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息服务业的行业范围

一 对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的早期认识

现代意义上信息服务业的兴起相对较晚[13],运用经济学思想和方法对这一行业、产业的系统研究始自20世纪中期[14]。在这以前,信息服务活动和信息服务企业虽然也存在,但没有形成规模,尚不能称之为独立产业,在各国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也没有对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独立统计。信息服务业成长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门类,基于近几十年来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15]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前文提到的以马克卢普[16]和波拉特[17]为代表的信息产业经济学对信息服务业的一系列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尤其是波拉特的第一信息部门和第二信息部门的划分方法,其中对第一信息部门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接近于目前人们对于信息服务业的理解,其中的大部分行业,比如知识生产与发明性产业、信息交流与通信产业、调查与协调性产业、信息处理与服务性产业等均可划入现代信息服务业的范畴。

就笔者目前所收集的文献来看,1987年,国内学者王法锟提出了信息服务业的定义,认为所谓信息服务业,就是指通过信息的摄取、录存、传输、变换、处理和控制等程序,为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生产、流通或消费提供参照信息的劳务性行业[18]

1993年2月,国家科委科技信息司公布了《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与发展研究》报告。报告中界定了信息服务业的考察范围,并将信息服务业划分为电子信息服务业(包括信息提供服务、信息处理服务、网络与电子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咨询业)和公共信息服务业(包括图书情报业、新闻出版业、邮政电信业、广播电视业、广告业)两部分。这一研究的基本思路,即将信息服务业划分为现代(电子)信息服务业和传统(公共)信息服务业两大部类的提法,在业内形成了广泛影响,并成为日后众多信息服务业研究的重要依据。

二 学术界对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的认识

1993年之后,国内信息服务业研究进入高潮期。众多学者均曾提出关于信息服务业内涵和定义的看法。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如下观点。

乌家培认为,信息服务业是以产品或服务的形式向社会各界提供信息的产业。它以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为主要活动。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它逐渐从其他产业部门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部门,并与信息技术装备(包括计算机和通信设施等)及其元器件(如集成电路、半导体等)的制造业共同构成信息产业[19]

陈禹将信息服务业划分为传统信息服务业和现代电子信息服务业。传统的信息服务业以手工方式为主要特征,主要包括印刷出版业、新闻报道业、文献情报业、邮政电信业等;现代电子信息服务业是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和现代通信等电子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处理业、信息提供服务业、软件开发服务业、系统集成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和网络服务业等[20]

马费成等认为,信息服务业是指国民经济活动中与信息服务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直接有关的相关产业集合。它由以下五大产业构成:(1)信息开发经营业,包括研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信息采集、信息处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开发、数据库建设等具体产业;(2)信息传播报道业,包括通信、广播、电视、音像印刷出版等产业;(3)信息流通分配业,包括邮政、电信、数据通信、计算机通信网络等产业;(4)信息咨询服务业,包括公共信息提供、行业信息提供、信息咨询、信息中介、计算机检索等产业;(5)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和软件提供、信息系统开发等产业[21]

胡昌平等认为,信息服务业是各类信息服务的社会化集成,即各种形式、内容和成分的信息服务构成了被称为信息服务业的社会信息服务整体。将信息服务业分为信息大众传播服务业,包括邮政通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业等;信息资源开发服务业,包括信息发布与提供服务、信息检索服务、信息中介服务、数据通信与网络服务、专门的咨询服务业等;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系统的开发、信息采集、处理和控制技术服务[22]

彭斐章认为,信息服务业通常是指从事信息的收集、存储、加工、传递、交流,并以信息产品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服务的各种产业。具体是指:(1)包括印刷出版、新闻报道、文献情报、图书档案等在内的传统信息服务;(2)包括数据库与联机检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服务、信息软件开发服务、信息通信业在内的电子信息服务[23]。国内不少学者同意此观点,并认为将信息服务业分为传统信息服务业与现代电子信息服务业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24]

刘昭东等的看法与彭斐章类似,但将新闻、广播、电视业排除在信息服务业之外,并认为传统信息服务业包括科学信息、图书、文献、档案、标准、专利和图纸;现代电子信息服务业包括计算机信息处理、软件生产、通信网络系统、数据库开发和应用、电子出版物、办公自动化、以计算机和通信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提供和咨询服务[25]

2002年,陈建龙在其主持的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项目“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把信息服务业分为社会调查业、信息处理业、信息提供业、电信服务业、咨询业、经纪业、公共信息服务业和其他信息服务业等8个大类[26],较好地兼顾了方案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行性。此后,在2010年其主持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重点课题“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中,进一步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调整对信息服务业的分类方案进行了调整优化。

三 政府文件中对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的认识

2003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下设立“信息服务业务”条目,将信息服务业务界定为“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27]

2004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将信息产业分为五个部分: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28]。一般认为,其中的后三类业务大致对应于信息服务业[29][30]

2009年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中,将信息服务业界定为以信息资源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输送、存储、传播、使用并提供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产业[31]。并根据信息服务业的概念和活动性质,将信息服务业划分为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内容服务三大领域[32]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编写的《上海市信息服务业产业地图2007-2008》中,将信息服务业划分为电信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相关服务、软件相关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相关服务、新闻出版相关服务、图书馆与档案馆相关服务[33]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编写的《北京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报告2004》中认为:信息服务业是指直接从事信息的收集、存储、加工、传递、交流,向社会提供各种信息产品或服务的行业[34]。该报告将信息服务业划分为信息传输服务业、IT服务业、信息资源产业三大类。在2007年出版的后续报告[35]中,又将分类调整为信息传输服务业、IT服务及软件业、信息内容产业三大类。

近年来,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成为各级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在原信息产业部制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十一五”专项规划》之后,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多部专门针对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规划。这些规划文件中对于软件与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的界定都立足于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因此彼此之间不尽相同,但其范围大致相同。《浙江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划分为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服务,以及数字内容服务三类产业[36]。《扬州市加快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划分为通信传输服务业、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增值业务服务业四大类[37]。《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规划 (2005~2010年)》则划分为电信运营业、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网络及数字增值业务服务业等四类[38]

2013年国家统计局最新颁布的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标准中,将高技术服务业划分为信息服务等九大类。其中,信息服务又进一步分为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及相关服务三类[39]。可以看出,其产业划分具有一定的侧重性,主要强调除信息中介、信息咨询等传统信息服务业之外,与互联网、数字出版等新技术密切相关的高技术部分。

2015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副部长毛伟明牵头主编的《信息服务业统计工作手册》出版[40],这是迄今为止在政府统计领域较为权威、全面的关于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和统计口径界定的成果。作者继续沿用了政府文件领域对于信息服务业的界定传统,将信息服务业统计划分为基础电信业、增值电信和互联网行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三大部分。其研究亮点,则是在传统统计口径的基础上,重点对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业务领域的统计范围和统计工作思路进行了探索,并专门论述了信息服务业的投入产出表编制方法。

四 本书的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划分方案

综观现有各种关于信息服务业的概念内涵的表述可以看出:目前无论政府还是学术界,对于信息服务业的行业定义大致相同,以下三方面内涵为大多数研究者所认同。

第一,信息服务业的服务手段和服务内容都紧密围绕信息资源展开,信息服务业的产业活动范围涵盖信息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包括信息的收集、生产、存储、加工、传递、交流、接收等;但并不能说信息服务业就是一切涉及信息的生产活动。陈建龙指出,信息服务业的行业划分要以信息服务的生产过程为主线,并以信息服务的特性作为信息服务业的质的规定性[41]。信息服务的生产过程不等于信息的生产过程,也不等于信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是信息服务产品和特定服务的生产过程。这样的过程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以信息和信息产品为劳动对象,借助信息技术等劳动资料,经过调查研究、增值处理等环节,形成信息服务产品,并通过提供咨询或经纪等特定的行为方式,确保信息服务产品和服务用于用户的问题解决活动的全过程。各个方面和环节缺一不可[42]

第二,信息技术对于信息服务业的产生和发展至关重要。尽管有研究者将信息服务业划分为传统信息服务业和电子信息服务业,似乎只有后者才需要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处理,但事实上,这种分类方式的内在逻辑,恰恰体现了不同阶段的信息技术对信息服务业产业形态的决定性作用。传统信息服务业的出现同样依赖于信息技术,只不过那是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诞生之前出现的上一代信息技术,即在20世纪现代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企业系统化管理思想开始盛行的背景下,以立式文件柜、卡片系统、文件分类系统、制表系统等为代表的一代以提高海量信息处理能力为目的的信息技术[43]。而上文所说的这种对信息服务业的划分方式所带来的进一步启示则是,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应用,信息服务业的运作模式很可能会发生另一次根本性的变革——这也是本书研究的理论出发点之一。

第三,信息服务业这一概念内含两个基本要素,即“信息”和“服务”。正如李朝鲜所总结的,信息服务业的内涵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标准:首先,信息服务业是包含于信息产业群的一个子群,即这些产业部门必须是属于信息产业群的产业部门;其次,信息服务业的产业部门必须具有服务业的基本特征,即产业产出具有无形性和过程性[44]。事实上,通过后文对国内外过去几十年间信息服务业相关研究的回顾也发现,无论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东亚国家,学术界对于信息服务业的各种研究均可以大致划分为“信息”和“服务”两类范式,并分别将信息产业或服务业作为信息服务业研究的上位概念。更进一步说,本书在构建信息服务业的研究框架时,也力图能够兼顾其作为信息产业和服务业所具有的两方面特性。

在明确概念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顾国内外研究者对于信息服务业行业范围的界定,则可以发现,尽管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于信息服务业的行业范围界定方案各异,但总体来看,学术界对信息服务业的行业范围界定大多基于信息的生命周期视角,从信息的开发、收集、传播、交换、使用的不同环节出发,对信息服务业进行行业范围的划分;而政府机构对于信息服务业的界定,则大多从行业发展的前沿问题出发,按照各个历史时期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热点领域划分信息服务业的行业范围。

这两种划分方案各有利弊:前者的学术性较强,对概念的界定比较周密严谨,也能够更好地反映信息服务业的行业全貌,但往往由于理论上过于完美而脱离实际情况,使得这些划分方案过于繁复,难以获得行业统计数据的支撑,从而很难进行更加深入的定量研究;后者的分类体系比较简单,一般将信息服务业简单地归结为3~4个子行业,这种行业范围界定方法往往给人“挂一漏万”的感觉,但能够很鲜明地反映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前沿,同时也能够与各种官方统计数据很好地对接。应当指出,这些方案都是研究者为适应不同研究的需要而提出的,并不存在绝对的对错或优劣之分。

笔者认为,信息服务业的行业划分直接取决于对信息服务的概念内涵的认识。一方面,要避免将信息服务简单地等同于信息提供服务的狭义观点,从而将信息服务业的行业范围限定得过窄;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将信息服务的范畴无限扩大,把人类社会一切涉及信息的经济社会活动统统纳入进来。信息服务的本质属性,是要以定制化的策略和服务内容为信息用户解决实际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很多与信息密切相关的服务性活动,如信息(大众)传播均不能归入信息服务业之列。作为本书研究的基础,信息服务业的行业划分方案既应当避免像政府机构的划分方案那样将信息服务业“简单化”,也需要充分考虑行业统计数据收集的可操作性,从而做到“最大限度体现信息服务的概念体系和可操作性的统一”[45]。基于上述考虑,本书采用2010年陈建龙主持的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开发项目“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国际比较”中给出的信息服务业行业分类方案,该方案较好地兼顾了上文所谈到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如表2-2所示。

表2-2 信息服务业的行业范围界定方案


[1] 陈建龙、申静:《信息服务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第8页。

[2] 《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信息界》2003年第13期。

[3] 《IBM服务十年启动全面转型 服务产品化挑战未来十年》,http://www.ciw.com.cn/News/hotnews/2006-10-16/9164.shtml。

[4] 张琪:《“金”字系列工程与中国信息化建设的启动与发展》,载胡启立著《中国信息化探索与实践》,电子工业出版社,2001,第411~423页。

[5] 习近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场硬仗》,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9352816。

[6] 傅湘玲、臧强、岑咏华:《网络环境下传统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创新》,《图书情报工作》2001年第5期。

[7] Machlup,Fritz:The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Knowledge in the United Stat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2,323-347.

[8] 刘昭东、宋振峰:《信息与信息化社会》,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4,第71~75页。

[9] 文戈:《困惑:何物“信息产业”?》,《情报资料工作》1994年第1期。

[10] 孙敬华、周雪松、李旭:《我国科技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科技成果纵横》2005年第4期。

[11] 何尹莉:《以信息服务业推动、提升成都市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思考》,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12] 《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信息界》2003年第13期。

[13] 《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信息界》2003年第13期。

[14] 黎苑楚:《信息产业演进规律与发展模式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15] 桂学文:《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服务业结构的影响》,《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

[16] 〔美〕弗里茨·马克卢普著《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孙耀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7] 〔美〕马克·波拉特著《信息经济学》,吴桦等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

[18] 王法锟:《发展我国信息服务业初探》,《经济纵横》1987年第9期。

[19] 乌家培:《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与未来》,《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2年第6期。

[20] 陈禹:《信息经济学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第191~193页。

[21] 马费成等:《信息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第217~219页。

[22] 胡昌平等:《信息服务与用户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第8~12页。

[23] 彭斐章:《书目情报服务的组织与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第81~82页。

[24] 冯梅、陈志楣著《北京信息服务业发展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第12页。

[25] 刘昭东等:《信息与信息化社会》,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4,第80~85页。

[26] 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2011-04-01],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decjbdwpc/t20030814_97724.htm。

[27]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1-04-01],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3-03/26/content_5300857.htm。

[28]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04-01],http://www.stats.gov.cn/tjbz/hyflbz/xgwj/t20040210_402154088.htm.

[29] 熊励、徐建平、李医群:《长三角现代信息服务业——理论、实证与发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第9页。

[30] 曾原:《国内信息服务业:统计口径确定,实现国际对接》,[2011-04-01],http://www.istis.sh.cn/list/list.aspx?id=786。

[31] 《关于印发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的通知》,[2011-04-01],http://www.pg.bjstats.gov.cn/zdbz/tjbz/xyhcyfl/cyfl/3901.htm。

[32] 《关于印发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的通知》,[2011-04-01],http://www.pg.bjstats.gov.cn/zdbz/tjbz/xyhcyfl/cyfl/3901.htm。

[33]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编《上海市信息服务业产业地图2007-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15页。

[34]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编《北京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报告2004》,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第1页。

[35]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编《北京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报告2007》,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第1页。

[36] 《浙江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11-04-01],http://60.190.254.11:8080/Szzj/ShowInfo.asp?InfoID=293。

[37] 《关于印发〈扬州市加快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1-04-01],http://www.yzboc.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262。

[38]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2011-04-01],http://www.hangzhou.gov.cn/main/tszf/zfjs/dzzw/T101036.shtml。

[39] 《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试行)》,http://www.stats.gov.cn/statsinfo/auto2073/201310/t20131030_450354.html。

[40] 毛伟明:《信息服务业统计工作手册》,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

[41] 《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信息界》2003年第13期。

[42] 《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信息界》2003年第13期。

[43] 〔美〕钱德勒等编《信息改变了美国:驱动国家转型的力量》,万岩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8,第120~130页。

[44] 李朝鲜:《理论与量化:现代服务产业发展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第206页。

[45] 陈建龙、申静:《信息服务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第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