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最后的结局 二
就在母女俩以为生活回到正轨、未来一片美好之时,2016年9月29日,周燕却意外地收到法院传票。
原来章新建、田小琴夫妇将周燕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
周燕哭笑不得地说:
“他们拐了我的孩子,我没向他们要赔偿,他们居然和我要抚养费。”
看着手里的传票,周燕百感交集,除了心酸和委屈,更多的是愤怒和不解。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章德宝坚称,“此案不存在拐卖儿童情节,是被告无力抚养,把孩子送给他人的。如果是拐卖,当时为什么不报警?”
章律师还说章新建、田小琴夫妇抚养了阳阳20年,生活费、医疗费、学费这些加起来一共索赔30万,属于合理要求,并不过分。
庭审过程中,周燕的哥嫂也出庭作证,说周燕叫他们夫妇将孩子送人,以便将来好再婚。周燕气得差点昏过去。
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章新建夫妇表示愿意调解,并愿意继续培养女儿上学。
“赔偿只不过是生气,他们不能就这样让女儿和我们断绝联系。”
“我一直拿她当亲生的,不能说走就走,电话都不打一个。”田小琴说。
“她出生才三天就来到我家里,我们间是有感情的,我们又不是对她不好。”章新建也说。
对于章新建夫妇的说法,周燕表示难以接受:“我的孩子我自己养,谁让你养了?”
走出法庭后,在外等候的阳阳一下子投进周燕的怀抱,对章新建夫妇视若无睹。周燕一把拉过女儿,头也不回地走了。
章新建夫妇满眼酸楚,相处20载,一直将阳阳视若己出,现在却情断义绝形同陌路。
阳阳到南京上学后,周燕办理了退休手续。邓志刚还为她们买了房子。邓志刚为人不怎么样,对孩子还是不错的。
然而好景不长,阳阳大学毕业后找了个男朋友,也就是王义的弟弟王进。王进只有初中文化,而且离过两次婚,可他跟着哥哥的同学吴刚到工地上打工,现在已经当上项目经理了。
两人不久就结婚了,阳阳对王进言听计从。
阳阳结婚后,邓志刚也经常来。王进一点也不喜欢邓志刚,因为他是哥哥的同学,又是阳阳的生父,他不知道应该叫他哥还是叫爸,于是跟阳阳提议把老房子卖掉,然后再加一笔钱买套新房子。阳阳为了让老公高兴,也就同意了。
周燕不敢相信,这房子是邓志刚买的,现在女儿却要把他们赶走。
阳阳硬着头皮向母亲解释:“妈,现在喜欢王进的女人无数,这房子如果不卖,他就要和我离婚,到哪里去找这么有钱的男人?你想让我像你一样单身吗?”
周燕当然不希望女儿和自己一样,只好央求她:“等你们买了房子,还可以把我接过去住吗?”。阳阳很干脆地说不行!王进就是不喜欢跟他们住。周燕见软的不行,索性拖着不肯搬出去。
阳阳于是一纸诉状把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她立即搬离房子,还说她根本没有抚养自己,上大学的钱都是养父母给的!
法院认为:房子是邓志刚买的,后来将房子过户给了阳阳。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旦房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新的所有权人就可以对该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过需要明白的是:虽然阳阳拥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但其行使权利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房子是邓志刚买给周小燕的,周小燕过户给阳阳,阳阳却要将他们赶出去,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最后法院驳回了阳阳的全部诉求。
阳阳对生父生母根本就没有什么感情,她宁可不要房子也不想赡养生父母!这时养父母又向阳阳抛出橄榄枝,只要阳阳叫他们爸爸妈妈,将来孩子叫他们爷爷奶奶,他们可以送一套房子给她,将来也可以帮她带孩子。章新建夫妇太喜欢孩子了。
阳阳和王进商量,王进却不想跟任何人住在一起,他贷款在如皋买了一套房子。
阳阳不回家,邓志刚也很少到周小燕家里来了,他有好几个老婆孩子,比如朱小梅,朱小燕......
此后经常看到周燕一个人坐在小区的长椅上发呆,手中牵着一条白色的泰迪;她默默地凝望着远方,眼神中透露出岁月的沧桑。
这天周燕在小区门口散步,不小心滑倒了,正巧马建国路过,他赶紧将她扶起,并且把她送到桃园医院。
马建国是阳阳高一时的班主任,阳阳后来转学去了无锡,阳阳回校参加高考就是他告诉周燕的,所以两个人认识。
周燕这一跤摔得可不轻,在医院住了十多天,都是马建国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家里的小泰迪也是马建国牵进牵出。周燕说没想到自己摔一跤,下半辈子反倒有人陪了。
马建国虽然年过花甲,但他的身影依然矫健,脸上的皱纹刻画着他历经风雨的人生。
从此两个人经常在黄昏时分相遇,从最初的寒暄到后来的倾诉心事,他们发现彼此有着许多共同点:都喜欢在黄昏时分散步、都喜欢听老歌、喜欢看夕阳慢慢落下。
渐渐地,他们的关系越来越亲密。在彼此的陪伴下,他们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
有一天,马建国送给周燕一朵亲手折的纸鹤,上面写着:“愿我们的黄昏时光,如这纸鹤般飘逸、美好。”周燕接过纸鹤,眼中泛起了泪光。她知道这个黄昏的时光,对她来说已经意义非凡。
从此以后,小区的长椅上多了一对相互依偎的身影。他们的话语虽不多,但每一个眼神、每一个动作都充满了默契与关爱。
时间荏苒,他们的头发越来越白,步履也越来越蹒跚。然而他们的心依然年轻。他们相约在每一个黄昏时分来到长椅上,共度这美好的时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