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疑难案例与企业合规指引
- 大成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编著
- 1606字
- 2025-05-12 17:01:21
002 用人单位的股东伴侣参加公司经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7]
案例要旨
股东的伴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每月领取固定报酬,劳动者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之一系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案情介绍[8]
甲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三名自然人,三方合作之初签署了《股东合作协议书》,各自分配了所负责的管理事项。在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三位自然人股东又与各自伴侣一同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当时,两位自然人股东均已与其各自伴侣登记结婚,唯有一位股东崔某与其伴侣郑某尚未登记结婚。上述各自然人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甲公司每月均向所有登记股东及其伴侣发放固定金额的报酬。从2019年开始,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的情况,不再按月向股东及其伴侣发放报酬。但公司在此期间内对公司员工的工资及社保均正常进行发放和缴纳。
2019年下半年,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劳动报酬,并要求甲公司对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缴纳社保进行劳动补偿。
甲公司委托大成律师代理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郑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郑某并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仅因郑某的工作地点、内容及领取工资等因素,就推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郑某能够代表甲公司进行经营以及进行用工管理,其实质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审法院则进一步论述,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之一系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本案中,郑某主张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工资等。但综观本案事实,郑某和甲公司自始至终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在充分了解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等法律规定并曾给公司其他股东普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长达近一年时间内始终未要求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要求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认定其并无和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本案中亦无证据表明其考勤接受甲公司管理或考勤与工资挂钩,其请假亦无须得到甲公司批准。甲公司管理事项亦由郑某、其伴侣崔某以及其他自然人股东共同决定,郑某负责的业务分工是包括其在内的各股东及各自伴侣共同协商确定的,并非接受甲公司的指派或安排。上述事实,结合郑某、崔某的关系以及两人加入甲公司的具体协商过程,均表明郑某对甲公司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该项特征。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郑某与甲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郑某的确掌握了大量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且每月从公司领取固定的报酬,再加上其当时并未与显名股东伴侣登记结婚,因此如果不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出发深挖和组织证据,郑某极易被法院认定为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大成律师在接受公司委托代理该案件后,引导法院关注郑某联合其伴侣另外对公司提起的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之诉等系列诉讼,将本案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及郑某的实际身份剖析到位,让法院逐渐看清郑某及其伴侣的真实企图在于搞垮公司、侵吞公司资产,发起劳动仲裁只是他们牟取个人利益的手段之一。
合规指引
该案情形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性,一些中小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为了避税,以按月从公司领取工资的方式对股东进行分红,又如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的边界不清晰,这些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短板与漏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隐患。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时候,个别股东会利用这些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发起诉讼,妄图侵蚀公司的资产,不仅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实际上也会侵害真正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益。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思路以及判决结论,对今后此类纠纷的解决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等均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