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治理评论(2020年第1期/总第9期)
- 陆丹主编
- 3021字
- 2025-04-08 21:03:28
卷首语
当今世界正面临和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大变局”中,世界格局正在发生激烈震荡和巨大变迁。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呈现出一系列新问题、新趋势、新特点。这些都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的总体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简称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俞可平教授语)。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制度层面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把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际效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也是新时代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所做出的战略选择。要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就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础。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本期徐汉明教授撰写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一文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推进,不仅给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的提速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支撑、公共政策导引与内在动力支持,而且其理论体系日臻完善成熟,为揭示和诠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正当性与可行性提供了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及传播体系的内在表达。基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厘定、路线图时间表的确定,为其实施路径提供了全新的选择。刘建军教授等撰写的《虚拟产权和弹性空间——中国乡村社区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探源》一文,分析了中国广大的乡村社区所呈现的奇异的稳定与发展现象,认为从土地所有制和自由劳动角度来看,“虚拟产权”和“弹性空间”是揭示中国乡村社区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秘密的钥匙。张益刚教授等撰写的《农村精英外流背景下乡村治理困境的分析》一文,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精英外流的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农村精英的外流不仅导致乡村治理主体呈现“矮化”现象,减缓了乡村治理过程的民主化进程,而且使农村道德控制力趋向衰弱,这种状况不利于农村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作者进而指出,复兴乡村文明并以乡村文明为基础构建乡村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生秩序,是我国农村地区实现善治的基本路径。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取得了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长期稳定两个奇迹。社会治理重在实践,实践和具体探索中创造和积累的有益经验应当也有必要加以总结。孙自铎研究员撰写的《新形势下农村改革的路径选择——安徽省解决“三农”问题的探索与实践》一文,在总结安徽省解决“三农”问题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新形势下农村改革的路径选择进行了探讨。该文认为,安徽省积极而富有成效的一系列农村改革与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也获得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对此,应该加以认真的总结,从而更好地推动新形势下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马先标教授撰写的《公共住房政策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文,则着重从小康社会建设的角度,分析和探讨了有效推动国内城市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中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这一基本民生需求,进而推动全体城乡居民“住有所居”乃至小康型居住的问题。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是其基础和支撑。要通过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确保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不断满足和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革。其中在道德领域,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在人们的主体意识觉醒、自主选择能力增强、道德评价更趋于理性、人际交往中更具宽容性和包容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令人焦虑和担忧的现象,如道德冷漠、信任危机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2],因此既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培养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意识,又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自律性和道德自觉性。本期的《道德与治理》栏目,呈现并探讨了目前我国道德领域和道德治理所面临的相关问题。教育部长江学者李建华教授等撰写的《陌生人社会与公共道德秩序的构建》一文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传统意义上的熟人社会逐渐演变成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带来了社会运行的不确定性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模糊性,由此引发了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排他主义、信任危机、道德秩序混乱等问题。关于陌生人社会公共道德秩序的构建,作者认为基于法治基础上的制度化不失为一条重要途径,道德秩序能否产生效果需要依托于法律的“底线”,同样也需要借助于道德本身的机制,陌生人社会公共道德秩序的构建需要相应的道德机制进行保障。
本期文章发稿时,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疫情防控工作依然面临很大风险和压力之时。这次疫情,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起步阶段的一次突击“大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国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举国体制成功地应对了这次巨大的考验,也向世人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但是,从国家治理的长远发展来看,完全靠大规模使用国家行政力量应对突发性公共危机不能成为常态。张霄研究员的《国家治理的伦理系统:概念、功能、构架与运维》一文,从此次疫情及其防控工作的应对入手,对国家治理的伦理系统进行了比较宏观且深入的研究。作者认为,国家治理的本质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一套规范性系统,而伦理系统是这一规范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文就伦理系统的治理本质、治理功能、治理构架、治理运维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阐述。就此次疫情的防控工作而言,疫情暴露出来的伦理问题让我们发现,现行的治理体系中还存在很多“漏洞”,而要堵住这些“漏洞”,仅靠治理的“硬件系统”支撑是不够的,还需升级治理的“软件系统”,而“伦理系统”就是其中的关键一个。我们应当把国家行政力量所展示出来的活动效能,转化为一种在国家主导下,由国家和社会共建共治的常态运行的治理体系,通过进一步深化和协调国家与社会在治理体系中的关系,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推进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行动纲领。本刊将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就相关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我们愿与学界同人一起积极努力,不断探索,为“中国之治”的理论创新、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学术力量。
陆丹
2020年3月9日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