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务处分的规范性要求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关联参见

《监察法》第5条;《公务员法》第63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