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典型案例

2-1:未依法收集证据、草率认定事实被法院判令作出行政行为

某市某区某城中村村委会在知晓本村被纳入拆迁范围后,突击砌建许多围墙,把村中许多空地和通行道路改造成可以出租经营的场地,意图在实际拆迁时多得补偿。由于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村民的出行及其他生活环境,村民向某市某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举报,要求依法查处村委会的违建行为。该城管综合执法局仅仅向村主任进行了电话查询,在获得村主任口头承诺已经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后,便告知举报群众,村委会建设行为是合法的,不予查处。此后,举报群众把该城管综合执法局告到法院,理由是行政不作为,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职责。在法庭上,被告城管综合执法局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村委会的建设行为是合法行为。于是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作出查处行为。

该案件从反面提示我们: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程序中应当坚持证据认定原则,凭借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仅凭相对人的一句口头承诺或者解释就作出事实认定。

2-2:在充分调查取证基础上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某市某区某街道群众举报,某大酒店没有取得法定许可就擅自在大门外加建门厅。某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电话后,随即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查,拍摄了照片与视频。在与该酒店董事长谈话及要求其在勘查笔录上签名确认时,被拒绝。此后,该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员与举报人做谈话笔录,了解该大酒店实际施工的时间和持续的日期。再派员到土地管理局查阅大酒店的用地许可;到规划局查阅规划许可;到建设局查阅施工许可,皆没有大门外增加砌建门厅的行政许可。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该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大酒店随即拆除了违法建筑。

该案件从正面提示我们:行政执法能够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那么就不会出现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行政处理决定也会得到执行。纵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也不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