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国际劳动法的局限性
- 跨国劳动法:全球化条件下的劳工保护
- 陈一峰
- 1170字
- 2025-03-24 17:03:32
回应全球化条件下劳工保护的第二个可能的路径是国际劳动法。国际劳动法的发展缘起于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法是指以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宣言和建议书为主体的有关劳工保护的原则、规则和标准。迄今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发展出来的国际劳动法涉及劳工保护的方方面面,体系完整,内容庞杂。自1919年成立以来,迄今国际劳工组织已制定了196项国际劳工公约(含6项议定书),通过了206项建议书。[19]国际劳工公约不能自动对成员国生效,成员国也并无法律上的义务必须要批准或者加入。[20]
在内容上,国际劳动法的内容既确认了免于强迫劳动、结社自由、不受歧视、集体谈判等基本劳工权利,也规定了最低工资和工时保护、职业安全和卫生等劳动工作条件,并且对国家的就业政策、培训、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等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此外,对于特殊群体,例如妇女、未成年人、移民工人、海员等,国际劳动法也提供了大量的专门性劳工保护规定。国际劳动法对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立法和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劳动法也都面临困境。传统国际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面临诸多问题。[21]第一,国际劳工立法数量锐减。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速度相比之前已经大大下降,甚至从1998年到现在,国际劳工组织仅仅制定了9项公约和2项议定书。第二,国际劳动法的实现,有赖于主权国家的自愿接受和实施,国际劳工组织强制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能力有限。[22]第三,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主要基于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国内劳动法经验[23],对于发展中国家关注不够。国际劳工标准对劳工保护问题和劳动法治建设缺乏针对性。
20世纪90年代开始,劳工保护日益成为全球化中突出的社会问题,国际劳工组织于1998年通过了《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确认了四项核心劳工权利,包括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废除童工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这可以看作是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国际劳工组织希望通过该宣言捍卫其在保护劳工方面的核心地位,重申其对国际劳工事项垄断管辖的权威。
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保护方面面临竞争压力,处在不断被边缘化的危险中,冷战结束后其政治影响力也有所下降。[24]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在其工作中涉及劳工保护问题,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保护公约对于这些机构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25]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的国际保护有其章程基础,但并无专属管辖。[26]越来越多的机构绕开国际劳工组织,推行自己的劳工标准和实施程序。
总的来说,国际劳动法在应对全球化条件下的劳工保护方面也并不算成功。在根本上,不论是国内劳动法,还是国际劳动法,在意识形态上还是国家中心主义的劳工保护模式。国际劳动法不仅没有改变制定和实施劳动法的主权国家架构,相反,很大程度上国际劳动法强化了主权国家在劳工保护方面的中心地位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