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品经济发展,佃农独立经营要求的增强
中国历史发展到明清两代,已进入封建社会的晚期和末期,农业生产力和整个社会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商品经济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此基础上,明代中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清代中期则有所成长;再晚些时候,到鸦片战争后,加上对外贸易的刺激和西方资本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冲击,一些地区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和城乡商品流通又有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使原来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封建经济结构,逐渐发生变化。
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农业生产力有较明显的发展,耕地面积增加,农业区域扩大。一方面,老垦区的耕地由平原、河谷、丘陵地带向山林、河滨、湖滨、海滨扩充;另一方面,内地的剩余劳力和破产农民逐渐向边远地区迁移,出现了陕南山区、河套地区以及新疆、台湾、内蒙古和东北等新的农垦区。在作物的栽培种植上,玉米、番薯等适应性强和稳产高产作物的引进、推广,[1]扩大了土地的农业利用范围,改变了农业的作物结构,提高了土地单位面积产量和农业的保险系数。在当时人口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对减轻人口对土地的压力,维持社会的安定和经济文化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各种经济作物的种植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南方地区的甘蔗、蚕桑和茶叶种植,继续扩大,棉花生产在宋元之际,同时由南部和西部传入,南部由广东、福建而华中地区,西部由新疆、甘肃而华北地区,两路汇合。[2]约在明末清初时期,进而推广到内蒙古和东北地区。明代中期以后,又引进、推广了烟草和花生的种植。明清两代,相继出现和扩大农业的区域性分工,出现以生产某种经济技术作物为主的专业区或专业户。此外,农业生产工具、耕作技术也有程度不同的改进。明清两代农业的发展,既表现为量的扩大,也表现为质的提升。只是由于人口增长过快,人均土地减少,质的提高不表现为通常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亦即单个农业劳动力所提供的农业收获量的增加,只表现为农业集约化程度,亦即单位面积产量的扩大。相反,劳动生产率不一定提高,甚至可能递减。农业集约化和劳动生产率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按照假设,列如表1-1。
表1-1 农业集约化和劳动生产率二者之间关系

从表中可以发现,在单个劳力所耕种的土地面积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尽管单位面积产量相应提高,但他所获得的总产量却是递减的。虽然这是一组假定的数字,但这种随人口增加而出现的劳动生产率的递减率,在没有重大的技术突破或其他改革的情况下,恐怕是一个普遍的规律。
在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商品生产、商业流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正是由于粮食生产的发展,特别是高产作物的推广和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即使在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各种经济作物的生产仍然不断发展,并随之而出现了农业生产区域性分工,出现了专业区和专业户。如果说,在农业区域分工尚不明显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经济作物的产品仍然只供生产者自己消费,因而谈不上商品生产,那么,出现了经济技术作物的专业区、专业户以后,这种生产就越来越多地变成商品生产了。它们的产品不但要出卖,而且要销往其他地区,甚至省外、国外。同时,他们又必须依赖其他生产者或地区,供应粮食和其他用品,这又促成了粮食生产的专业化,出现了以粮食和经济作物及其制成品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商品流通。当然,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在明清时期,大部分的商品生产者,还只是为买而卖,因而只是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也有一部分产品进入流通,但并不是商品生产。尽管如此,当时的商品生产一直在不断发展,却是无可置疑的事实。
以商品性经济作物和粮食为原材料的加工业和其他制造业,也有了相应的发展。随着棉花商业性生产的发展,不但老棉区的轧花业、棉纺织业、染布业、染料作物等商品生产,以及内部分工,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3]而且有人从内地前往东北等地分别从事棉织和棉花种植。[4]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种新发展。其他如丝织业、制茶业、榨糖业、榨油业、酿造业、木材业、造纸业以及采矿业、冶炼业,也都大大发展了。
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出现了区域性市场的形成和大小城镇的产生与扩大。唐代的大城市只有长安、扬州、洛阳等少数几处,宋代增加广州、泉州、温州、明州、杭州、澉浦、秀州诸城,明代则开始遍布各地。明代前期,包括北京、南京在内,全国已有33个较大的商业、手工业城市。明中叶以后,淮安、岳阳、芜湖、宁波、天津等24个城市,也逐渐发展起来。[5]城市规模和人口密度也越来越大。如万历年间的南京,尽管“街道宽广,虽九轨可容”,还是因“近来生齿渐蕃,民居日密,稍稍侵官道以为廛肆,此亦必然之势也”。[6]浙江乌青镇,也是“升平既久,户口日繁”,以致“十里之内,居民相接,烟火万家”。[7]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是由于城镇自身人口的繁殖,也是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农村人口城市化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某些地区城镇专业化,形成某些有特点的手工业中心。据考察,明嘉靖前后,是形成这一特点的枢纽期。[8]
上述情况表明,明清时期特别是有清一代,商品经济确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从本质上说,封建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总的看来,明清社会经济也仍是一种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则是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和对立物而出现的,但它一经出现,就在越来越大的广度和深度上冲击着封建经济。具体到封建租佃关系,则影响和改变着地主的剥削方式和佃农的经营方式,影响和改变着地主和佃农之间的阶级关系。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不论是地主还是农民,都加强了同商品货币市场的联系。商品经济愈发达,地主生活愈奢侈,其生活用品愈来愈大的比重必须从市场购买,他们自身则往往转营或兼营商业。以地租为资本经营商业,又以商业利润购买土地,增殖地租,成为一部分封建地主新的剥削方式和手段。由于城镇豪华生活的吸引以及经商本身的需要,地主居城之风也日渐盛行。明代前期,福建建阳一带的地主就有不少住在城里,因而“乡民多耕市民田土”;[9]闽清、闽侯地主多习惯住在福州。因此该地的田土买卖契约大都标有福城“福城林衙”、“福城王衙”、“郑衙”等等字样;[10]宁化地主大户则大多住在县城。[11]在安徽,休宁的巨族大姓,纷纷挈家迁居外省城镇。[12]江苏、浙江、福建一带的豪绅大户,更是很少有住在乡下的。这些城居地主通常只在乡间设廒收租,如明末福建,“其田主及有力家城居者,仓廒既设外乡,或设他县”,每年收租,“不过计家口所食谷几何,量运入城,余尽就庄所变粜,即乡居大户亦然”。[13]他们并不过问土地经营,甚至连租谷也要佃农直接运往城里。如福建邵武,“田米名色不同,佃人负送城中曰送城大米,散贮各乡者曰顿所小米。大米田价倍于小米”。[14]这样,时间愈长,他们对农业生产和土地经营情况愈加漠然无知,甚至不知道土地疆界和佃户姓名,这就不能不减弱他们对佃农的支配。
在地租剥削方面,由于商品流通的发展,无论是城居地主还是乡居地主,生活都日趋奢靡,开支越来越大,特别是对货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城居地主尤甚。清代前期,有人比较城居和乡居用度时说,城居“薪炭、蔬菜、鸡豚、鱼鰕、醯醢之属,亲戚人情应酬宴会之事,种种皆取于钱”;“居乡则可以课耕数亩,其租倍入,可以供八口,鸡豚畜之于栅,蔬菜畜之于圃,鱼鰕畜之于泽,薪炭取之于山,可以经旬累月,不用数钱。且乡居则亲戚应酬寡,即偶有客至,亦不过具鸡黍。女子力作,可以治纺绩,衣布衣,策蹇驴,不必鲜华,凡此皆城居之所不能”。因此,必须“有二三千金之产,方能城居……若千金以下之业,则断不宜城居矣”。[15]正因为如此,他们不再满足于直接役使佃户,而是力图榨取更多的实物和货币,征租方式则要求稳妥而简便易行。这就促成了地租形态和征租方式的变化,亦即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实物分成租向实物定额租以及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包括货币折租)的转化。
明代中叶以后,劳役地租已经大大减少,并开始出现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或折租的转化。南京一些寺田的地租形态转化过程是这样的:先是夏粮折银,冬粮折米,因“豆麦非急用,故从折色,以充杂费;米所必需,且不似银两之易于侵耗,故从本色”。但到万历三十年(1602)以后,冬米亦往往折银。[16]从现存的一些皖南明代地租簿和分家书中,也可发现少量的货币租或折租。到清代前期,地租形态的转化更加明显和普遍。劳役地租已经基本上为实物地租所取代,货币地租虽然还不占优势,但一些地区已有相当大的比重。有人根据清代刑科题本中有关地租形态的材料进行统计,发现乾隆、嘉庆两朝货币地租的比重均为30%左右。[17]这项统计不一定与实际情况吻合,但仍可由此推知当时货币地租已占有一定的比重。而官田和旗地,货币地租的比重可能还要大一些。
当然,明清时期佃农以现金缴纳的地租中,相当一部分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货币地租,而是实物折租。其数额除大部分固定外,有些则不但随谷物市场价格而改变,甚至按土地的实种作物折价,如乾隆年间江苏奉贤一宗租田,原定租米14石5斗,以后改完折租,但不是按米折价,而是规定,“种了稻子还稻价,种了棉花还花价”。[18]这是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
实物地租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即由分成租向定额租转化。到乾隆年间,在全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定额租已经成为主要形式。从乾隆刑科题本中所看到的情况是:乾隆朝60年间,有关实物地租的案档628件,其中定额租531件,占84.6%,分成租97件,占15.4%。如果加上刑科题本中的另外242件钱租和11件折租(钱租和折租属于货币定额组),定额租所占比重就更大了。[19]与此同时,押租也日益流行和普遍。有人根据刑部档案等有关资料进行粗略统计,清代前期各省有押租数目为,康熙朝2个,雍正朝5个,乾隆朝增至35个,嘉庆朝达到97个。[20]
随着地租形态和征租方式的上述变化,地主对佃农的地租剥削必然不断加重,而对佃农的人身支配则逐渐减弱。劳役地租转化为实物地租,地主对地租亦即佃农剩余劳动的榨取,也就由劳动的自然形态转化为实物形态,地主无需直接监督劳动;分成租转为定额组,地租量的多寡不再直接取决于农业收成的好坏,地主一般不可能通过提高佃农劳动强度的手段来增加地租收入,佃农的田间劳动有了较大的自主性;至于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制度,地主征收的不再是实物,土地作物品种的选择,对地主来说也就无关紧要,这就使佃农在土地使用和生产安排上有了更大的自由。马克思在谈到货币地租对封建主佃关系的影响时指出,“在实行货币地租时,占有并耕种一部分土地的隶属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传统的合乎习惯法的关系,必然会转化为一种契约规定的,即按成文法的固定规则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21]从中国明清时期的实际情况看,实行货币地租时的主佃关系,也是朝着这个方向转化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这种转化“一般只是在世界市场、商业和手工业有一定的比较高的发展程度以后才有可能”。[22]而明清时期尚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不能把这种转化估计过高。
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货币地租的实行,佃农同商品货币市场的联系也愈来愈密切,愈来愈需要用自己的一部分剩余产品去换取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为此,他们总是力图更快更多地将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用地主阶级的话说,就是“妄希贸易以博利”。[23]有的甚至“朝登陇亩,夕贸市廛”。[24]在一般情况下,商品生产和商业流通愈发达,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也愈高,佃农对市场的联系和依赖程度愈深。至于棉花、茶叶、烟草、蚕丝、甘蔗、蓝靛、木材、纸张等经济作物和农工产品,则大部分乃至全部是当作商品来生产的。显然,佃农的这种生产已经不是原来单纯的使用价值生产,而是一种价值生产,至少是价值形式下的交换价值生产,或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使佃农的生产“失去了它的独立性,失去了超然于社会联系之外的性质”。[25]因此,产品的规格、种类和投放时间,生产单位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距,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等,都直接影响佃农的生产和生活。这就要求生产者及时了解、适应市场的需要及其变化,亦即要求进一步摆脱地主的直接控制,更加合理地使用土地、支配生产时间,进行独立经营。
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货币地租的实行,佃农的贫富分化加剧。列宁指出,“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依附农民的独立性一扩大时,也就会出现农民分化的萌芽。但是这种萌芽,只有在下列的地租形式下,即在货币地租形式下才能得到发展”。[26]正是这种分化,使他们的生产规模和土地需求状况经常不断地发生变化:有的为了扩大生产需要增租土地;有的则因经济状况恶化或外出谋生,必须将土地转让。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无论富佃还是贫佃,都希望在土地的租佃和所租土地的转让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而地主的经商、居城,特别是地租形态和征租方式的变化,则为佃农上述要求的实现提供了某种条件。
在不同的地租形态下,佃农的生产独立性和人身自由程度是不一样的。货币地租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相比,其间的差别固不待言。即使同是实物地租,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下佃农的状况也是有很大差别的。一般地说,在分成租制下,大多数佃农除了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是地主的以外,房屋、耕牛、农具、种子、肥料等,也程度不等地由地主供给。在有些地区,这种佃农被称为“拉鞭的”或“搭种地的”。[27]形容他们除了一条鞭子外,别无其他生产资料,或者只有一些小型农具之类的次要生产资料。说明这些佃农虽有自己的个体经济,但极不完备。而定额租制特别是货币租制下的佃农,大多有自己的房屋、耕牛、农具、种子、肥料等,个体经济比较完备。[28]在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下,佃农在生产和人身方面的自由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在分成租制下,土地产量的高低直接决定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寡,各种大小生产资料又多由地主提供,地主对佃农的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势必进行直接干预,甚至驱使佃农从事某种劳役。因此,分成租往往是同各种形式的劳役租残余联系在一起的。而在定额租制下,由于租额是固定的,地主通常不可能直接通过加大佃农劳动强度来提高租额;佃农除土地外,一切生产资料属自己所有,地主也就没有必要事无巨细地干预他们的生产活动和日常行动。经济上的相对独立,也就为人身上的相对独立提供了基础。当时有人在比较南北佃农在这方面的差别时说,“北方佃户,居住业主之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仰资于业主,故一经退佃,不特无田可耕,亦无屋可住,故佃户畏惧业主,而业主得奴视而役使之。而南方佃户,自居己屋,自备牛种,不过借业主之块土而耕之,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29]同时,对佃农来说,既然租额是固定的,就有可能通过改良土壤、加强田间管理等项措施,提高产量,增加地租以外的余额,从而有发展生产的更大积极性和可能性。为了自己的工本和劳动成果,特别是兴修水利、改良土壤、开垦四周余地等长期效益的投资,不被地主吞没,佃农在努力发展生产的同时,势必更加迫切要求在土地使用上有足够的稳定性。
历史的规律就是这样:商品经济愈发展,地主和佃农同市场的联系愈密切,他们相互之间的封建依附关系愈是趋于松弛,佃农在生产和经营上的独立性也就增强了。这就为永佃制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