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法律适用提示

人一生,不可避免地要与产品、医疗、机动车交通、环境、动物……产生联系。不断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医疗损害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动物损害事故……既在我们每个人身边时常发生,有时候又有可能直接发生在我们身上。所以,实际上对于产品、医疗、机动车交通、环境、动物等侵权责任,每个人都是潜在的高危对象。有损害就要有法律救济,提供上述损害救济的法律《侵权责任法》[1]于2009年1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通过,《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原有的民法单行法,包括《侵权责任法》即同时废止,相关规定囊括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校于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原《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此次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

考虑到参加者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第1款)

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欠钱不还的“老赖”躲着不还钱,能不能临时扣着他的车或者其他财产?如果扣了,承担责任吗?遇到吃霸王餐的顾客,店主能不能扣留对方的财产?会不会反过来还被对方起诉侵犯财产权?现实中,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鉴于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据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7条)

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结婚照等具有人身意义的物品,却被另一个人故意损坏了,能要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吗?对于这个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第2款)

四、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为了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把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据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5条)

五、提供劳务方受损原则由对方担责

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向其追偿。

据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2条)

六、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侵权,现实中,滥用“通知—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因此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也加以保护。

鉴于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5条第3款)

七、完善医疗损害责任

首先,关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9条第1款)

其次,关于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为遏制这种行为,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区分不同损害生态环境责任

破坏生态环境一般会造成两类损害后果:一类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另一类是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损害。这两类损害后果在责任构成要件、请求权主体、赔偿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鉴于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损害责任和造成的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

据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9条)

二是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4条)

三是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等损失和费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5条)


[1] 为便于阅读, 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名称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字样都予以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