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执法证据与证据法学
本章概要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靠行政执法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是必要前提和客观基础。行政执法证据是指一切有助于行政执法主体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对如何收集和运用行政执法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这一专门活动进行规制和调整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即为行政执法证据法。行政执法证据法学则是一门研究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以及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法学分支学科。
一、行政执法及其核心事项
1.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不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以及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行为。
(1)学理支持
行政法学界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其中,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行政执法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为。[1]行政立法归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共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2)实务支持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为。《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9条指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如下要求: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该政策文件的表述采用了“列举+概括”的表达方式,一方面用“等”涵盖省略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明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在此六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中,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无疑居于中心位置。姜明安教授曾经指出,在行政实务界,人们一般习惯于将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类行为方式称为“行政执法”。[2]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2条明确指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条指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第2条指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该法第9条还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包括三种含义:其一,常规行政执法检查,亦称执法巡查、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以及执法场所的日常监测、巡查活动,目的在于发现违法事实、及时纠正违法事实。其二,个案行政检查,属于调查取证的一项专门活动,对相关场所、物品进行勘查、调查,目的是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其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亦称行政执法法制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规范的监督、了解,目的是促使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3.行政执法的核心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这七项内容就是行政执法的核心事项,决定其合法性及法治程度的核心事项。要而言之,亦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1)事实认定:清楚;
(2)法律适用:准确、适当;
(3)程序操作:合法、规范。
执法主体合法、未超越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程序合法、文书完备规范和行、刑衔接等,皆可归属于程序操作事项。其中的事实认定清楚,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规范地收集与运用行政执法证据,依据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语词与概念
1.证据的语词
证据一词在汉语中的准确起源已经很难考证。
(1)在古汉语及古代法律文献中,证据二字往往是分开使用的,其中:“证”字犹如现代的证据,但多指人证;“据”字则意为依据或者根据。比如,《辞源》解释“證(证)”字时指出其含义之一为“证据,根据”;解释“証(证)”字时指出“通‘證’,证据”。解释“據(据)”字时指出其含义包括“凭证”“作为凭证的书面文件”。[3]又如,《唐律·断狱》“八议请减老小”条中就多有“据众证定罪”之用语。《唐律·诈伪》“证不言情”条亦有此语。[4]《宋刑统·断狱律》有“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之规定。[5]
(2)古代汉语文献中,证据二字合用,比较少见,其含义有两种:一是名词性用法,指“证明事实的根据”,如晋·葛洪著《抱朴子·弭讼》有述:“若有变悔而证据(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二是动词性用法,指“证明,考据”,如唐·韩愈《昌黎集三二·柳子厚墓志铭》中夸赞柳宗元“俊杰廉悍,议论证据(證據)今古,出入经史百子”。其中的“证据”就是动词用法,意思为“据史考证”或“据实证明”。[6]在《唐律·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也有“虚立证据(證據)”的表述,此处的“证据”也是名词用法。
(3)20世纪初,随着清末变法修律和白话文的推广,证据二字才越来越多地合并为一个词使用,而且多出现在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字中。例如,1906年4月25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二)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具奏进呈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就大量出现“证据”一词,其中第74条“承审官确查所得证据已足证明被告所犯之罪,然后将被告按律定拟”,体现了证据裁判规则和刑事定罪证明标准。[7]又如,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8]这也是后来“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的发端。
证据在英文中的最佳对应词汇是evidence,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就使用了这一词汇:Th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英国人沃克编的《牛津法律大辞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也收录了evidence一词,且解释极为详细。[9]
2.证据的概念
(1)学术见解
早在21世纪初,我国就有学者整理归纳了证据法学界关于“证据”概念认知的各种学说观点,发现居然有14种之多,包括:事实说;材料说;根据说;信息说;统一说;定案证据说;两义说(事实、材料);方法(手段)说;结果说;原因说;证明说;反映说;综合说(事实、方法);多义说。[10]其中事实说、材料说、根据说和信息说为四大主要观点。事实说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材料说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根据说则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说在行政执法证据法文件中有大量的隐性存在,如《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信息说认为证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用于证明所主张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信息。[11]
(2)工具书的解释
词典作为工具书,具有权威性、通俗性和广泛的使用性。工具书对于证据的解释,在法律实务和法学研究领域应当具有重要借鉴价值。例如,第六版《辞海》(彩图本)对证据的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搜集的,能够证明案情真相的事实或材料,是分析和确定案情、辨明是非、区分真伪的根据。[12]又如,第七版《现代汉语词典》把证据解释为:“名词,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13]据此,工具书从事实说、材料说和根据说的角度理解和界定什么是证据。
《辞海》既把证据定义为能够证明案情真相的事实或者材料,又指出证据是分析和确定案情的根据。二者有无矛盾?其实没有矛盾。信息说、事实说、材料说与根据说彼此没有本质的冲突,只不过谁更精准而已。证据是证明的根据,那么进一步可以提问“证据为什么能够成为证明的根据呢”?答案是:证据留存着当初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信息。正是这些留存的信息帮助事实认定者查明了、复制出了、证实了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的真相。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少数执法行为外,从时间的角度去看,所有的案件事实都是过去时。过去曾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如何展现在当下、呈现在面前呢?靠证据的复制。过去案件事实的信息是如何得以留存的?信息的载体是什么?是通过事实类和材料类证据得以留存的;信息的载体包括事实类证据和材料类证据。换言之,那些留存着过去案件事实信息的证据,就其生成或者出现的实际状况而言,大体可分为事实类证据和材料类证据。在诉讼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中,事实类证据尽管具有原始性,但总体数量并不多,而且往往需要借助于各种材料才能保存或展示,所以办案程序就成了“做材料”的过程。故而,材料类证据占比较大。综合比较下来,还是“根据说”最为可取,内涵通俗易懂;外延周全完整;立场中性、覆盖真假。但是,证据之所以能作为根据,还是通过事实类证据和材料类证据这些载体才能实现的。有些根据是事实,有些根据是材料,事实根据往往转化为材料根据。
(3)文件中的规定
行政执法证据法专门文件都倾向于材料说,把证据界定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第2.2条规定;原《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14]《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等。
3.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
(1)行政执法证据与行政执法证据材料可以混同使用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证据与证据材料是一回事。“证据材料”是较早就出现的一个法律术语。195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和《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就使用了这一词汇。1963年在起草《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过程中,就有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应否区分的争论。[15]1976年之后,这种争议继续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把证据界定为事实;另一方面又强调证据必须经过查找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产生了证据到底是不是事实的怀疑。为了解决这种疑问,学术界提出把真假混杂的证据称之为“证据材料”;把查证属实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称之为“证据”。但是,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证据表述为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种证据与证据材料加以区分的背景和理由都不存在了。所以,通常情况下,“证据材料”与“证据”可以作为同一概念,可以混同使用、等同替代。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即如此,该条指出: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这句话中同时出现了证据材料、证据两个词汇,含义基本一致。当然,严格来讲,事实类证据和材料类证据及证据材料的区别还是有一些的,如存在、出现的时间和空间不同;收集提取的合法性要求不同;等等。不过,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尤其是统称场合、不具体指哪一证据种类的情形下,这些区别可以忽略不计。
(2)行政执法证据的含义及其理解
行政执法证据是指一切有助于行政执法主体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
基于词典等工具书的界定和《行政处罚法》第46条,以及其他规范文件对行政执法法定证据种类的规定,应当选择“事实和材料”作为界定行政执法证据含义的“属概念”。前引许多规范文件把行政执法证据单纯地界定为材料,肯定是不符合有关法定证据种类的立法条文规定的。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显然许多证据种类不是材料,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尽管事实类证据在卷宗中需要转化为材料,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其存在。如果没有事实基础,那又如何转化呢?《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第13条要求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并与待证事实相关,并依法取得。这里把事实材料并用,值得关注。
把行政执法证据界定为事实和材料,就是要破除证据是材料的不周全定义。所谓事实类证据,就是当初案件发生时就客观存在于案件环境之中或者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实物或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法定证据种类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都是事实类证据。所谓材料类证据,是当初案件发生时不存在,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陆续形成或者出现的信息载体,诸如文字材料、电子音像材料、实物示意材料等。材料类证据的根本来源或者说基础还是当初案发时的实物或者人员,只不过添加了法律程序的因素,在法律程序中生成,它们有些属于我国立法文本中的法定证据,如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有些属于法定证据的示意物、固定品、复制件,如物证的复制品或照片、书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书面记录或者电子音像记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拷贝等。
三、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理论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证据法学都存在一个有意或者无意的现象,就是把证据法学等同于诉讼证据法学;把诉讼证据法学等同于刑事诉讼证据法学。尽管有学者提出过证据法学应当包括诉讼证据法学和非诉讼证据法学。但是具体的研究和表述中,在法条引用和案例佐证时就会发生偏向。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和运用活动,为了科学构建行政执法证据法体系,有必要建立行政执法证据法学。[16]
1.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含义
行政执法证据法学是对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规范文件与实务操作进行理论概括的法学分支学科。它是证据法学的一个分支,包含于证据法学大的体系之内。它与行政法学、行政程序法学、行政执法程序法学具有一定的交叉关系,但不是包含于关系。
2.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有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是判断一门学科能否独立的两项重要指标。如同证据法学有专门的研究对象,行政执法证据法学也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众所周知,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依赖三项基本条件:立法文献的积累;司法实例的积累;专门从事研究的人员。证据法学也不例外,行政执法证据法学同样如此。因此,应当把法条、案例和理论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学问的路径,也是任何应用法学学科门类基本的研究对象。有鉴于此,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如下三方面:
(1)有关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规范
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规范,在广义上亦可称为法条。但是,严格地说,行政执法证据法规范不完全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许多规范还不能称之为法律条文。在我国,由于行政执法法治化建设的进程相对较短,从行政管理到行政执法的转变也就三十多年的时间,因此,关于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属于立法规范的证据法规范文件只是较少的一部分。相反,直接调整和规制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规范性文件许多都是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有普遍约束力的,亦是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法源之一。因此,行政执法证据法学需要对它们加以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证据法学必须既关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又关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规制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上,它们都是法条。
(2)有关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实践
行政执法证据法学与证据法学一样,属于法学学科门类中的应用法学,是与法律的实施密切关联的分支学科。应用法学的特点就是紧扣法律实践,其理论体系的构建既立足于实践又指导实践。行政执法证据法学只有抓住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实践才具有生命力,才具有成为独立学科的可能性。因此,行政执法证据法学一方面要研究不同执法领域的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尤其是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综合执法领域;另一方面要研究不同执法行为和不同执法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特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
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实践,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具有两个方面的关注价值。其一,好的经验;其二,存在的不足问题或者教训。从现有各级政策、文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持证上岗来看,可以说存在的问题比经验多。不断重复的加强培训、持证上岗的要求,说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是非常重要的事项,其中当然也包括证据收集与运用的技能。例如,2012年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并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一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中就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又如,上海市城管执法培训教材编委会组编并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城管执法培训教材中就有《城管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之所以要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收集与运用证据的能力,恰恰说明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有待加强这种能力。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失败案例,是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特别应当加以关注的研究对象。
(3)有关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理论
应当说,尽管至今没有出现名为《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著作,但我国法学界、行政法学界、证据法学界研究行政执法证据的著述还是开始逐渐增多,分别以“行政证据”“行政证据制度”“行政程序证据制度”“行政程序证据规则”“行政证据规则”“行政执法证据”“行政处罚证据”等名称展开研究并出版相关著作。此外,在行政程序或者行政执法程序的研究中也有涉及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和运用的。甚至在新兴的“行政执法学”中也不得不谈及行政执法证据问题。这些关涉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理论,也是行政执法证据法学应当研究的对象。昨日的理论是今日研究的基础和对象;今日的理论是明日研究的基础和对象。法学就是这样不断前行、不断发展、不断成熟、不断完善的。
现有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理论研究有三个倾向需要加以纠正。其一,对于外国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规定或者法条引用得多,却不太关注中国自身的行政执法证据法。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很少被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资料、研究基础。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更是难觅踪迹。中国的问题就应当以中国的资料为基础,中国的行政执法证据法学就应当把中国的法条、案例和理论作为研究对象。其二,对诉讼证据法学的借鉴与移植过多,缺乏行政执法证据法学自己的观点、思想、制度设计、问题对策。这种现象是与第一种现象密切关联的。因为没有搜集、查阅、研究中国自己的行政执法领域的相关证据法规范,所以就简单地以诉讼证据法来填补、来代替。其三,理论体系的建构比较模糊、凌乱,相关章节的逻辑顺序不符合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客观状况。个别著述以大量的案例、法律文书格式样式、统计报表等充斥其中。不是说案例、文书、图表不重要,而是不宜喧宾夺主。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再细微也是法学学科,行政执法证据法学还是应当以规范、实践、理论为研究对象,以学理论述、叙述、阐述,以论证与反驳、演绎与归纳为根本表现形式。
3.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内容体系
行政执法证据法学是证据法学的一个小分支,它的内容体系是否应当照搬或者主要借鉴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呢?完全没有必要。考察以“行政执法证据”为书名关键词的著作,可以发现一个共性,那就是这些著作都不分编(篇),而是分为若干章。例如,2012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包括第一章行政执法证据概述;第二章证明责任;第三章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第四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第五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据的复核和运用;第六章典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收集及认定;附录。
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实质内容应当包括两大部分。其一,总论。主要阐述行政执法证据、行政执法证据法及其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等基础理论问题。其二,分论。围绕行政执法证明或者查明的六大构成要素,重点阐述证据及证据运用的过程。分论部分前后包括:行政执法证明或者查明的概念与构成要素;行政执法案件的待证事实(证明对象);行政执法查明职责(证明责任);行政执法证明标准;行政执法证据种类;行政执法证据分类;行政执法证据属性;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概述及人证收集、物证收集、书证收集、科学证据的生成与收集;行政执法证据分析;行政执法证据整理与提交;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与质证。相比于诉讼证据法学,行政执法证据的分析判断应提前至取证之后加以介绍。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尤其是事实认定(认证),在诉讼程序中是最后一个证据运用的阶段。但是,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它是一个贯穿始终的问题。取证与析证常常彼此轮回;理证与举证、听证与质证其实也离不开析证。本书构建的行政执法证据法学内容体系包括十六章,其中第一章至第三章为总论部分;第四章至第十六章则为分论部分。
另外,行政执法证据法规范文件要目和参考文献,提供进一步自主学习的“法条”和理论著作(含案例汇编类书籍)。每章附录案例作为实践素材以供教学参照。[17]在实际教学计划安排时,每一章即为一专题,每章的四个问题就是具体的讲授纲目。
四、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学习方法
1.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学习资料
考察法学产生的基础和背景,以及法学发展的历程,就可以知道包括行政执法证据法学在内的所有法学学科,其学习和研究方法都应当是“三管齐下”学习法,即从如下三个方面寻找学习资料和展开学习、研究工作。
(1)规范文件条文
我国《立法法》所指的“法”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执法证据法之“法”应当适度扩张到省部级规范性文件,甚至可以考量部分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规范性文件。理论上讲,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证据法的规定,可分独立文件式和混合文件式。所谓混合文件式就是在其他规范文件中有部分涉及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条文;所谓独立文件式就是指该规范文件是专门针对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或者运用而制定的。前者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后者如《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2)典型案例
一方面,典型案例的最大价值在于它们是活的法律规范,直观形象地展示了行政执法程序中证据运用和证明活动的全过程及其结果。所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提出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则明确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加鲜活地理解行政执法证据法规范。另一方面,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也为行政执法证据法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实务基础。作为一门应用性证据法学分支学科,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不能忽视案例。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理论的价值在于可以指导执法实践。
作为行政执法证据法学学习和研究之基础资料的典型案例,应当作出必要的取舍。首先,选取省部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梳理公布的典型案例。许多行政执法部门会定期公布上一年度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加以发布。例如,2020年3月2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就公布了2019年度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十大案件。也有行政执法部门以专门文件形式公布典型案例。又如,2021年3月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农法发〔2021〕3号)所公布的10起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2022年1月12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农法发〔2022〕1号)又公布了8起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52号)发布了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5号)。2022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6—8号)(国知发保字〔2022〕17号)。其次,选取省部级行政执法机关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的执法典型案例。例如,国家文物局主编、文物出版社2013年1月出版的《文物行政执法案例选编与评析(第二辑)》,汇编了2006年至2008年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件66起。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21年12月出版了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编写的《全国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辑)》,共计50件典型案例,分行政处罚(41件)、行政许可(3件)、行政强制(2件)和行政执法监督(4件)四类。再次,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涉及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例如,202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8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2021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最后,选取其他来源的行政执法案例。这类案例来源的途径很多,诸如执法教材、新闻媒体和法律网站等。例如,李媛辉主编、中国林业出版社2020年11月出版,作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普通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的《林业行政执法案例教程》。当然,学习和研究人员自己通过实证调研获取的典型案例更具有直接性。
(3)既有理论成果
虽然行政执法证据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目前尚未建立起来。但是,有关行政执法证据和证明的学术积累还是存在的。这些学术文献主要表现为期刊论文和专门著作。相较而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前后,国内有一些学者,主要是行政执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开始关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问题,也有不少著作和学术论文问世。
2.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学习方法
在学习和研究方法上,行政执法证据法学与证据法学应当没有根本区别。针对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
(1)文本分析的方法
文本分析主要是针对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如上所述,欠缺对我国自身的有关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规范文件进行搜集、整理、解读,是目前研究领域的一个不良现象。构建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服务中国的法律实践,当然不能闭门造车。但是,根本的、本原的、基础的研究对象和文献,还应当是我国现有的有效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这些文件是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的依据。对这些文件进行文本分析应当是最原始的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研究方法。众所周知,罗马法复兴经历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两个阶段,是注释法学派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是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到开创作用。注释法学派对《国法大全》进行研究的基本方法就是文本分析,对文本进行注解和说明。毫无疑问,文本分析是法学研究的基本功。
(2)案例分析的方法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经说过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Legal proverb the life of law is not in logic,but in practice)”。[18]实践和现实是法治生命力的源泉。行政执法证据法不管是法律文件的规定还是非法律文件的表达,只有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才具有活力。同时,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实例会反显行政执法证据法的不足和疏漏。因此,案例分析也是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就是搜集、整理、分析研究执法实务案例,尤其是失败的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案例。
(3)比较分析的方法
比较分析是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研究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制度设计及其实务效果。在这种方法之下,域外的资料,包括文本、案例和理论具有了参考资料的价值,对比研究的素材。有学者指出,在进行纵向比较研究时,应做到着重现在,兼顾过去,注重创新与继承的结合。在进行横向比较研究时,应做到以我国为主,适当借鉴外国证据制度、证据理论和诉讼实践。[19]比较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历史演变、寻找相同与不同,以便认知当下、完善现有。例如,比较《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史,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重新修订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通过历史比较,就能厘清相关制度的来龙去脉,如行政处罚证据种类的规定,就是2021年1月22日修订文本中才有的。
(4)体系分析的方法
行政执法证据法是一个体系,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亦是一个体系;行政执法证据法学是一个体系,证据法学亦是一个体系。所谓体系分析,就是在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研究时考虑完整的实务体系与学术体系。就实务而言,研究行政执法证据法的制定与实施,既要考量自身体系的完整,又要考量其与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有机衔接,在更大制度中的体系完整。就学术而言,构建行政执法证据法学应当考虑完整体系,同时要将其放置于证据法学这个更大的体系背景之下。从更广义的角度说,体系分析的研究方法不仅要求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上研究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问题,甚至还需要逐步扩展视野,在行政执法、依法行政、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等大环境中考察、思考、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