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首立乐府说”补证[1]

韩国良

(河南省南阳师范学院文学院 南阳 473061)

摘要:对于汉乐府是否由武帝首立,否定论者提出了很多论据。可是如果稍加辨析,便不难发现这些论据都是很难成立的。西汉的音乐管理机构在武帝之前只有太乐,乐府乃武帝所首立。由于太乐有时也泛称“乐府”,所以才使不少学者都产生了误解。其实乐府和太乐分工明确,前者主管郊祀乐和兵法武乐,后者主管宗庙乐。只要我们紧紧抓住这一区别,那么,“汉乐府乃由武帝首立”,这一论断就是绝无可疑的。

关键词武帝 太乐 乐府

作者简介韩国良,1964年生,河南新野人,文学博士,南阳师院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古代文论与佛道文化研究。在《文献》《孔子研究》《周易研究》《宗教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众所周知,中国诗歌的源头虽然要远溯至《诗经》和楚辞,但是说到最直接的基础则只能说是乐府诗,最起码从艺术形式上看是这样的。乐府歌诗在中国诗歌的发展史上既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汉乐府究竟于何时建立呢?本来对于这一问题,东汉班固早已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其《汉书·礼乐志》说:“至武帝定郊祀之礼,祠太一于甘泉,就乾位也;祭后土于汾阴,泽中方丘也。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2]又,同书《艺文志》曰:“自孝武立乐府而采歌谣,于是有代赵之讴,秦楚之风,皆感于哀乐,缘事而发,亦可以观风俗,知薄厚云。”[3]又,其《两都赋序》也谓:“至于武宣之世,乃崇礼官,考文章,内设金马石渠之署,外兴乐府协律之事。”[4]十分明显,依班固的记载,说汉乐府乃由武帝首立,应是毫无疑义的。然而十分遗憾,由于“五四”以来“疑古”思潮的影响,致使不少学者仅凭古籍中的几条所谓矛盾记载,以及几条所谓的考古新发现,就贸然认为汉乐府在汉初即已设立,所谓汉武始立汉乐府云云是根本不存在的。

一 对否定论者所列证据的简单分析

对于汉乐府究竟首立于什么时间,或者说西汉武帝究竟有没有设立过一个名叫“乐府”的署衙,否定论者的论辩可谓十分强烈,仿佛他们的论据就真能确证汉乐府自汉初即已设立似的。可是如果对他们的依据稍加辨析,便不难发现它们的论证力都十分薄弱,依靠它们是根本得不出“汉乐府自汉初已有”的结论的。对于汉乐府自汉初已立的观点,之所以有这么多学者都纷然相和,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五四”以来形成的机械武断,盲目疑古的学术陋习所导致的。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为了使这一问题得到更好的说明,我们不妨先对他们所列的证据一一加以辨析。首先,1977年出土的刻有“乐府”二字的秦代编钟,2000年出土的刻有“乐府丞印”字样的秦代封泥,2004年出土的刻有“北宫乐府”字样的秦代残磬,以及《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的如下记载:“少府,秦官,……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5],这四条证据都只能说明早在秦代即已设有名叫“乐府”或“北宫乐府”的音乐署衙,我们并不能由此断定这些音乐署衙从汉初就已全盘照搬了。因为“汉承秦制”固为旧说,但这却并不意味着秦汉官制乃是绝对同一的。《汉书·礼乐志》说“叔孙通因秦乐人制宗庙乐,……大氐(抵)皆因秦旧事焉”[6],以此“大氐(抵)”二字来概括“汉承秦制”的基本蕴涵应当说是非常恰当的。据此,则汉乐府是否自汉初即已设立,这显然仍是需要其他方面的证据的。王运熙、孙尚勇说:“《汉书·百官公卿表》九卿下的各种属官,汉初不一定均已设置。”“秦代少府虽已有乐府一官,但西汉初期大乱之后,民生凋敝,财政匮乏”,故中央朝廷“仅在太常属官中设太乐官署”。“至汉武帝时,国家府库充实”[7],“因改革制度、定郊祀、改变汉初单调的音乐风格等需要”,然后才有乐府的“设置”[8]。对于二家所说的情况,我们显然是不能轻予否定的。

其次,《史记》“孝惠、孝文、孝景无所增更,于乐府习常肄旧”[9],《汉书》“孝惠二年,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10],《新书》“上(文帝)使乐府幸假之但乐”[11]和《风俗通义》“高祖乐其猛锐,数观其舞,后令乐府习之”[12],这四条证据中的“乐府”二字如果皆为实指,则乐府自汉初已有便也无疑义。但是如果非实指而为泛指,则乐府至武帝始立,或者更准确地说西汉乐府至武帝始立,便也无可疑。那么,这四条记载究竟属哪种情况呢?十分明显,单从这四条记载自身我们也是同样无法获得一个明确答案的。

再次,1983年出土的南越铜铙,其上刻有“文帝九年乐府工造”八字。但是需要注意这里的“文帝”乃南越文帝而非汉文帝。虽然南越文帝九年,为汉武帝元光六年(前129),其时间也在班固所说的“至武帝定郊祀之礼,……乃立乐府”前,但是它也同样不能说明乐府自汉初已立。因为正如《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等史籍所载:秦始皇平定南越之后,值秦末战乱,时在南越担任龙川县令的赵佗遂乘势而起,自称武王,并于孝惠、孝文之交一度称帝。后虽去帝号,自称藩臣,“然其居国,窃如故号”,实际上还是一个小朝廷。赵佗死后,他的孙子赵胡即位,此为文王。文王死后,其子赵婴齐即位,此为明王。终其一生,也仍然不愿“用汉法,比内诸侯”[13]。尤其需要注意者,文王之时已去帝号,然其铜铙铭文却仍称“文帝”,这更足说明南越君臣自始至终都是把自己当独立王国看的。南越、汉朝既是两个不同的国家,则以其中一个的官制去推测另一个的官制,其论证力如何也就不言而喻了。考古工作者说:“南越王墓出土8件一套的勾铙,自铭‘文帝九年乐府工造’,表明南越王国也设有乐府。勾铙和同出的编钟、编磐,器形与战国末至西汉初的同类器相同,由此推测南越乐府的肄习乐章当系仿自汉廷。”[14]这样的推断显然是很不严密的。因为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既云‘与战国末至西汉初的同类器相同’,何以南越乐府机构不能远承战国,近仿秦代呢?”[15]这一反驳显然也是很有道理的。

最后,陈直《汉封泥考略》所列之汉代封泥“乐府钟官”与“齐乐府印”,这两个证据对于西汉乐府立于何时也同样缺乏论证力。因为在这篇文章中陈直对包括这两枚封泥在内的绝大多数封泥的镌刻时间,除了在开头笼统指出“以出土者论之,皆为西汉景、武、昭、宣间物”外,便很少再有其他论述。譬如在考及“乐府钟官”时作者只说道“《公卿表》云:水衡都尉属官有钟官令丞”,在考及“齐乐府印”时作者也仅云“《公卿表》云:少府属官有乐府令丞。太常属官有太乐令丞。乐府疑即太乐之初名”[16],这样的空泛论说显然是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的。尽管“齐乐府印”封泥含一“齐”字,为我们确定这枚封泥的时间提供了一点信息,可是考《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汉书·诸侯王表》,西汉齐国先后有两个:一个在武帝“乃立乐府”前高帝六年初封,国君是高帝庶长子齐悼惠王刘肥,传至厉王次昌,武帝元朔二年薨,无后,国除为郡。另一个在武帝“乃立乐府”后元狩六年立,国君是武帝子齐怀王刘闳,元封元年薨,无后,国也为郡。显然这枚乐府印究竟是前者拥有还是后者拥有,我们也是无法确定的。孙尚勇先生认为“此印更可能是齐怀王所有”,如此,“则与武帝始立乐府之事实全合”[17],这一看法固嫌武断,但是我们并不能说它就一定是不成立的。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下面我们不妨再介绍一个小小的公案。具体来说,也就是陈直《汉封泥考略》所考封泥,有关齐百官的总共48枚,其中有一枚名曰“齐悼惠寖”。“寖”在这里大概是“寝庙”亦即圆庙的意思。对这枚封泥,陈直考证说:“《汉书·悼惠王传》云:惠王名肥,高祖六年立,食七十余城。后十三年,薨,子襄嗣,谥哀王。惠王九子,长哀王,次城阳景王,次济北王,次齐孝王,次济北王,次济南王,次菑川王,次胶西王,次胶东王。吴楚七国之乱,诸王绝灭,惟菑川传九世,至永王国除。现出封泥,以齐为最多,当为菑川王及懿王时物无疑。”[18]据《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汉书·诸侯王表》:第一任菑川王为惠王子刘贤,孝文十六年立,孝景三年因谋反被诛,故无谥号。第二任菑川王为惠王子刘志,他先于孝文十六年被封为济北王,孝景四年才又徙为菑川王,在位35年,谥曰懿。鉴此,十分明显,陈直所说的“当为菑川王及懿王时物无疑”,意思乃为这枚“齐悼惠寖”封泥当为菑川王刘贤和菑川懿王刘志之时的封泥无疑,它并不是针对包括“齐乐府印”在内的全部48枚封泥说的。可是有的学者没弄明白这一点,不仅将这里的“菑川懿王”误认为“齐懿王”,而且还将这句评定“齐悼惠寖”封泥的话误认作也是评定“齐乐府印”的。由此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自然也就在所难免了。如孙尚勇说:“此封泥(指‘齐乐府印’),陈直考为齐懿王(公元前153-前132在位)时物,与……西汉初期无乐府官署不合”。我们“认为此印更可能是齐怀王所有”,如此,“则与武帝始立乐府之事实全合”[19]。对于这一说法,赵敏俐批评说:“在对待齐官泥印封的问题上,孙尚勇的理由是此封泥经陈直考证为齐懿王(公元前153-前132)时物,与孙尚勇本人所考‘西汉初期无乐府官署不合’,所以就不予采信。以自己并不坚实的考证来否定别人已经考证明确的事实,这是更没有道理的。”[20]十分明显,这样的争论对于我们顺利把握西汉乐府的首立时间显然是并无多大助益的。

由以上所述不难看出,古籍中的“矛盾”记载与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考古新发现,都只能说明乐府之署秦代已设,但并不能说明西汉乐府自汉初已立。对于武帝与乐府的关系,我们并不能由此获得一明确的认识。

二 对太乐与乐府不同职能的新探讨

由古籍记载与地下考古所提供的资料,我们只能得出乐府之署秦代已有的结论,对于汉初是否已设乐府或者西汉乐府是否由武帝首立,我们并不能据此给出明确的答案。与此相应,前人有关汉乐府设立时间的争论,也恰好可以分两派。一派以王运熙为代表,认为《史记》《汉书》中的“乐府”“乐府令”皆为泛指,西汉乐府乃武帝首立。这一看法显然也适用于《新书》《风俗通义》。另一派以罗根泽、刘方元等为代表,在他们看来乐府自汉初即已设立,《史记》《汉书》《新书》《风俗通义》中的“乐府”“乐府令”皆为实指。诚然,在其他相关证据的认识上,汉初论者与武帝首立论者也同样存在着对立,但是由于一方面从我们目前所掌握的材料看,我们只能证明《史记》《汉书》《新书》《风俗通义》中的“乐府”“乐府令”是否是泛指,还不具备证明前人在其他证据上的认识谁对谁错的条件;另一方面是否系泛指的问题如果得到解决,那么前人在其他证据的认识上的正误也同样不难推断,鉴于此,我们在下文就只拟着重探讨一下《史记》《汉书》《新书》《风俗通义》中的“乐府”“乐府令”是否为泛指。不过要将这一问题完全弄清楚,我们必须首先探讨一下西汉的两个主要音乐机关太乐与乐府的具体分工。

有关太乐与乐府的分工,前人也有多种看法。有的认为二者分掌雅乐和俗乐,如王应麟《玉海》引吕氏曰:“太乐令丞所职,雅乐也;乐府所职,郑卫之乐也。”[21]又,王运熙也云:“西汉乐官有太乐、乐府二署,分掌雅乐、俗乐。雅乐主要的为沿自周代的乐章,俗乐则以武帝以后所采集的各地风谣为大宗。”[22]有的认为太乐掌管的是用以祭祀的宗庙乐舞,乐府掌管的是皇帝享用的世俗乐舞。这一看法与上一看法虽有相似,但是之间也有差别。如张永鑫曰:“‘太乐’与‘乐府’的职能各有分工。‘太乐’掌宗庙祭祀乐舞,‘乐府’则掌供皇帝享用的世俗乐舞。”[23]有的认为太乐掌管宗庙祭祀雅乐,乐府兼掌祭祀乐、娱宾乐和世俗观赏乐,如赵敏俐曰:太乐“掌管着宗庙祭祀雅乐”,乐府不仅掌管着“既可用于祭祀,亦可用于燕乐宾客”的“房中之乐,而且还掌管宫廷中用于观赏享乐的俗乐”[24]。有的认为太乐掌管宗庙祭祀雅乐,乐府在武帝之前只负责乐器制造,在武帝之后始兼掌宫廷俗乐,如李文初曰:“太乐职掌的是宗庙祭祀所需的雅乐”,乐府在武帝之前“是一个负责制造乐器的官署”,在武帝之后也承担了部分原由有掖庭、黄门职掌的“郑卫之乐”[25]。有的认为太乐掌管先秦雅乐,乐府掌管新兴雅乐,虽然存在着新旧之异,但在具体用途上并无太大区别。如孙尚勇曰:“乐府与太乐都包括郊祀、宗庙、燕乐等内容,其根本的区别就是太乐所掌主要为先秦雅乐,乐府所掌主要是汉代以来新兴的音乐。实际上,乐府所掌新兴音乐是以俗乐的身份、雅乐的形式发挥着作用的。太乐、乐府相区别的前提是乐府承担采集民间音乐、异域音乐以造作新声的特殊职能。”[26]

前人有关太乐与乐府的分工,看法如此复杂,那么其历史真相究竟如何呢?从目前我们所能见到的材料看,可以说其主要区别就表现在太乐掌管宗庙乐,而乐府掌管郊祀乐和兵法武乐。有关这一点,我们是并不难证明的。

(一)太乐掌管宗庙乐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27]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太乐又是其下属之一。太乐掌管宗庙之乐,这一点显然没有疑义。有关这一点,如上所列,学术界多数学者也都是肯认的。

(二)乐府掌管郊祀乐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28]乐府、太乐既属不同的府衙,二者之间显然应有不同的分工。太乐主管宗庙之乐,乐府自应另有所司。又,《汉书·礼乐志》:“至武帝定郊祀之礼……乃立乐府……作十九章之歌。”[29]“乐府”既由“定郊祀之礼”道及,“十九章之歌”《礼乐志》下文也称“《郊祀歌》十九章”[30],我们这里姑且不论乐府是否立于武帝之时,但乐府与郊祀之事密切相关,这一点则是可以完全肯定的。有的学者说:“在汉代诗歌中,《郊祀歌》十九章是……一组重要的宗庙雅乐。”[31]这一看法显然值得商榷。又,《汉书·礼乐志》复载哀帝刘欣罢乐府诏云:“其罢乐府官。郊祭乐……在经非郑卫之乐者,条奏,别属他官。”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郊祭乐人员六十二人”“外郊祭员十三人”,“皆不可罢”,“可领属太乐”。由此记载更足看出,郊祀乐在哀帝前确由乐府来负责,哀帝罢除乐府以后,它才得转归太乐。

(三)乐府兼掌兵法武乐

这由《汉书·礼乐志》所载哀帝罢乐府诏也同样可以看得很清楚:“其罢乐府官。……古兵法武乐,在经非郑卫之乐者,条奏,别属他官。”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江南鼓员”“骑吹鼓员”“歌鼓员”等,“凡鼓十二,员百二十八人,朝贺置酒陈殿下,应古兵法”,“皆不可罢”,“可领属太乐”。“沛吹鼓员”“族歌鼓员”“商乐鼓员”等,“凡鼓八,员百二十八人,朝贺置酒,陈前殿房中,不应经法”,“可罢”。十分明显,乐府在掌管郊祀乐的同时,也掌兵法武乐,而兵法武乐又可分为“陈殿下”,“应古兵法”的古兵法武乐和“陈前殿房中”,“不应经法”也即不“应古兵法”的新兵法武乐。这两者皆用于“朝贺置酒”,在乐府与太乐并立其间也归乐府管辖。在哀帝罢乐府后,新兵法武乐遭到废黜,古兵法武乐则归太乐管辖。

当然,太乐与乐府除分工之外,也有相通的地方,那就是它们和另外两个内廷机构黄门、掖庭一样,也同样都承担着为统治者提供纯粹的声色歌舞的娱乐服务工作。如上文孔光、何武奏答哀帝罢乐府诏说:“楚四会员十七人,巴四会员十二人,铫四会员十二人,齐四会员十九人,蔡讴员三人,齐讴员六人,竽瑟钟磬员五人,皆郑声。”[32]这里之所谓“郑声”显然也属乐府管辖。又,《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载:“元封四年,(阳平)侯相夫坐为太常与乐令无可当郑舞人擅繇不如令,阑出函谷关,国除。”[33]此处的“乐令”,《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百官公卿表下》皆作“大乐令”[34],显然乃是“太乐令”的简称。这说明太乐之中也同样保存着郑声。又,《汉书·礼乐志》:“今汉郊庙诗歌,未有祖宗之事,八音调均,又不协于钟律,而内有掖庭材人,外有上林乐府,皆以郑声施于朝廷。”在这里“郊庙”即郊祀与宗庙的合称,“不协于钟律”即不符合古雅钟律的要求,可以说把太乐、乐府和掖庭三者的以郑声为乐的情状都涉及了。又,《礼乐志》又云:“至成帝时……郑声尤甚。黄门名倡丙彊、景武之属富显于世。”[35]据此,则内廷黄门也是提供郑卫之乐的重要机构之一。所不同者,太乐、乐府乃是专门的音乐署衙,而掖庭、黄门除了提供乐舞服务外,还兼管其他服务;太乐归属太常管辖,而乐府、掖庭、黄门皆归少府管辖罢了。《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乐府,……黄门……永巷……中黄门皆属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永巷为掖庭。”[36]对于乐府、掖庭和黄门的归属,可以说交代的是非常清楚的。

三 对王运熙“泛指”说的进一步论证

弄明白了太乐与乐府的分工,则《史记》《汉书》等古籍中的“乐府”“乐府令”是否为泛指也就不难证明。首先,汉魏六朝人的记载,往往把太乐官署也简称为乐府,因而又称太乐令为乐府令。对此,王运熙先生早有充分的论证。因其文较长,简录如下:《续汉书·律历志》:“郎中京房,知五声之音,六律之数,上使太子太傅韦玄成、谏议大夫章杂,试问房于乐府。”《汉书·律历志上》:“五声八音十二律,职在太乐,太常掌之。”由此可知,《续汉书》之“乐府”正系指太乐而言的。又,《后汉书·桓谭传》:“谭父,成帝时为太乐令。”桓谭《新论》云:“昔余在孝成时为乐府令。”据《后汉书·桓谭传》,谭未尝为乐府令,以本传校《新论》,“昔余”之下显然脱一“父”字。非常明显,在桓谭笔下“乐府”也同样用的是泛称。又,《古今乐录》云:“《估客乐》,齐武帝之所制也。……使乐府令刘瑶管弦被之。”“乐府令”,《通典》《旧唐书》《通志》俱作“太乐令”。据此可见,《古今乐录》这里所用也系泛称。[37]既然汉魏六朝人的记载,往往都把太乐官署简称为乐府,因而又称太乐令为乐府令,那么,说《史记》《汉书》等古籍所载武帝以前的“乐府”“乐府令”,皆系指“太乐”“太乐令”,也就并非不可能。

其次,“于乐府习常肄旧”“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云云的“乐府”“乐府令”不可能是实指,二者都只能视为泛称。因为“于乐府习常肄旧”云云所指乃刘邦的《大风歌》(也即《三侯之章》),“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云云所指乃高祖唐山夫人的《房中乐》(也即《安世乐》),它们都是用于宗庙的。如上所言,西汉乐官分为太乐、乐府二署,它们之间分工明确:太乐主管宗庙之乐,乐府主管郊祀之乐和兵法武乐。《大风歌》《房中乐》既然同是用于宗庙,那它们显然都是由太乐掌管的。既然二者都由太乐掌管,则此处的“乐府”“乐府令”皆为泛指而非实指,也就无须多议了。

(一)证《大风歌》属于宗庙乐

《史记·乐书》云:“高祖过沛诗《三侯之章》,令小儿歌之。高祖崩,令沛得以四时歌舞宗庙。孝惠、孝文、孝景无所增更,于乐府习常肄旧而已。”[38]由这一记载不难看出“孝惠、孝文、孝景无所增更,于乐府习常肄旧”的行为,乃系指将刘邦的《三侯之章》,亦即《大风歌》“令沛得以四时歌舞宗庙”。既然如此,则显而易见《大风歌》应属宗庙乐乃是毫无疑义的。又,《汉书·礼乐志》曰:“初,高祖既定天下,过沛,与故人父老相乐,醉酒欢哀,作‘风起’之诗,令沛中僮儿百二十人习而歌之。至孝惠时,以沛宫为原庙,皆令歌儿习吹以相和,常以百二十人为员。文、景之间,礼官肄业而已。”[39]“风起”之诗即《三侯之章》,由《汉书》所载也可进一步看出,《大风歌》确属宗庙乐。

(二)证《房中乐》也属宗庙乐

《汉书·礼乐志》:“高祖时,叔孙通因秦乐人制宗庙乐。太祝迎神于庙门,奏《嘉至》,犹古降神之乐也。皇帝入庙门,奏《永至》,以为行步之节,犹古《采荠》《肆夏》也。干豆上,奏《登歌》,独上歌,不以管弦乱人声,欲在位者遍闻之,犹古《清庙》之歌也。《登歌》再终,下奏《休成》之乐,美神明既享也。皇帝就酒东厢,坐定,奏《永安》之乐,美礼已成也。又有《房中祠乐》,高祖唐山夫人所作也。周有《房中乐》,至秦名曰《寿人》。凡乐,乐其所生,礼不忘本。高祖乐楚声,故《房中乐》楚声也。孝惠二年,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更名曰《安世乐》。”[40]这段文字先言“叔孙通因秦乐人制宗庙乐”,继又言“又有《房中祠乐》,高祖唐山夫人所作也”,由《礼乐志》之行文逻辑不难看出,《房中乐》同叔孙通所制一样,也必是用于宗庙的。

又,《仪礼·燕礼》“有房中之乐”郑玄注:“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钟磬之节也。谓之‘房中’者,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贾公彦疏:“案《磬师》云:‘教缦乐燕乐之钟磬。’注云:‘燕乐,房中之乐,所谓阴声也。二乐皆教其钟磬。’房中乐得有钟磬者……待祭祀而用之,故有钟磬也,房中及燕则无钟磬也。”[41]对于郑、贾二人的说法,梁启超《中国之美文及其历史》批评说:“因歌名《房中》,又成于妇人之手,后世望文生义,或指为闺房之乐。此种误解,盖自汉末已然。魏明帝时,侍中缪袭奏言:‘往昔议者,以《房中》歌后妃之德,……省读汉《安世歌》,说“神来燕飨,嘉荐令仪”,无有《二南》后妃风化天下之言,……宜改曰《享神歌》。’今案:袭说甚是。《房中歌》盖宗庙乐章,故发端有‘大孝备矣’之文。然虽经缪袭辨明,而后世沿认者仍不少。郑樵依违其说,乃曰:‘《房中乐》者,妇人祷祠于房中也。’可谓瞎说。‘房’,本古人宗庙陈主之所,这乐在陈主房奏,故以‘房中’为名。后来‘房’字意义变迁,作为闺房专用,故有此误解耳。”[42]又,陆侃如、冯沅君也云:“试看‘房中’下原有‘祠’字,便知不指闺房。《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坏郡国诸房祀’句注:‘房,谓祠堂也。’亦可助证。”[43]

笔者按:《房中乐》本是宗庙乐,故诗中多有“乃立祖庙,敬明尊亲”“神来宴娱,庶几是听”[44]之类的话,但去其钟磬也同样可以用作燕(宴)乐。郑玄、贾公彦误以“房中”为闺房,所以才认为可用于宾燕(宴)、闺中及祭祀三种场合。《房中乐》乃是宗庙之乐,这一点古人多有论述。如宋郭茂倩说:“《安世歌》诗十七章,荐之宗庙。”[45]清陈本礼说:“《房中》十七章,乃高祖祀祖庙乐章。”[46]等等。并且,即使一些“汉武始立乐府”说的否定者对此也是不得不承认的。如罗根泽曰:“《房中歌》,本祭祀宗庙之乐,故曰:‘大孝备矣。’故曰:‘承帝之明。’故曰:‘子孙保光。’”[47]张永鑫曰:“清人陈本礼《汉诗通笺》云:‘《房中》十七章,乃高祖祀祖庙乐章。高祖生于沛,沛属楚地,凡乐乐其所生,礼不忘本,故高祖乐楚声。唐山夫人深于律吕,能楚声,故命夫人制乐十七章以祀其先。’考《安世房中歌》十七章多说四悬高张、称孝述德、歌功颂烈、敬祖荐神之语,几无人伦夫妇、后妃之德的说教,因此把《安世房中歌》论定为祭神乐歌,当无多大问题。”[48]由此更见,梁启超等有关“《房中乐》盖宗庙乐章”的论断确乎是持之有故的。然时至今日,竟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周之房中乐,为国君夫人之燕乐,但其中也有房中祭祀之乐。后妃夫人,不仅侍御君子时用乐,祭祀之时亦用乐。高祖姬人唐山夫人以后宫材人之身份,制作《房中祠乐》,实援上述数种意思为依据,其‘房中’一义,实兼有后妃夫人之房中与‘祖庙’祠堂之‘房中’两义。”[49]这样的看法显然是很值得斟酌的。

《大风歌》《房中祠乐》均属宗庙乐,而宗庙乐是由太乐管辖的。《史记》《汉书》的“于乐府习常肄旧”“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既然指的分别是《大风歌》和《房中祠乐》,那么,毫无疑问它们在此也必系泛指,不是指乐府而应指太乐。有的学者说:“《安世房中歌》是继承先代雅乐的宗庙祭祀诗章”[50],但它却并“不由奉常中的太乐掌管,而由少府中的乐府掌管”,因为它“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它乃是由楚声演唱的,这体现了汉高祖‘乐其所生,礼不忘本’的思想;其二是它继承了周代《房中乐》的传统。……既可用于祭祀,亦可用于燕乐宾客”。[51]这一认识显然也是不成立的。宗庙之乐不管是用何种方音演唱,都无法改变它们祭祀先祖的性质。尽管也可“燕乐宾客”,但这决非它们的首要功能,仅仅以此为据就人为改变它们的领属部门,并进而否定其所涉“乐府”的泛指用法,这样的做法显然太武断了。

《史记》《汉书》中的“乐府”“乐府令”既系泛指,则依理而论,《新书·匈奴篇》和《风俗通义》中的“乐府”也应如此。虽然从二书所载材料看,前者中的“乐府”涉及“吹箫鼓鞀”“倒挈”“面者”“舞者”“蹈者”“击鼓舞偶”等多种俗乐,后者中的“乐府”所涉及的人歌舞也同样带有民间娱乐的性质,但是正如上文所说,太乐也同样承担为统治者提供郑卫俗乐的服务,因此,依照《史记》《汉书》之例,把二者也看作“太乐”的泛指,这无疑也是完全可行的。桓谭《新论·琴道篇》说:“昔余在孝成帝时任乐府令,凡所典领倡优伎乐,盖有千人之多也。”[52]上文已证,“余”字乃为“余父”之误,“乐府令”也是“太乐令”的泛称。倡优伎乐多至千人,这也再次说明太乐所辖并非只是宗庙乐,它也是同样承担着为统治者提供俗乐服务的任务的。

四 对“汉武首立汉乐府”的进一步说明

通过上文一系列论述,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西汉乐署有太乐与乐府二衙,太乐于汉初即已建立,而乐府则是由武帝首立的。太乐主管宗庙之乐,乐府主管郊祀之乐与兵法武乐,二者的分工十分明确。直到哀帝罢乐府后,乐府的职能并入太乐,太乐的职掌才发生了变化。由于太乐与乐府皆属音乐管理部门,它们二者本属同类,所以“乐府”一词有时也可涵盖太乐,成为太乐与乐府的通名。对于乐府与武帝的关系,前人之所以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于太乐与乐府的分工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

为了使“汉武首立汉乐府”的说法得到进一步确证,下面我们再列四条证据。

(1)乐府掌管郊祀之乐,而武帝以前郊祀无乐,这也足证在武帝之前乐府是不可能置立的。有关这一点在相关历史文献中展现得也很清楚。如《汉书·郊祀志》曰:“其春,既灭南越,嬖臣李延年以好音见。上(武帝)善之,下公卿议,曰:‘民间祠有鼓舞乐,今郊祀而无乐,岂称乎?’公卿曰:‘古者祠天地皆有乐,而神祇可得而礼。’……于是塞南越,祷祠泰一、后土,始用乐舞。益召歌儿,作二十五弦及空侯瑟自此起。”[53]又,同书《礼乐志》也云:“至武帝定郊祀之礼”,“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多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54]将这两段文字加以对照,不难发现:在武帝之前郊祀活动确实无乐,至“李延年以好音见”,“为协律都尉”,方才制之。如上所说,太乐掌管宗庙之乐,乐府掌管郊祀之乐,在武帝以前朝廷郊祀既然无乐,由此以断,说汉乐府乃由武帝首立,这也是我们的必然结论。

(2)汉代乐歌重声轻义,一歌多用十分常见,但这并不能抹杀太乐与乐府的分工。如果仅仅依此就从而判定汉乐府的建立时间不能以太乐与乐府的分工来证明,这样的认识也同样是有悖常理的。首先来看汉代乐歌重声轻义的现象。有关这一点,前人也讲得很明确。如宋郑樵《正声序论》说:“武帝定郊祀,乃立乐府,采诗夜诵,则有赵、代、秦、楚之讴,莫不以声为主。”[55]清张玉穀《古诗赏析》说:“今十八曲中,可解者少,细寻其义,亦绝无《古今注》所云‘建威扬德,风敌劝士’者,不知何以谓之《铙歌》也。岂当时军中奏乐,只取声调谐协,而不计其辞耶?”[56]又,清朱乾《乐府正义》也云:“汉《铙歌十八曲》,并不言军旅之事,何缘得为军乐?……缘汉采诗民间,不曾特制凯奏,故但取《铙歌》为军乐之声,而未暇厘正十八曲之义。”[57]综合以上各家的论析,不难得知汉代乐歌取声不取义的现象确实存在着。

正是由于汉代乐歌的重声轻义,所以才导致了当时的一歌多用现象。《汉书·礼乐志》载哀帝罢乐府诏云:“其罢乐府官。……古兵法武乐,在经非郑卫之乐者,条奏,别属他官。”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嘉至》鼓员”等,“凡鼓十二,员百二十八人,朝贺置酒陈殿下,应古兵法”,“皆不可罢”。“《安世乐》鼓员”等,“凡鼓八,员百二十八人,朝贺置酒,陈前殿房中,不应经法”,“可罢”。[58]如前所示,《嘉至》《安世乐》都属宗庙乐,二者都应归太乐管辖,而这里却皆把它们列在了乐府所辖的“兵法武乐”里。由这一记载足可看出,在汉代诗乐中确实存在着一歌多用现象。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状,这与汉人用乐重声轻义的习尚显然有着极密切的联系。

不过需要注意,这种一歌多用现象并非简单照搬,它在乐器伴奏方面实有相应的变化。《周礼正义·地官》述“鼓人”之职曰:“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声,以节声乐,以和军旅。”[59]如上所列,在孔光、何武的奏答中,一共提到21个“鼓”字,其中20个都与“兵法武乐”相关:有12个是“应古兵法”的古兵法武乐,有8个是“不应经法”的新兵法武乐。和《周礼正义》有关“鼓人”职分的描述加以对照,不难推断像《嘉至》《安世乐》这样的宗庙乐,当它们被用作兵法武乐时,大概是一定要有鼓节相伴的。上文贾公彦说《安世乐》在用于宗庙祭祀时要奏以钟磬,而在用于燕(宴)乐时则去其钟磬,这一论述对我们正确认识汉代乐歌的“一歌多用”,无疑也同样是很有启发的。有的学者不了解这一点,仅以“《嘉至》为大祝迎神于庙门所奏之乐,属于叔孙通所制宗庙乐范围”,就遂加断定:“乐府在汉武帝时已经侵夺了太乐的部分权力,以致两个机关的职能有重叠之处”,说太乐掌管宗庙之乐,乐府掌管郊祀之乐,这样的分工是“不可信”的。[60]这一理解显然也是十分片面的。

(3)《汉书·礼乐志》“至武帝定郊祀之礼,……乃立乐府,采诗夜诵”之“立”,只能理解为“建立”“设立”,把它解为其他涵义都是不准确的。有不少论者为了达到对于“汉武首立汉乐府”的否定,在“乃立”之“立”的解释上随意附会,这一做法也同样值得我们深思。譬如有的学者把“立”解为“扩大”“扩充”:“汉武帝时代的‘立乐府’……应该视为扩充。这包括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扩大其规模,其二是扩大其职能。”[61]有的学者把“立”解为“改组”:“这里的‘立’应当是改组的意思。……改组后的乐府,由原来的太常管辖转移至宫廷少府管辖。”[62]有的学者把“立”解为“外兴”:“‘立’当为‘外兴’之意,指汉武帝首先将乐府设置于上林苑内,即指汉武帝在上林苑原有歌舞设备的基础上重新设立了乐府机构。”[63]有的学者把“立”解为赋予权力、给以名分:“‘立’在此有加封、予以名分的意思,武帝‘立乐府’的内涵在于使乐府的根本职能及政治、社会地位发生了本质变化,除乐器、宫廷娱乐乐章等事项外,被立后的乐府还兼掌大部分的雅乐,拥有了原由太常职掌的‘协律’的身份。”[64]有的学者把“立”视为“立之于”的省略:“‘至武帝定郊祀之礼……乃立乐府’,并非指武帝始立乐府,而是指武帝始定由奉常掌理的郊祀之礼,同时又把它立之于乐府。”[65]另外,甚至还有学者认为应把“乃立乐府”与下文连读,“立”字在此乃是“确定”“确立”的意思:“‘立’字在这里不是设立、设置义,而是确定、确立之义。……《礼乐志》关于‘乃立乐府’那条记载,不应于‘乐府’下断句,而应于‘夜诵’下断句,‘立乐府采诗夜诵’,是说确定了由乐府到民间采诗并在乐府中夜诵的制度。《艺文志》说的‘立乐府而采歌谣’同此。”[66]等等。本来即使稍有一点文言常识,也不难明白以上这些五花八门的解释都是难成立的,可是为了实现对于“汉武首立汉乐府”的传统观点的否定,学者们竟然不惜做出如此牵强的解释,这样的研究习尚对于我国学术事业的发展显然是很不利的。

(4)从汉武帝大刀阔斧的文化变革运动看,其在太乐之外另立乐府的可能性也是更大的。众所周知,西汉武帝时期不仅是大汉王朝最繁荣最鼎盛的时期,而且也是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进行改革,规模最宏大、变动最剧烈的时期。这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而且表现在文化建构上。如上所列,班固《两都赋序》说:“至于武宣之世,乃崇礼官,考文章,内设金马石渠之署,外兴乐府协律之事。”对此展示的可谓是非常清楚的。十分明显,如果看不到西汉武帝时的社会变革力度,文化创新局面,那对汉乐府设立时间的争论就纯粹是一种知识之争,它的价值显然是要大打折扣的。而如果能把乐府之立与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礼乐革新运动结合起来,那我们就可深入认识到以武帝为首的改革集团,其在乐府之立的举措上所呈现出的大刀阔斧的改革勇气,一往无前的开拓精神,和超乎前王的文化自觉。以这种认识为指导,再来看乐府与武帝的关系,其答案显然就明晰多了。换言之,也即是由于武帝所进行的乃是一场规模空前的礼乐变革,其变革幅度非常之大,所以他在太乐之外,另辟炉灶,另立乐府的可能性显然更为巨大。如果认为乐府汉初已有,武帝只是对旧有的音乐机构加以改造,这与他在其他方面的空前变革显然是很不相应的。由此足见,即使从这一角度说,我们以乐府为汉武首立,也同样不失为一最佳的选择。

五 结论

综合以上所述不难得知,汉武首立汉乐府,确乎毋庸置疑。不过另一方面我们也需看到,虽然对于“汉武首立汉乐府”的议题,我们提供了多方面的论证,但是其中最重要的还是我们通过太乐与乐府不同职能的梳理,为古籍记载中的“乐府”可否用于泛指提供了更坚实的依据。由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顺利化解了古籍记载中的“矛盾”,这才使“汉武首立汉乐府”的史实得到了最终的确认。长期以来在汉乐府与汉武帝的关系问题上,争论双方之所以一直争论不休,未能把太乐与乐府的分工真正弄清,这显然是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有关这一点,我们从本文第四部分所作的论证也同样可以看得很清楚。虽然在本文第四部分,我们在前文依据太乐与乐府的分工已做论证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四条新的证据,但是稍加审视即不难看出它们也同样都是很难单独成论的。具体来说,譬如一二条,它们或以武帝之前郊祀无乐,推定在武帝之前是不可能有乐府之立的,或以汉代乐歌重声轻义,推定太乐与乐府的分工并不能因为一歌多用的存在而被抹杀。但是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它们显然也都是以太乐掌管宗庙乐,乐府掌管郊祀乐与兵法武乐为前提的。再如第三条,我们提出《汉书·礼乐志》“至武帝定郊祀之礼,……乃立乐府”之“立”,只能训解为“建立”“设立”,把它理解为其他任何涵义都是不恰当的。可是即便这样,否定论者也仍可将其视为班固的误书。再如第四条,我们以武帝的礼乐改革规模巨大为由,推定武帝于太乐之外另立乐府,其可能性极大。但是对此否定论者也只消说一句“可能性再大也只是可能”,就可轻易将其否定掉。所以如果不紧紧抓住太乐与乐府的分工,要想对乐府与武帝的关系有一个明确的肯认,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诚然,“乐府”之名秦时已有,“汉承秦制”也为旧说,但是对于西汉乐府究竟于何时建立,我们还要以事实说话。我们不能总是只看到古人一点“矛盾”的记载,就首先推定古人有误,相反,倒应抱着谦谨敬畏的态度,尽最大努力予以疏通。因为毕竟古人距离历史事实在时间上比较近,在没有充分的文献记载与考古发明的情况下,就贸然断定古人有误,这样的自以为是、盲目疑古习尚,显然是应力予戒止的。


[1]本文是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诗言志新辨”(15FZW004)阶段性成果。

[2]《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45页。

[3]《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756页。

[4]费振刚等:《全汉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第311页。

[5]《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731页。

[6]《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43~1044页。

[7]王运熙:《关于汉武帝立乐府》,《镇江师专学报》1998年第2期。

[8]孙尚勇:《乐府建置考》,《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9](汉)司马迁:《史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第992页。

[10]《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43页。

[11]王洲明、徐超:《贾谊集校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第141页。

[12]王利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第491页。

[13]《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3847~3854页。

[14]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等:《西汉南越王墓》,文物出版社,1991,第312页。

[15]孙尚勇:《乐府建置考》,《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16]陈直:《文史考古论丛》,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第343~345页。

[17]孙尚勇:《乐府建置考》,《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18]陈直:《文史考古论丛》,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第344页。

[19]孙尚勇:《乐府建置考》,《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20]赵敏俐:《汉代乐府官署兴废考论》,《文献》2009年第3期。

[21](宋)王应麟:《玉海》卷一〇六,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第1939页。

[22]王运熙:《乐府诗论丛》,古典文学出版社,1958,第1页。

[23]张永鑫:《汉乐府研究》,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第42页。

[24]赵敏俐:《汉代乐府官署兴废考论》,《文献》2009年第3期。

[25]李文初:《汉武帝之前乐府职能考》,《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3期。

[26]孙尚勇:《乐府建置考》,《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27]《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726页。

[28]《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731页。

[29]《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45页。

[30]《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52页。

[31]赵敏俐:《汉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第145页。

[32]《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73~1074页。

[33](汉)司马迁:《史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第780页。

[34]《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601、780页。

[35]《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71~1072页。

[36]《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731~732页。

[37]王运熙:《乐府诗论丛》,古典文学出版社,1958,第9~10页。

[38](汉)司马迁:《史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第992页。

[39]《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45页。

[40]《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43页。

[41](唐)贾公彦:《仪礼注疏》,(唐)孔颖达等:《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第1025页。

[42]梁启超:《中国之美文及其历史》,东方出版社,1996,第35~36页。

[43]陆侃如、冯沅君:《中国诗史》,作家出版社,1956,第172页。

[44]《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46~1047页。

[45](宋)郭茂倩:《乐府诗集》卷一,中华书局,1979,第1页。

[46](清)陈本礼:《汉诗统笺》,嘉庆庚午(1810年)裛露轩藏版,浙江图书馆藏。

[47]罗根泽:《乐府文学史》,文化学社,1931,第28页。

[48]张永鑫:《汉乐府研究》,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第159页。

[49]钱志熙:《周汉“房中乐”考论》,《文史》2007年第2期。

[50]赵敏俐:《汉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第139页。

[51]赵敏俐:《汉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第65~66页。

[52](汉)桓谭:《新论》卷一六,中华书局,2009,第70页。

[53]《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232页。

[54]《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45页。

[55](宋)郑樵:《通志二十略》,中华书局,1995,第888页。

[56](清)张玉榖:《古诗赏析》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106页。

[57](清)朱乾:《乐府正义》卷三,乾隆五十四年秬香堂刻本。

[58]《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1073页。

[59](唐)贾公彦注疏《周礼注疏》,见(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第720页。

[60]付林鹏:《雅俗之争与汉代音乐机构之变迁令》,《乐府学》2009年第4辑。

[61]赵敏俐:《汉代乐府制度与歌诗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第69页。

[62]曾秀华:《论西汉后期的文学和儒学》,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第2页。

[63]付林鹏:《雅俗之争与汉代音乐机构之变迁令》,《乐府学》2009年第4辑。

[64]王福利:《汉武帝“始立乐府”的真正含义及其礼乐问题》,《乐府学》2006年第1辑。

[65]张永鑫:《汉乐府研究》,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第53~54页。

[66]樊维纲:《汉乐府札记》,《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5期,第2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