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

第一章 处方书写与发药程序

一、处方的正确书写

(一)处方概念

1.处方组成

处方作为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令,是药学人员调配药品的一种特殊文件,具有一定的组成及格式。处方由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处方后记三部分组成,已被国际公认。

(1)处方前记:

首先各医院的专用处方,在处方抬头处均印有各医院名称,其他印有姓名、性别、年龄(婴幼儿要写体重)、科别、病历号(门诊处方应为门诊号,住院处方应为住院号)、日期等,以上项目均为处方前记的必备部分,处方前记一般也称为自然项目。处方前记的认真填写,有利于药师在审查处方及调配药物时作为参考。

(2)处方正文:

处方正文是以Rp(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起头。处方正文主要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及用药方法等。正文部分是处方的核心部分,药品名称开通用名,医院制剂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不可随便制造药名或随便简写或缩写药名,以避免发错药,造成不良后果。药品的剂量单位均应按法定要求书写。

(3)处方后记:

通常在处方下方印有医师、药师调配及发药等人员签字处,同时还有药费(价)或记账一项,有的开处方日期放在处方笺下方。

2.处方的区分

为了区分处方类别,减少差错,保证患者安全用药,以药品分类管理为依据,对处方颜色做相应规定:普通处方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的意义

处方包括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等三重意义。

(1)法律性:

因开具处方或调配处方所造成的医疗差错或事故,医师和药师分别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师具有诊断权和开具处方权,但无调配处方权;药师具有审核、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和开具处方权。

(2)技术性:

开具或调配处方者都必须由经资格认定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医师对患者作出明确的诊断后,在安全、合理、有效、经济的原则下,开具处方。药学技术人员按医师处方准确、快捷地调配,并将药品发给患者应用,体现出开具或调配处方的技术性。

(3)经济性:

处方是药品消耗及药品经济收入结账的凭证和原始依据,也是患者用药的真实凭证。

4.处方权限

医师均有处方权,进修医师经院领导或医务部(处)批准有处方权,实习医师在医师指导下可开具处方,其处方必须经医师签名方可生效。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本人签名式样留在药房备案。对于麻醉药品,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方可授权予麻醉药品处方权;有处方权的医师均不得为自己及其家属开方取药。院外会诊处方,须由经治医师签署后方可取药。急救用药,须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要求药房优先调配。对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处方,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5.处方限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2日极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放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二)处方书写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4.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7.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二、发药的规范程序

(一)处方调配的基本程序

1.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3.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二)查对制度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三、小儿用药剂量的计算方法

在审核小儿用药剂量时,可根据体表面积计算(表1-1)、根据体重计算(表1-2),以及根据成人剂量换算。

1.根据体表面积计算小儿用药剂量

此方法比较合理,不仅适用于小儿,也适用于成人。

体重30kg以下的小儿:小儿体表面积=体重×0.035+0.1

小儿用量:成人剂量×某体重小儿体表面积/1.7(其中1.7m2为成人70kg的体表面积)

体重30kg以上的儿童,其体表面积按下法推算,即体重每增加5kg,体表面积增加 0.1m2。如 35kg体表面积为 1.1+0.1=1.2m2;45kg为 1.4m2;但 60kg为 1.6m2;70kg为1.7m2。见表1-1。

表1-1 按照体表面积计算用药剂量

2.根据体重和成人剂量计算小儿用药剂量(表1-2)

1岁以上体重按下式计算:实足年龄×2+8=体重(kg)

表1-2 小儿剂量及体重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