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教育简史
- 黄思记 黄宝权 王立
- 7519字
- 2021-03-29 00:58:04
第一节 宋辽金元时期的文教政策和教育制度
一、宋朝的文教政策
宋初的统治者在基本统一国家之后,在统治策略上做出了重大调整,即由原来的崇尚“武功”调整为强调“文治”。正如天平兴国七年(982)宋太宗指出的那样:“王者虽以武功克定,终须用文德致治。”(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一一》)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兴文教,抑武事”的基本国策。
(一)重视科举,重用士人
宋初统治者鉴于唐末、五代地方节度使拥兵自重、割据称雄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一方面威逼利诱将帅交出政权,另一方面开始重用文人担任各级政权的管理,军队也要受武官节制。由于政治上需要大量文人来治理朝政,宋朝统治者便利用科举,大量选拔人才。对于考中的士人,政府给予很高的地位和待遇。由于朝廷对科举考试寄予厚望,从宋初开始,取士的名额愈加增多,其中太平兴国二年,一次取士竟达到500人。其中第一等、第二等进士及《九经》授官为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同出身进士及诸科并送吏部免选,优等待用。
(二)发动“三次兴学”运动,广设学校
宋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了不少人才,基本适应了当时朝廷用人的需要,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巩固,但是却忽视了兴建学校培育士子,以满足持续、大量人才选拔的需要。为此,宋朝的文教政策开始由重视科举向兴学育才转变。于是,从庆历四年(1044)后,宋朝历史上先后出现了三次著名的兴学运动。
第一次兴学称“庆历兴学”。第一次兴学运动是庆历四年在范仲淹的主持下进行的,史称“庆历兴学”。
庆历兴学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项:第一,在各地普设地方学校。范仲淹要求各地诸路府州军皆立学,县有士子200人以上亦设学,教官选本地宿学硕儒充任。并规定士人必须在学校接受一定时间的教育,方能参加科举考试。第二,改革科举考试。规定科举考试先策,次论,次诗赋,同时规定罢帖经、墨义。凡士子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以晓析意义为通;三史科取其明史意而文理可采者,明法科试断案。第三,创建太学。由于原来的国子监规模过小,难以满足士子学习的需要,于是范仲淹下令在原来的锡庆院校址基础上,修建讲堂,创建太学,招生规模为200人。聘请当时著名学者石介、孙复等名儒到太学任教,并在太学中推行著名教育家胡瑗的“分斋教学”制度。“庆历兴学”后来虽然由于范仲淹被排挤出朝廷而宣告失败,但这次兴学对北宋教育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二次兴学称“熙宁兴学”。“熙宁兴学”是王安石在宋神宗熙宁年间主持进行的。“熙宁兴学”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1.改革太学,创立“三舍法”
首先,扩增太学校舍。王安石将整个锡庆院扩增为太学校舍,并令在朝集院西庑建造讲学堂数间,基本保证了太学师生教学和生活的需要。其次,充实和整顿太学师资。规定除了主管官员之外,增设太学直讲至10人,每两人负责讲授一经。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增设的直讲必须由中书亲自遴选,或由主管官员奏举,对于教导有方者予以升迁,对于不负责任者坚决罢黜。最后,创立“三舍法”。“三舍法”即“太学三舍选察升补之法”,是王安石改革太学的重要措施。“三舍法”将太学分为外舍、内舍和上舍三个程度不等、依次递升的等级,太学生也相应分为三部分,初入太学者,经考试合格进入外舍,为外舍生。外舍每月举行一次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升舍考试,成绩获得第一、二等者,再参照平时的表现,升入内舍,为内舍生。每两年举行一次升舍考试,成绩优、平两等者,再参考平时表现,升入上舍,为上舍生。上舍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考试方式与科举考试的“省试法”相同。成绩评定分为三等。上等者免殿试,直接授官,中等者免礼部试,直接参加殿试,下等者免贡举,直接参加礼部试。“三舍法”是王安石在太学内部建立起来的一套严格的升舍考试制度,它将学生的考试成绩与平时表现结合起来作为选任官员的依据,将学习效果与官员任职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太学教育的质量。同时,它又把升舍与科举考试结合起来,将太学养士与选士结合起来,提高了太学的影响和地位。“三舍法”是我国古代大学管理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对宋朝及其后世的学校教育产生了积极影响。
2.恢复和发展州县地方学校
北宋于“庆历兴学”之后开始在州县设立地方学校。“庆历兴学”失败后,州县学校名存实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王安石执政后,即奏请恢复和整顿地方学校。宋神宗接受了王安石的建议,于熙宁四年(1071)二月,在京东、京西、陕西、河东、河北五路设置学官,接着在诸路设置学官,专门管理地方学校的恢复、整顿和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又命诸州皆设学校,每所州学拨给学田四十顷以供其开支,并设立小学教授。为了保证州学的教师质量,熙宁八年(1075)又下诏各州学官先赴学士院考试,取其优秀者为教师。经过王安石的整顿,北宋的地方学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
3.恢复和创设武学、律学和医学
熙宁五年(1072),在京师武成王庙旧址恢复了已经废弃将近30年的武学。熙宁六年,在朝集院创立律学,并规定了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同时,又对医学进行了整顿。上述措施使北宋时期的专科学校教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4.编撰《三经新义》作为官方统一教材
为了统一思想,改变“谈经者人人殊”的局面,熙宁六年三月,宋神宗下诏设置经义局,命王安石主持《诗经》《尚书》《周礼》三部经书的重新编写,该书于熙宁八年编写完成,取名《三经新义》,此书成为当时士子必须要学习的官方统一教材,而且也是科举考试的基本内容和参考标准。
此外,王安石在兴学期间进行科举考试制度改革,下令废除明经诸科,进士科考试罢诗赋、帖经、墨义,而以经义、论、策试之。
“崇宁兴学”运动是蔡京于崇宁年间主持的,此次兴学恢复和发展了“熙宁兴学”的某些做法。这次兴学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在全国各地普遍设立地方学校。颁布了《州县学敕令格式》,对如何办理地方学校做了进一步具体规定。第二,建立县学、州学、太学三级相联系的学制系统。规定小学生经考试合格可以升州学,州学生每三年可以根据考试成绩升入太学不同的斋舍。成绩上等者升上舍,中等者升下等上舍,下等者升内舍,其余升外舍。这种学制对后世元、明、清的学校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第三,新建辟雍,发展太学。崇宁元年,在京城开封南门外营建规模恢宏的辟雍,亦称“外学”,作为太学的外舍。同时增加太学生数量。第四,恢复设立医学,创立算学、书学、画学等专科学校。第五,罢科举,改由学校取士。这是对科举取士制度的重大改革。
北宋时期的三次兴学运动,虽然前两次兴学都未能取得预期的改革效果,但都不同程度地将宋朝的教育事业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第三次兴学的效果对宋朝教育事业的促进更大。三次兴学运动也是宋朝“兴文教”政策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体现。
二、宋朝的教育制度
宋朝的教育制度基本上沿袭唐朝的做法。宋初由于重视科举取士,虽然设有官学,但未被重视,自三次兴学运动之后,逐渐在中央和地方建立起了完备的官学教育体系。南宋时期的官学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宋朝的官学教育制度包括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中央官学属于国子监管辖的有国子学、太学、辟雍、四门学、广文馆、武学、律学、小学等;属于中央各局管辖的有医学、算学、书学、画学等;直属于中央政府的有资善堂、宗学、诸王宫学、内小学等。地方官学有州学、府学、军学、监学、县学等,属于地方政府及诸路提举学事司管辖。简单介绍如下:
(一)中央官学
1.国子学、太学、辟雍、小学
国子学亦称国子监,它既是宋朝最高教育管理机构,又是当时的最高学府。国子学招收京朝七品以上官员子孙为学生,称为国子生。刚开始没有规定名额,后以200人为限。国子学初置判监事、讲书(淳化五年改为直讲)、丞、主簿等职。由于当时国子学不受重视,办学不善,导致很多学生空挂学籍而长时间不到校。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宋朝开宝年间采取了插班补缺的办法,由在京进士及诸科常赴国子学肄业,以补国子生之缺。真宗景德年间,宋朝国子学实行附学旁听制度,允许非国子生来国子监列席旁听。可以看出,宋朝的国子学,虽然表面上看来属于当时最高学府,但实际上徒有空名而已。
太学的地位比国子学低,规定招收八品以下子弟或庶人之俊异者为太学生,它设立的时间较晚,但办学效果比国子学更有成效。太学是宋朝育才兴学的重点,也是中央官学的核心。太学创设于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熙宁四年(1071)在太学创设三舍法,太学生不断增加。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太学的校舍也得到了扩建。“崇宁兴学”时期,太学得到快速发展,崇宁元年(1102)太学生总数达到3800人,为宋朝太学的极盛时期。
太学的教官情况,据《宋史·职官志》记载,祭酒总管政令;司业协助祭酒管理校务;博士掌分经讲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学生;学正、学录掌举行学规,凡诸生之戾规矩者,处以五等之罚;(1)学谕掌以所授经传谕诸生;直学掌诸生簿籍,以及稽查出入。此外,每斋设斋长、学谕各1人,管理斋务及考核斋生行艺。学正、学录、学谕等均以上舍生担任。
太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学习儒家的经书,但也经历几次大的变动。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将王安石编注的《三经新义》颁于学校,作为太学生必须学习的内容。宋徽宗重和元年(1118),又在太学中设置《内经》《道德经》《庄子》《列子》博士,向太学生传授黄老之学。南宋孝宗淳熙中,曾“命诸生暇日习射,以斗力为等差,比类公、私试,别理分数”,这显然是为了应付当时外患的需要所做出的调整。总的来说,太学在宋朝的中央官学中是较有成效的。
辟雍相当于太学的分校,始建于崇宁元年。在蔡京主持“崇宁兴学”期间,规定各地州学每三年一次向太学选送学生,为了安置这些新生,于开封南郊新建辟雍,并将原太学外舍也合并于此。这样就使得太学专处上舍生和内舍生,而辟雍专收外舍生,因此辟雍亦称“外学”。辟雍的规制类似于太学。辟雍教官设司业、司丞各1人,博士10人,学正、学录各5人,学谕10人,直学2人。
小学招收8岁至12岁儿童入学,创办于宋哲宗时期。《宋史·选举志三》记载:“哲宗时,初置在京小学,曰‘就傅’‘初筮’分,凡两斋。”至宋徽宗政和四年(1114),学额近千名,分设十斋。小学与太学一样实行三舍法。初入外舍,以诵经书写字多少升补内舍。若能文,从博士试本经、小经义各一道,稍通补内舍,优补上舍。
2.四门学、广文馆
这两所学校都是为士子准备参加科举考试而设立的预备学校。四门学始建于仁宗庆历三年(1043),招收“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学生”。学生在学期间,“差学官锁宿、弥封校其艺,疏名上闻而后给牒,不中试者仍听读,若三试不中,则出之”(脱脱,《宋史·选举志三》)。不久,四门学停办。广文馆设立于哲宗元祐七年(1092),目的在于“以待四方游士试京师者”,学生曾多达2400人。但广文馆仅存在两年就停办了。
3.专科学校
宋朝的专科学校有六所,分别是:武学、律学、医学、算学、书学、画学。
武学是宋朝设立的最早的专科学校。仁宗庆历二年(1042)十二月,置武学教授。翌年五月,正式在开封武成王庙设立武学,以太常丞阮逸为教授。武学“习诸家兵法。教授纂次历代用兵成败、前世忠义之节足以训者”。宋朝重视武学,是和当时宋朝面临外患侵扰、亟须军事人才有密切关系的。
律学在宋朝也很受重视。宋朝建国之初,就开始置博士,教授法律。神宗熙宁六年(1073),在国子监下专设律学,以朝集院为校舍,置教授4人,后又置学正1人。律学设断案和律令两个专业。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令学生研习。律学采用太学的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但命官允许在校外住宿。律学采用国子监司业朱服的建议:“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准吏部试法授官”(脱脱,《宋史·选举志三》)。律学的设置,为宋朝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
医学设置的时间较早,最初隶属于太常寺,到神宗时,才开始设置提举判局官1人专管。设教授1人,学生300人。分设三科:方脉科、针科和疡科。三科学习内容各有侧重。方脉科以《素问》《难经》《脉经》为大经,以《巢氏病源》《龙树论》《千金翼方》为小经。针科、疡科去《脉经》,而增设《三部针灸经》。学校实行三舍法。各斋另置斋长、学谕各1人。考试分三场,凡考试合格,成绩优等者,则任尚药局医师以下职,其余“各以等补官,为本学博士、正、录及外州医学教授”。后来金兵侵宋,医学被迫停办。南宋高宗绍兴年间,医学曾得以恢复。
算学始设于徽宗崇宁三年(1104)。招收“命官及庶人”为学生,定额210人。教学内容为《九章》《周髀》《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算法以及历算、三式、天文等。此外,算学生还要学习一小经或大经。每月公试、私试及四还行三舍法,与太学相同。大观四年(1110)算学归入太史局。南宋高宗绍兴初年,命太史局试补算学生。算学为宋朝培养一大批算学人才。
书学和算学创立的时间同为徽宗崇宁三年(1104),也实行三舍法。算学生招生较为宽松,不受出身的等级限制,也不设定额。学生主要学习篆书、隶书和草书三种字体,同时须通晓《说文》《字说》《尔雅》《博雅》《方言》,并兼通《论语》《孟子》义或儒家大经。大观四年(1110),书学并入翰林院书艺局。
画学不仅与算学、书学同时设立,而且实行的“三舍试补、升降以及推恩”也都相同。画学开设佛道、人物、山水、鸟兽、花竹、屋木等专业课程,学生除了学习这些专业课之外,还必须学习《说文》《尔雅》《方言》《释名》等基础理论知识。学生分为士流与杂流,分斋而居。士流另兼习一大经或一小经,杂流则通小经或读律。大观四年(1110),画学并入翰林院书画局。
4.贵胄学校
贵胄学校是宋朝专门为教育宗室子弟而设立的学校,主要有四种类型:资善堂、宗学、诸王宫学和内小学。资善堂是专门供太子就学的场所,创建于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真宗命入内押班周怀政为都监,入内供奉官杨怀玉为伴读,并面戒不得于堂中嬉笑及陈列玩弄之具。宗学设立于宋初,但废置无常。神宗熙宁十年(1077),始立《宗子试法》。徽宗崇宁年间,在两京皆置敦宗院,各设大、小学教授,立考选法。南宋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重建宗学于临安,定员100人。招收的学生都是南宫、北宅诸王之子孙。宁宗嘉定九年(1216),改宗学教授为博士,又置学谕1员,隶属于宗正寺。诸王宫学在北宋时就已设立,南宋初仍然继续设置。绍兴十四年,置大、小学教授各1员。它与宗学一样,亦是大小学混合设置的。内小学创立于理宗淳祐二年(1242),置教授2员,招收宗子入学就读。
(二)地方官学
宋朝的地方行政分为三级:第一级为路;第二级为州、府、军、监(一般设州或府,特殊情形才设军、监);第三级为县。路不直接设学,仅置学官管辖所属各学校。因此,宋朝地方学校仅有两级,即由州或府、军、监设立的,称为州学或府学、军学、监学,由县设立的称县学。由于州、县设置学校最为普遍,因此宋朝大量设置的学校主要为州学和县学。
宋朝很早就设置了地方学校。宋朝立国之初就开始在各地陆续兴建地方官学,积极支持地方设学,鼓励地方办学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赐书和赐学田。上述做法对地方官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宋朝地方官学的发展繁荣始于“庆历兴学”。庆历四年,宋朝统治者“诏令州县皆立学”,于是各地纷纷奉诏立学,设立很多地方官学。此后的“熙宁兴学”也强调要重教兴学。在兴学运动的推动下,政府从师资和经费给予地方官学积极的支持,促进了宋朝地方官学的发展。
南宋初,政府仍注重地方官学的设立和发展,如高宗绍兴二十一年(1151),曾诏借寺观绝产以赡地方学校。但自孝宗以后,由于金兵侵扰,战争连绵,灾荒不断,导致地方学校办学经费短缺,地方官学从此日益衰落。
宋朝地方官学已经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地方官学一般都具有颇具规模的校舍,分为教学、祭祀、娱乐、膳食、住宿、收藏等几大部分。学校内部普遍设立藏书楼,藏书丰富且具有地方特色。在教师和学生管理上也形成了一定的规章制度,如熙宁八年(1075)创立的“教官试”,规定诸州学官必先赴学士院考试,“优通者”才能任职等。在办学经费上,实行以学田支持为主,政府资助、社会献田、捐款集资、学校刻书创收等为辅的多途径办学经费筹措的办学方法,为地方官学的发展提供了经费支持。
宋朝地方官学除了传统的儒学之外,还增设了武学和道学。武学设于宋徽宗崇宁年间,武学仿照儒学的做法,其武艺绝伦、文又优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岁贡释褐;中等仍隶学俟殿试。道学设于宋徽宗政和年间(1111—1118)。道学学习的内容以《黄帝内经》《道德经》为大经,《庄子》《列子》为小经。凡精通道经者,不问已命、未仕,经提学司审验合格,皆可入学肄业。同时,也招收“业儒而能慕从道教者”。道学设立的时间不长,宣和二年(1120)即被废止。
宋朝地方官学还创设了分斋教学制度。该教学制度是宋朝著名学者胡瑗在主持湖州州学时创立的一种新的教学制度,其主要做法是在学校内分设经义斋和治事斋。经义斋选择“心性疏通,有器局,可任大事者”,学习儒家经义。治事斋又称治道斋,分设治兵、治民、水利、算数等学科,学生可选择其中一科为主修,另选一科为副修。“治事则一人各治一事,又兼摄一事。”(黄宗羲,《宋元学案·安定学案》)两斋的培养目标不同,经义斋以培养比较高级的统治人才为目标,即所谓“可任大事者”;治事斋是为了造就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技术、管理人才,“如治民以安其生,讲武以御其寇,堰水以利田,算历以明数是也”(黄宗羲,《宋元学案·安定学案》)。胡瑗创立分斋教学制度,在同一个学校分设经义斋和治事斋,实行分课教学;使得以前不受重视的治兵、治民、水利、算数等实用学科正式纳入官学教学体系之中,取得了与儒家经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此外,治事斋学生治一事,又兼摄一事,开创了中国教育史上主修和辅修制度的先声。分宅教学制度产生后,在当时及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的来看,宋朝的官学制度是在唐朝官学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概而言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不仅在中央设立国子监管理中央官学,而且在诸路设置提举学事司,使得我国出现了专门的教育行政机构来管理地方官学,建立起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完备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第二,官学类型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宋朝中央官学除了设置儒学(包括国子学、太学、四门学等)、律学、医学、算学、书学之外,还创立武学和画学。在地方官学中,除了儒学之外,也分别设置武学和道学。在中央设立武学和道学,在州县建立武学和道学,这是唐朝官学中所没有的。同时,宋朝官学又创立了分斋教学制度,在中国古代学制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第三,中央官学的等级限制放宽。书学甚至取消了限制,这是学校教育的一大突破。第四,学田制度得以确立。学田作为一种制度被确认下来是在宋朝,从此以后,地方官学一般均设有学田,学田成为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这一制度后来也被元、明、清三朝长期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