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有机溶剂使用危害的控制与管理

有机溶剂使用危害的控制与管理遵循三级预防原则: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指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作用和损害,包括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等不同层次的控制措施(图1-2);二级预防(三早原则)指早期检测和诊断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劳动者健康损害,并予以早期治疗和干预;三级预防指在患病以后,给予积极治疗和促进康复的措施。

图1-2 暴露控制措施示意图

一、原料管理

(一)消除和替代

从源头上控制有机溶剂使用的范围和程度,是降低其危害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其手段包括改进生产工艺与优化原料的选择。

在生产工艺方面,去除有机溶剂污染严重的工艺流程,变更新工艺,可以减少或避免有机溶剂的使用。目前已有许多无溶剂工艺陆续问世并得到应用,例如包装行业的无溶剂复合铝箔工艺,印刷行业的无溶剂压延制造工艺,化工行业以去离子水代替二甲苯等有机溶剂的水溶性油漆生产工艺等。

在工业生产的部分环节中,优化原料的选择,使用无毒、低毒物质代替有毒、高毒的有机溶剂也是降低溶剂危害的关键方法。目前有许多有机溶剂替代物,例如胶印、清洗行业中用大豆油、椰子油等植物油或其混合物取代甲苯、煤油、三氯乙烷或混合有机溶剂的使用,超临界二氧化碳在服装干洗、医疗、喷漆、塑料生产等多行业取代了正戊烷、卤代烃、石油醚的应用,低毒溶剂如二硫化碳、二甲苯替代苯作为溶剂或稀释剂等。寻找高毒溶剂的替代物,并非单以毒性为衡量标准,还需要综合考虑替代后的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变化以及替代物的气味、爆炸性、易燃性等其他理化特性与其在环境中的转归等问题。

(二)控制工作场所有机溶剂的浓度

虽然消除和替代是预防、控制化学品危害最理想的方法,但目前受制于经济、技术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需要生产、使用某些化学品。对于工艺需要或尚没有找到合适替代物的有机溶剂,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的卫生工程措施,降低其浓度与排放量,以减少对劳动者与环境的危害。

在生产设备方面,淘汰存在严重跑、冒、滴、漏等问题的陈旧设备,引进新的生产设备与操作技术,尽可能实现生产设备与储存容器的密闭,避免敞口操作,减少可燃、有毒溶剂挥发所致作业场所内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此外,通过提高生产过程的机械化以及自动化水平,还可以减少劳动者与有机溶剂的直接接触。

当无法实现密闭生产时,通风换气是控制生产车间有机溶剂蒸气的有效措施。厂房内的通风一般可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机械通风又可分为全面通风与局部排风两种。全面通风所需通风量大,难以实现净化回收,对于点源排放有机溶剂蒸气的场所,更适用局部排风,将点源置于通风罩控制范围,抽去污染空气,达到降低有机溶剂浓度的目的。为了确保通风排毒系统的高效率,制定合理的通风方案十分重要,已有的通风系统应进行定期维护,从而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信息管理

有机溶剂原料信息管理的不完善是部分有机溶剂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一些混合有机溶剂包装采用“松香水”“天那水”“香蕉水”等商品名,且缺乏必要的毒性信息说明,很难引起企业与劳动者对其毒性的重视,成为中毒事故的隐患。

加强有机溶剂信息化管理,在有机溶剂原料生产、销售与引进使用的各个环节严格实行化学品登记和标签使用制度,杜绝为了节约成本使用含杂质较高的“三无”有机溶剂原料产品。对于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有机溶剂,尤其涉及进口溶剂的,企业与从业员工要对溶剂成分、用途、毒性等信息有详细的了解,信息来源主要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以及产品安全标签等。

MSDS是有机溶剂制造商与进口商向用户提供化学物质及其制品危害基本信息的工具,在一些国家也称作物质安全数据说明书。我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中规定,MSDS需要具备化学品企业标识、成分/ 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消防急救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毒理学资料、生态学资料等16项内容。在购入有机溶剂时,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检查产品附带的MSDS,并重点关注其中溶剂的毒性相关信息,同时企业也应当保证可能接触溶剂的每一个个体熟知MSDS,了解溶剂的健康危害并掌握基本的防护与急救措施,避免因为对溶剂认识不足而导致中毒事件的发生。

与MSDS类似,制定化学品安全标签也是帮助企业与劳动者认识化学品,预防化学危害的措施之一。我国《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中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涵盖化学品的中英文通用名称、化学成分及组成、危险性概述、警示词、安全措施等内容,于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喷印在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由于标签位于溶剂的外包装上,因此对劳动者而言是直观的溶剂毒性警示来源。为了充分发挥安全标签的作用,在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中,如果标签发生脱落或毁坏,应进行检查和补贴;当进行溶剂分装时,分装容器也应及时加贴安全标签;溶剂用尽后,其盛装容器或包装也需要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消除之后,方可撕下标签。

二、厂房选址、布局与设计

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的工业企业,属于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在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等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卫生标准,自觉接受政府“三同时”审查与相关卫生评价,以减少生产过程给劳动者、周围居民、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厂房的选址应当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卫生标准,结合建设项目自身特征、当地环境、政府整体规划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需要重点考虑有机溶剂废料的排放问题,有机溶剂常以挥发气体与废液的形式排放,进入环境后可威胁周围人群健康,因而存在此类问题的厂房选址,应当选择大气污染物扩散比较好的地段,多选择位于当地人群居住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民区保持相应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含有机溶剂的废液排放方面,选址应尽可能使处理后的污水便于排入附近江河或城市下水系统,同时要注意避免污染周围的居民饮用水源。由于有机溶剂生产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选址时应当尽可能保证周围邻近河流、湖泊等水源,在满足生产供水需要的同时也保证了可能的消防需要。此外,还应注意避免同一工业区域内不同特征的工业、企业的有害因素发生交叉污染与联合作用,例如工厂排放的苯、甲苯、丙酮等易燃有机溶剂气体浓度比较高时,要尽可能远离存在火源的工厂,降低引发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事故的风险。

厂房平面布局首先应明确不同的功能分区,按照生产需求可将厂房划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与辅助生产区,依据不同区域有机溶剂污染的严重程度又可划分为污染区、缓冲区、洁净区等。厂房分区时尽可能遵循一次整体规划以保证分区的有序性和合理性。功能分区中污染高的区域应当与其他污染低或者有较高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区域以及无污染的生活区域分隔开来,并在可能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绿化防护带。对于可能存在有机溶剂挥发、泄漏的车间要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配备与相应的应急救援与事故防范相适应的设施,并按要求预留应急通道。为了降低有机溶剂生产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隐患,在平面布局时还需合理规划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并使建筑设计符合相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进行多层建筑厂房的垂直布局时,存在挥发有机溶剂蒸气排放的车间应当设置在顶层,以便于气体的扩散,如果由于某些原因需要安排在底层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进行车间内部设计时,为了降低有机溶剂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健康危害,针对有机溶剂挥发特性,最重要的是安装合理的通风排毒系统。在个别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岗位可以配备局部排风罩;对于移动式作业岗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排毒设备。如果车间装有中央空调,在设计时要注意回风口设置是否得当,防止因为气体循环不当导致有机溶剂浓度超标而引发事故。在通风排毒过程中还需注意,如果涉及多种溶剂的使用,要按照每种溶剂蒸气分别稀释到规定浓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总和来计算通风换气量。

此外,由于有机溶剂大多为易燃物质,具有较低的闪点和引燃能量,生产、储存、使用的过程中,有机溶剂挥发气体的积聚可能引发消防安全问题,因而有机溶剂浓度较高的车间内部以及储存室内要尽可能使用防爆以及消除静电的设备,并按照相关规范配备灭火救援的消防设施。

三、个人防护

在控制有机溶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系列措施及技术中,个人防护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当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及工作实践等控制方法无法实施或无法将有机溶剂接触浓度降低到规定限值以下时,应选用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来避免或减轻有机溶剂带来的职业危害。PPE应由企业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采购,并按照企业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与发放。PPE的质量与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的要求,同时其防护性能也要与劳动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相适应。

从作业类型上划分,有机溶剂使用主要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与液态毒物作业,经皮吸收与呼吸道吸入是有机溶剂进入体内的主要途径,因而有机溶剂作业劳动者应当重点佩戴呼吸器官防护类以及皮肤防护类用品,相应的企业负责人也应制定以呼吸保护计划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计划,并进行定期的防护效果评价、方案改进与防护用品的更新、维护。

(一)呼吸防护用品

依据有机溶剂浓度的不同以及是否缺氧等条件,可将作业场所区分为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环境与非IDLH环境。IDLH环境下可选用的呼吸类防护用具有全面罩正压式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self-contained air breathing apparatus,SCBA);在备有合适的辅助逃生型呼吸防护用品时,还可配备全面罩或送气头罩的正压供气式呼吸防护用品,其中辅助逃生型呼吸防护用品依据作业环境是否缺氧等条件选择携气式或过滤式。非IDLH环境可用危害因数划分危害级别,再结合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选择指定防护因数(assigned protective factor,APF)大于危害因数的呼吸防护用具(表1-2)。

表1-2 各类呼吸防护用品的APF

资料来源:《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5—2007),APF指一种或一类适宜功能的呼吸防护用品,在适合使用者佩戴且正确使用的前提下,预期能将空气污染物浓度降低的倍数。

(二)皮肤防护用品

有机溶剂作业可能需要的皮肤防护类用品,依据作业特点可分为防护手套、防护服和防护围裙、眼部防护用具、防护鞋等,当不便穿戴防护手套和防护服时,可在裸露的皮肤上采用防护膏(膜)进行保护。在选择防护用品时,应考虑材质的不同对各类有机溶剂防护效果的差异,比如氟橡胶材质的防护手套对环己烷、异丙醇、四氯乙烯、甲苯等有机溶剂有很好的防护效果,但对丙酮、乙酸乙酯等溶剂的效果则较差。

选择PPE时应考虑的因素还包括舒适度、个体敏感性、防护用品之间的相互影响等。当需要长时间佩戴PPE时,要尽可能减少给劳动者带来的生理负荷,例如长时间工作时尽可能选用呼吸负荷低的呼吸类PPE,针对皮肤敏感的个体则需要挑选低致敏材质PPE。如果劳动个体存在心肺疾病或心理疾病,是否适合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需要经过医生的系统评估,以避免给劳动者带来额外的健康损害。在劳动过程中往往需要佩戴多种类型PPE,这就要求不同PPE的防护效果不能相互干扰,同时也应尽可能降低PPE使用给正常生产过程带来的妨碍。

完善个人防护措施,除了规范化使用PPE之外,还需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接触有机溶剂后及时做好个人清洁,避免有机溶剂长时间附着于皮肤上从而减少经皮吸收量。工作服不外穿,不在有机溶剂作业场所饮水、进食、吸烟等,均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有机溶剂的接触量,降低其毒性危害。

四、职业卫生监测

职业卫生监测(occupational health monitoring)是公共卫生监测的一种,是以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以及职业相关病伤在不同工业类别、时间范围与地域间的发生状况与发展趋势为目的,连续、系统地收集、分析、解释以及发布与职业卫生有关资料的工作。职业卫生监测结果常用于确定高危人群,以及计划、实施和评价职业卫生干预措施等。

根据监测对象、方法、目的的不同,可将职业卫生监测内容分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生物监测三个部分。

(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够反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水平,可为职业病的诊断、职业卫生评估以及实现接触控制提供依据。

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监测的实施应经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或企业委托,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危害严重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由于有机溶剂的挥发特性和主要经呼吸道吸入的暴露特征,有机溶剂生产使用场所的卫生监测主要进行空气中溶剂蒸气浓度的测定。《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对不同有机溶剂蒸气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了规定(表1-3),主要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实际测得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平均接触浓度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许劳动者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加权平均浓度;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工作地点的化学有害因素均不应超过的浓度。根据不同有机溶剂的接触限值规定,卫生监测过程中需要监测不同的浓度值(表1-4)。

表1-3 工作场所空气中部分有机溶剂的职业接触限值

表1-4 职业接触限值与对应的监测浓度

资料来源:《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工作现场的采样可分为定点采样与个体采样,根据现场情况与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其中,个体采样更能反映劳动者接触有机溶剂的实际情况,在监测CTWA时应优先采用。采样过程与后续的检测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所有的监测数据结果具备科学性、可靠性与可比性。最终的评价结果反馈至用人单位,根据作业人员接触水平的不同,企业与劳动者需采取危害告知、个人防护、工程控制等不同级别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监测结果应按要求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二)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系统检查和分析,从而发现早期健康损害的重要措施,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以及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也是每个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检查项。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主要目的在于发现与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目标疾病,即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有机溶剂是职业性化学有害因素非常重要的部分,我国《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对主要有机溶剂的职业禁忌证作出了规定,见表1-5。

表1-5 部分有机溶剂的职业禁忌证

续表

资料来源:《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对已经从事某职业的人群定期开展的健康检查,主要用于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对存在职业禁忌证的从业者以及存在明显健康损害的个体进行调离或予以其他合理的处置。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需要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和要求选择,大体可分为常规医学检查项目和特殊医学检查项目两部分。检查周期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浓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如有需要复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复查周期,并依需要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2.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目前所在岗位前,需要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其内容与在岗时定期健康检查相一致。主要目的是了解劳动者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以及出现健康状况变化时与该有害因素的相关性,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任。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在停止接触或终止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内为宜;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也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又称为医学随访,与一般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同,其并非强制性要求检查项目。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主要针对会对劳动者健康造成长期慢性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之相关的职业病往往具有较长的潜伏期,或脱离该因素后对健康的损害仍然会持续发展。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长短需要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性特点、所致职业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以及劳动者与该因素的接触情况等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应急健康检查

应急健康检查又称事故性健康检查,指在发生职业安全事故的工作场所中,立即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明确事故原因,了解受事故影响的职业人群范围以及影响的严重程度,从而及时采取合理的救治方案与处理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与发展。有机溶剂作业场所的应急健康检查,其目标疾病主要是接触大量有机溶剂导致的急性中毒,如职业性急性苯中毒、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以及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等。

(三)生物监测

生物监测(biological monitoring)指定期(有计划)地、系统地监测人体生物材料(血、尿和呼出气等)中化学物及其代谢物的含量或由它们所致的生物效应水平,将测得值与参考值相比较,以评价人体接触化学物质的程度及其对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相比于以往应用更普遍的环境监测手段,生物监测能更真实、准确地反映进入机体的有害物质实际水平,从而逐渐成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数据的重要补充。

1.生物标志物

生物标志物(biomarker)是生物监测的主要内容,可选自反映生物系统与环境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任何可测定的指标,主要分为接触性生物标志物、效应性生物标志物以及易感性生物标志物三种。生物标志物的选择应根据毒物的中毒机制、体内代谢动力学以及检测目的而定,三种生物标志物彼此之间没有明确界限。

接触性生物标志物(biomarker of exposure)是反映机体生物材料中外源性物质或其代谢产物或外源性物质与某些靶细胞或靶分子相互作用产物含量的指标,主要用于评价接触水平或建立生物接触限值。其中,直接测定生物材料(血、尿、呼出气)中化学物原形及其代谢产物的含量可以反映机体吸收外源性化学物的剂量即内剂量水平,如呼出气中的丙酮、异丙醇等有机溶剂,脂肪组织中的三氯乙烯含量, 劳动者血液、尿液中马尿酸、苯乙醇酸、苯酰甲酸等代谢产物的含量能反映甲苯、苯乙烯的接触浓度等。部分化学物及其代谢产物到达机体效应部位(组织、细胞、分子)可与蛋白质、DNA等生物大分子发生相互作用形成加合物,此类生物标志物有较强的特异度与敏感性,能反映生物效应剂量水平,但在实际应用中较为复杂,需要详细的毒物毒代动力学及毒效动力学资料。目前多用血液中蛋白加合物或外周血淋巴细胞DNA加合物等替代指标来推测效应部位浓度,如用职业人群血液中N-甲基氨甲酰血红蛋白加合物来间接估测接触二甲基甲酰胺的效应剂量。

效应性生物标志物(biomarker of effect)是指机体中可测出的生化、生理、行为或其他改变的指标,可分为早期生物效应、结构功能改变及疾病三类。其中,早期生物效应指标与结构功能改变的监测有助于实现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开展干预控制工作,避免早期健康损害向严重疾病的转归,如8-羟基脱氧鸟苷(8-hydroxy-2-deoxyguanosine,8-OHdG)可作为苯等化学物诱导DNA氧化损伤的通用指标,而外周血淋巴细胞内姐妹染色单体互换、染色体畸变以及微核率的增加可作为苯等化学物所致的早期遗传学损伤指标等。疾病标志物则有助于疾病的诊断,例如诊断苯所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的血液和骨髓检测指标,正己烷所致周围神经损伤的神经肌电图生理改变等。

易感性生物标志物(biomarker of susceptibility)是反映机体对所接触的外源性化学物质反应能力的指标,既可是先天遗传获得又可经环境因素诱发,主要用于监测机体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敏感性,便于筛检易感人群,进而对高危人群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多数化学物对机体的毒性作用取决于机体对该物质的代谢活化与解毒能力,因而参与相应化学过程的代谢酶的多态性很大程度决定个体对化学物敏感性的差异。研究发现,接触三氯乙烯的人群中,N-乙酰基转移酶(N-acetyltransferases,NAT)NAT2基因突变增加了罹患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的风险;相同接触条件下,谷胱甘肽硫转移酶(glutathione S-transferase,GST)T1缺陷基因型与T1阳性基因型的劳动者相比,更容易出现二甲基甲酰胺所致的肝功能异常;多种代谢酶如 细胞色素 P450(cytochrome P450,CYP450)、髓过氧化物酶(myeloperoxidase,MPO)的基因多态性影响苯中毒的发病风险等。

理想的生物监测指标应具有较高的灵敏度与特异度,生物标志物与所研究的较高生物学水平上的效应有较好的关联性,同时应便于取材;当某指标特异性差但具有较好的剂量-反应(效应)关系时,可与其他标志物联合使用。

2.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又称生物接触限值(biological exposure limits,BELs),是评价生物监测结果的指导值,指职业接触毒物后,未产生有害效应时机体内存在的毒物或毒物代谢物的最高容许浓度,或指它们所致的无害性效应指标的最高容许水平。当生物监测值在推荐值范围内时,绝大多数劳动者不会出现不良健康效应。

国外在建立职业接触生物限值领域发展较迅速,我国这方面的研究则较少。截至2020年,我国颁布的化学物职业接触生物限值仅有28种,其中针对有机溶剂的生物监测指标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有17种(表1-6)。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生物监测方法与生物接触限值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表1-6 部分有机溶剂的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资料来源: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五、安全卫生管理

有机溶剂存在一定的健康危害,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重视安全卫生管理,将卫生管理融入生产管理中。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自身与劳动者对降低有机溶剂危害的责任,共同促使企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一)制度与规范

涉及有机溶剂生产使用的企业,在有机溶剂生产、运输、存储、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应当遵循相应的制度规范。

有机溶剂的生产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相关的安全生产规范,明确各部门的安全职责。生产、研发、质量控制人员均须严格履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机溶剂包装应符合国家要求,还应对有机溶剂的产量与流向进行如实记录。

负责有机溶剂运输的部门或机构需要拥有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资格,并在运输中使用专用运输车。为了降低有机溶剂所致消防安全隐患,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车体安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严禁将有机溶剂与氧化剂、酸类、碱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还应防曝晒、防雨淋及防高温。在装卸时,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有机溶剂储存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等有关规定,且远离人群密集区域与安全疏散走廊。有机溶剂的存储应当遵循《化学危险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等标准的规定,储存库房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以及防静电的设备与工具,设置液体泄漏报警系统以及合适的处理、收容设备。对储存的有机溶剂以及库房的温度、湿度等存储条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出现问题时应及时调整。

使用有机溶剂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签订劳动合同,提前告知劳动者生产过程中可能的健康危害并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浓度,使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浓度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规定的限值。在健康防护方面,企业应按照《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5—2007)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PPE,培训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还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在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排放的企业需要使排放的有机溶剂蒸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如果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机溶剂废物,则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处置过程按照危险废物处理要求进行管理,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等标准要求,实施安全填埋或焚烧等措施处理。

(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①合同权:企业应与劳动者合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应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相关事项;②知情权: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③建议权: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及控告;⑤培训权:劳动者有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自身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企业需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⑦拒绝危险权: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且不得遭受报复;⑧紧急避险权: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⑨工伤索赔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⑩工会监督权: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除上述权利外,同时规定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