用途的天然或人工合成化合物等。除此之外,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还包括一些其他生理物质,以及能够提高运动成绩的化学和物理篡改方法。简而言之,体育领域的兴奋剂是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公布的在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统称。值得注意的是,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更新变化的。
一、竞技体育中兴奋剂的演变
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76年古希腊奥运会。1865年出现了第一次有关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报道。直至1960年罗马奥运会上,丹麦运动员克努德·詹森在参加100公里自行车赛时因服用过量苯丙胺和尼古丁酸混合剂而猝死。人们开始真正意识到兴奋剂的危害,推动奥林匹克反兴奋剂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1964年,国际奥委会正式提出了禁止使用兴奋剂的规定,并首次试行兴奋剂检查工作。最初,国际奥委会给予它的定义是:“运动员使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以非正常量,或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或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即为使用兴奋剂。”1968年,国际奥委会在格勒诺布尔主办的冬季奥运会上,将禁用兴奋剂列入章程,并在同年第19届墨西哥城夏季奥运会正式实施进行兴奋剂检查。后来,在历届冬季、夏季奥运会上都进行了兴奋剂检查。接着,各种国际单项运动会、洲际以上的大型运动会也相继规定了兴奋剂检查条例,并且进行了例行兴奋剂检查。
1974年,国际奥委会按兴奋剂的药理作用分为五大类:包括精神刺激药物、拟交感神经胺类、中枢神经刺激药物、麻醉镇痛药和合成类固醇。
在1999年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国际奥委会再次明确了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第一,凡是违反了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使用了条例上列明的违禁物质或方法,都应该被视为使用了兴奋剂;第二,条例没有作具体规定的,但是只要运动员使用的物质或者采取的方法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损害,或者同时又可以提高比赛成绩,也应被视为使用了兴奋剂。同时兴奋剂种类也由五大类增加到七大类:包括刺激剂类、麻醉止痛类、合成类固醇类、β肾上腺素受体拮抗剂、利尿类化学物质、内源性肽类激素及血液兴奋剂。根据WADA修定实施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际标准禁用清单》(2021年)(简称《禁用清单》),兴奋剂包括10类所有项目禁用的物质(S0~S9)、1类仅在特殊项目中禁用的物质(P1)和3类禁用方法(M1~M3),禁用物质分别为:S0(未获批准的物质)、S1(蛋白同化制剂)、S2(肽类激素、生长因子、相关物质和模拟物)、S3(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S4(激素及代谢调节剂)、S5(利尿剂和掩蔽剂)、S6(刺激剂)、S7(麻醉剂)、S8 [大麻(酚)类]、S9(糖皮质激素类)、P1(β肾上腺素受体拮抗剂),禁用方法为:M1(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M2(化学和物理篡改)、M3(基因和细胞兴奋剂)。国际体育组织一直致力于反兴奋剂工作,该《禁用清单》至少每年会公布一次。
二、医疗机构中含兴奋剂药品
医疗机构中的含兴奋剂药品主要是指含有WADA每年公布的《禁用清单》里所列物质成分的药物(图1-1)。《禁用清单》里有很大一部分物质是药物的有效成分,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包括提高组织供氧、刺激精神兴奋、增强肌肉力量、减轻体重、减慢心率功能等作用在内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等。

图1-1 含兴奋剂药品概念示意图
注:体育领域的兴奋剂(a),主要包含禁用物质(b)和禁用方法(c),以及目前尚未列入禁用清单但未来可能被列入或可能被检测出的能够提高运动成绩的未知物质和方法;含兴奋剂药品(d)是指药品组成中含有禁用物质清单里的成分,并且在临床上使用的药品。
随着医药科技的进步,兴奋剂的种类不断增多,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目录也是动态变化的。医疗机构对兴奋剂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对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每年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最新一版《兴奋剂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的要求,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其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三、我国反兴奋剂工作
我国是体育大国,但在20世纪80年代前,兴奋剂尚未引起国内体育界的足够关注,一些权威性很高的词典也没有收录这一条目。例如,1979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198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等书中,都查不到“兴奋剂”这个词。1982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卷》中,翁庆章在他撰写的“运动竞赛的兴奋剂问题”条目中较为精练地介绍了兴奋剂的一些问题。
1988年加拿大卡尔加里冬奥会上,我国速滑运动员被检测出尿样不合格,兴奋剂迅速引起国内体育界的关注。
1989年,我国正式颁布第一个反兴奋剂规范性文件《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暂行规定》,并设立首个兴奋剂检测实验室,通过了国际奥委会兴奋剂检测资格考试,取得了认可资格。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次将反对使用兴奋剂纳入国家法律范畴。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反兴奋剂条例》,我国成为全球范围内第三个颁布实施反兴奋剂条例的国家。我国也是首批签署和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国家。
2007年11月,中国反兴奋剂中心(China Anti-Doping Agency,CADA)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国内、国际体育组织以及反兴奋剂组织委托的样本检测工作,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听证、机构管理和监督。
2014年至今,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陆续颁布实施了《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章及配套文件,构建起我国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及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