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0年中国家庭结构及其变动

对家庭结构变动的认识有两个视角,一是纵向视角,将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与以往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比较,通过具体家庭类型的比例和构成差异认识家庭结构的变动;二是不同家庭类型相对份额的变动。在我们看来,纵向视角是认识家庭结构变动的主要方法。我们将以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以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参照,认识中国家庭结构的最新变动。为了对家庭结构变动的连续性有所认识,我们将进一步上溯(如将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纳入视野),明晰家庭结构在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中的变动过程。

(一)基本家庭结构

基本家庭结构是指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复合家庭、单人户、残缺家庭和其他六种类型。

1.全国总体

由表2-1可见,同2000年及之前一样,2010年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户是中国家庭户的三种基本类型,亦即约98%以上的家庭户可归入这三种类型之中。

与2000年及之前相比,2010年家庭结构的变动主要表现在两类家庭上,核心家庭占比打破了1982~2000年近20年稳定于70%上下的状态,出现了明显下降。其中2010年比2000年减少10.69%;单人户则显著上升,较2000年增加59.51%。这是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另一特征是,在人口城市化水平提高、人口迁移流动率上升的过程中,直系家庭份额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进一步降低,反而略有增加,若与前三次人口普查相比,整体上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这一构成和变动表明,2010年单人户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核心家庭比例缩小所促成的。

总之,按照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中国当代家庭呈现出核心家庭比例降低、直系家庭稳定和单人户上升的格局。家庭结构既有向小的形态发展的一面,也有多婚姻单位家庭获得维持的另一面。如果将家庭的小型化视为趋于“现代”的一种表现的话,那么,直系家庭的稳定则是对“传统”形态和功能的一种维系。这只是就其形态而言,当然当代直系家庭与过去严格同居共财管理方式的直系家庭有别(王跃生,2006)。

表2-1 2010年全国家庭结构及其时期变动比较 单位:%

注:1.本表2010年数据根据国务院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Excel数据库整理得到;1982年、1990年和2000年数据由笔者根据整理加工后的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库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1%抽样数据库统计得到。以下表、图资料来源同此。

2.表中的“核心家庭”指夫妇(或夫妇一方)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妇二人组成的家庭亦属核心家庭;“直系家庭”为夫妇(或父母、父母一方)和一个已婚子女及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复合家庭”为夫妇(或父母、父母一方)与两个及以上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残缺家庭”是指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

2.城乡家庭结构差异

中国城乡社会具有较强的“二元”特征,它在很大程度上与制度设置有关。比较突出的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城市和非农业人口中比较完善,在农村和农业人口中最近10年才逐渐得到重视,目前尚处于初步建立过程中,家庭成员在老年人养老中仍发挥着主导作用。当代城乡社会的另一差异是,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尽管成为一种趋向,但户籍制度仍对人口迁移构成制约,劳动力个体流动而非家庭成员一起迁移的局面未得到真正改观。还有,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在城乡的执行力度有别,城市中青年夫妇多数只有一个子女,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育龄夫妇独生子女率比较低。这些制度差异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家庭结构。

在此,我们主要以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为参照考察城乡家庭结构变动。2000年全国城市家庭户占24.93%,镇占13.63%,县占61.44%。2010年城市占32.01%,镇占19.54%,县占48.45%。

就2010年而言,核心家庭在市镇县均为最大家庭类型。相对来看,市这一类家庭比例最大,镇次之,县最小,市高于县14.52%;直系家庭则相反,县最大,镇次之,市最小,其中县高于市86.65%。县、市之间直系家庭构成差异明显。单人户在城乡之间也有不同,市单人户比例超过直系家庭,处于第二位,镇和县则居第三位。具体来看,市单人户所占比例最大,县最小,市高于县44.44%。可见,市单人户的地位要高于镇和县(见表2-2)。

表2-2 2010年全国城乡基本家庭结构及与2000年比较 单位:%

注:按照人口普查统计规则,市人口指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为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县人口为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与2000年相比,2010年市镇县核心家庭比例均表现为降低,县降幅最大,减少13.96%。直系家庭市稍有降低,而镇和县均为增加,其中镇增幅最大,为22.83%。单人户市镇县均为增加,市增幅最大,提高64.07%,镇、县分别增加29.18%和56.78%(见表2-2)。

综合以上,2010年城市家庭的构成变动表现为,核心家庭比例缩小,单人户比例明显提高,直系家庭比例稍微降低,单人户比例因核心家庭比例缩小而增大;县核心家庭比例缩小,单人户比例增加,直系家庭比例上升;镇与县有相同的表现,只是变动幅度有差异。如果我们将核心家庭和单人户作为小家庭的代表类型的话,城市这两类家庭之和由81.79%增至82.33%,县则由73.79%减为68.81%。它表明,城市家庭小型化趋向并没有改变,或者说,城市核心家庭比例降低,并未促使直系家庭增长,而是单人户比例扩大,家庭朝着更小的类型发展;农村则有一定逆转表现,即核心家庭比例缩小的同时,直系家庭比例提升了,不过其单人户也有增长。这是暂时现象还是特定阶段的表现,有待研究者对其做进一步观察。

(二)二级家庭结构

我们认为,家庭基本类型(即一级家庭类型)可以显示家庭的一般构成,而对变动特征的揭示较弱。故此再对二级家庭结构及其变动做一考察(见表2-3)。

表2-3 2010年全国二级家庭结构及其时期变动比较 单位:%

注:“标准核心”为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妇分居核心”为夫妇一方因配偶在外工作等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单亲核心”为父母一方(因丧偶、离婚等)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扩大核心”为夫妇与未婚子女及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过渡核心”为夫妇与初婚子女(媳婿不在户内)组成的家庭。

2010年细分之下的家庭类型中,有四个所占比例相对较高,一是标准核心家庭,二是夫妇核心家庭,三是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四是单人户。这四类家庭加总后的比例为82.45%,表明它们是多数人的居住载体。

与2000年及之前的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所占比例明显缩小的主要家庭类型为标准核心家庭。1982年和1990年,接近或超过50%的家庭人口生活在这类家庭之中,2010年则降至1/3弱,其作为主导家庭类型的地位受到明显削弱。具体来看,标准核心家庭2010年比2000年减少29.11%,较1982年减少31.19%。核心家庭中的夫妇分居家庭1982年以来呈下降趋势。1990年该家庭比例降低与政府放宽对城镇职工迁移异地居住配偶的限制、夫妇两地分居现象减少有关。1990年代以来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农民夫妇两地分居增多,总体上,人口流动并未促使夫妇分居家庭大幅度增长。这与不少外出者离家时间未超过半年,人口普查时仍作为家庭成员登记有关。

而增加幅度较大的家庭类型为夫妇核心家庭和单人户,其中夫妇核心家庭2010年比2000年增加42.77%,单人户增加59.51%。

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多代家庭户类型在比例上表现出很强的稳定性,没有明显的时期变化,说明整体上亲子分爨现象没有进一步增加。二代直系家庭所占比例2010年较2000年增加28.94%,但比1982年和1990年有所降低;隔代家庭2010年比2000年提高31.75%,较1982年增长1.93倍,这与劳动年龄人口流动就业增加、未成年子女与其祖父母一起生活有直接关系。

从统计数据中不难得出这样的认识,2010年夫妇核心家庭和单人户的增加主要是通过标准核心家庭分解来实现的,而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的存在基础并没有受到动摇。

这里,再分市镇县对二级家庭类型进行分析,进一步探寻家庭结构的变动原因(见表2-4)。

表2-4 2010年全国城乡二级家庭结构及与2000年比较 单位:%

注:因数据限制,未能对夫妇分居核心家庭和单亲核心家庭进行分市镇县统计,故将其合并列出,下同。

2010年,市镇县二级家庭类型中,所占比例超过10%的类别有四个,即夫妇核心家庭、标准核心家庭、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和单人户。这四种类型家庭比例之和在市镇县中分别为84.9%、83.16%和80.61%。夫妇核心家庭城市比例最高,镇次之,县最低,其中市高于县25.70%;标准核心家庭比例也以市为最高,县最低,市较县高14.23%;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则以县为最高,市最低,县比市高83.77%;单人户比例市明显高于县,前已述及。除这些主要家庭类型外,还有几类家庭及其城乡差异值得关注,一是单亲核心家庭比例,县和镇高于城市;二是隔代家庭比例,县明显高于市镇;三是二代直系家庭比例,也为县高于市镇。

与2000年相比,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市镇县均为增长,其中市增加31.19%,镇增加29.81%,县增加47.27%。县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增加幅度超过城市。标准核心家庭比例均为减少,市镇县分别减少24.29%、26.86%和33.48%。单亲核心家庭比例市和镇稍有增加,县则稍微降低,可以说变动幅度不大。

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城乡变动方向有别,市减少10.35%,镇和县分别上升18.06%和6.97%。城乡不同的变动趋向使全国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保持稳定。我们认为,县隔代直系家庭和二代直系家庭比例在其直系家庭比例增长中的推动作用明显,这两类直系家庭分别增加61.41%和31.56%。可见,从城乡内部来看,县直系家庭几种类型的比例全面增长;市只有二代直系家庭比例增加35.14%,其他几类则为降低,市直系家庭总比例因此难以提升。

单人户比例均为增加,其中市、镇、县分别提高64.07%、29.18%和56.78%。

在人口城乡流动增长的背景下,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县单亲家庭的比例并没有提升,但其中的隔代家庭比例增加61.41%。对这种现象,我们的解释是,目前农村劳动年龄夫妇共同向城市流动的状况或全家一起流动的情形增多,前一种做法在减少夫妇分居两地的单亲家庭比例的同时,促使隔代家庭比例增加;后一种也具有抑制单亲家庭甚至隔代家庭比例进一步增长的作用。

我们可将夫妇核心家庭和单人户视为家庭结构“极小化”的表现。这两类家庭比例之和由1982年的12.77%增加至2010年的32.13%,提高1.52倍,其中2010年较2000年增长49.44%。它成为中国家庭小型化趋向继续保持的重要表现。而按照表2-4的数据,市镇县夫妇家庭和单人户比例之和分别较2000年增加44.11%、29.55%和51.06%。可见,尽管农村直系家庭比例稳中有升,但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这一多代家庭代表户型的比例增幅较小,以隔代家庭和二代直系家庭比例增长的推动为主,家庭极小化趋向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