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指对特定历史时期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评价,确保仿制药质量一致和疗效等同。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进行一致性评价,目的是解决历史问题。因为过去对仿制药的评价主要着眼于标准,有些药品在疗效上与原研药可能存在一些差距。历史上,美国、日本等国家也都经历了同样的过程,日本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美国则从1962年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部分品种仍然未得出评价结论。

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旨在使仿制药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一致,在临床上允许替代原研药,可以提高可负担性并节约医疗费用,同时提升我国的仿制药质量和制药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本节主要介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政策背景、评价程序、绩效,结合国际经验提出优化审评机制、完善招标采购政策,鼓励仿制药合法替代的构想。

一、制度发展

在药品的活性成分和剂型等外在属性相同的情况下,生产工艺等内在属性的差异也会影响临床效果。活性成分容易复制,但配方、工艺和质量标准却很难完全相同,所以与参比制剂相比,仿制药可能存在疗效差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则是提高仿制药质量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仿制药质量,先后发布5个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配套落实文件若干,药品审评机构发布十余项指导原则推进相关工作(表1-2-1)。

表1-2-1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政策文件时间表

注:C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NMP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一)政策背景

1.政策起因

2007年之前,我国化学药品仿制药是指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即所谓的“仿标准”,未强制要求仿制药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2007年之后,药品注册管理要求仿制药与参比制剂进行对比研究,达到药学等效和生物等效才能上市。但是对2007年之前上市的化学药品并无相关要求。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就是针对2007年前上市的化学药品开展的一种阶段性评价,要求仿制药与原研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或等同。

2.初步探索阶段

2013年,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4号),评价对象是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对在国内外上市药品进行仿制的化学药品。《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对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采用溶出曲线测定方法,要求和参比制剂的溶出曲线相似性进行比较,此方案首次提出参比制剂概念,但是并没有明确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程序及参比制剂的遴选方法等。这一时期,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3.全面启动阶段

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进一步明确提高仿制药质量,加快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固体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由现行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在临床应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289种化学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即“289品种”)纳入评价范围。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4.启动注射剂一致性评价

2020年5月1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已上市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品种均需开展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并开展一致性评价研发申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研究;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撰写申报资料,并以药品补充申请的形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申请。

对临床价值明确但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如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水等,此类品种无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梳理,分期分批发布此类品种目录,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开展药品质量提升相关研究,并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执行一致性评价的审评时限。

5.新上市仿制药注册要求

2016年3月9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发布《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改革。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5个类别,其中3类、4类属于仿制药,申请上市需要与原研药品做质量一致性评价。

2020年3月30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要求仿制药应当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合理的参比制剂。

2020年6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2020年第44号),其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中的3类、4类及5.2类都属于仿制药,申请上市需要与原研药品做质量一致性评价(表1-2-2)。

表1-2-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版)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要求

(二)评价程序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1.参比制剂选择

参比制剂是一致性评价中的关键起点。参比制剂的选择和可获得性直接影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能否顺利开展。

2016年3月,CFDA发布《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对参比制剂实施备案管理。2016年5月18日,CFDA发布《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已废止),明确企业可以通过备案的方式选择参比制剂,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推荐意见。该文件同时指出:CFDA及时发布参比制剂的企业备案信息、行业协会等推荐信息,供生产企业参考;对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

2019年3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参比制剂遴选应以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仿制药品为目标,按如下顺序选择。

(1)原研药品选择顺序:

①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②经审核确定的国外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经技术转移生产的药品;③未进口原研药品。

(2)国际公认的同品种药品:

在原研药品停止生产或因质量等原因所致原研药品不适合作为参比制剂的情况下,可选择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经技术转移生产的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是指在美国、日本或欧盟等管理规范的国家/地区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3)可作为参比制剂的其他情形:

其他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估确定具有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药品。

2.评价方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要求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BE)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通常意义的BE研究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指标,根据预先确定的等效标准和限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开展体内BE试验时,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仿制药BE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符合豁免BE试验原则的品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体外溶出度需选择不少于3种pH值的溶出介质进行溶出曲线考察,并对比仿制药与参比制剂溶出曲线的相似性;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人体内生理环境复杂,影响药物吸收的因素有很多。人体BE研究一直以来都是评价仿制药质量和疗效的金标准,除了少部分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iopharmaceutics classification system,BCS)Ⅰ类和Ⅲ类的药物可以豁免BE试验之外,绝大多数都需要做BE研究,甚至很多药物由于未能找到预期参比制剂而需要做临床研究。同样,BE研究也存在局限性,即费用高、耗时久,并且如果试验失败,将耗费企业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也可能会对受试者产生不必要的伤害。如果能使用合适的溶出曲线提前预测体内BE,有利于促进仿制药开发、评价以及日常监管,降低因药物开发失败而浪费的人力和物力。因此,考虑到研发时间和成本因素,体外试验是优先选择的评价方法,在国外的仿制药制剂研发中,通常先利用体外试验比对来探索参比制剂的处方和工艺,在获得了一定的信息后,再通过BE试验来验证和确定处方和工艺。我国仿制药企业在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面临同样的挑战,因为人体试验所需的经费和时间远远高于体外试验,所以一般先进行体外试验以进行初步评价,通过体外试验得到较好数据之后再进行BE试验。同时,仿制药企业可以应用质量源于设计以加大BE试验的成功率。因为原研药企业一般只公开处方定性信息,仿制药生产企业只能通过自己研究获得定量信息并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源于设计有助于相关信息的获取。我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方法主要分为四种情况: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豁免BE试验、BE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

3.激励措施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投入成本高,企业承受较大压力,为了提升我国药品整体质量,国家层面推出了相应的激励措施。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中提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 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明确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将其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对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中规定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地方政府同样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北京最先采取扶持措施,2016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征集北京市仿制药生产企业的优势品种,协助企业加快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每个项目最高达300万。2017年开始,各地逐渐出台补贴政策,奖励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企业(表1-2-3)。

表1-2-3 地方一致性评价补贴政策

注:BE,生物等效性。

数据来源:各地政府网站。

二、实施成效

(一)过评成效

根据《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要求,2017年8月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截至2022年年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62批,共计5 524条。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已取得显著进展。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年度报告及相关数据库数据,2017年化学药一致性评价申报启动以来,2019年达最高峰,为1 038个受理号,之后呈下降趋势,2022年申报数为835个。药品生产企业对一致性评价的态度逐步从“积极”转向“理性”。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受理号总数达到4 373个,批准数量达到2 877个(表1-2-4)。

表1-2-4 2017—2022年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与批准数量

数据来源:CDE药品审评报告,戊戌数据、药 智注册与受理数据库。

(二)现存问题

1.部分品种因参比制剂问题无法开展评价

目前,根据仿制药研发和审评审批的相关法规文件要求,仿制药和非处方药上市需要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比对研究。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参比制剂仅限于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的药品。

已公布的参比制剂中,按品种数计算(表1-2-5),未进口原研药品共计2 047个,占参比制剂总品种数的比例最高(66.70%),其余依次为国内上市原研药品、原研地产化药品、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其他药品。

表1-2-5 2017年至2022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布参比制剂遴选品种情况

注:*表示其他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估确定具有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药品。

按品规数计算,数量最多的仍为未进口原研药品,共计4 159个,占比为71.39%;其余依次为国内上市原研药品、原研地产化药品、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其他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评估确定具有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药品)。

在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和仿制药注册上市过程中,在全球寻找参比制剂成为常规路径。有些仿制药无法确定参比制剂,包括:①原研不明确,药品本身有疗效也具有临床需要,但是无法被确定为参比制剂;②原研不明确,疗效确切且具有临床需求;③有原研药品,但是疗效存疑,不能被确定为参比制剂。

因为没有参比制剂不能受理仿制药申请的问题逐渐显现。2020年8月27日发布的《临床价值明确,无法推荐参比制剂的化学药品目录(第一批)》共涉及117个品种。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第一批拟不推荐参比制剂化药品种药学研究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共涉及30个品种。2023年10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2023年第130号),允许申请人开展仿制研究。

2.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影响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规定过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符合条件的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即启动集中带量采购。 过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研)数量在3家以上触发集采,在未达到启动集采的数量阈值前,过评药品可以挂网采购。 2022年,集采品种的数量阈值再一次提升,过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过评数量在4家以上才启动集采。然而,地方政策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福建、黑龙江、河北、湖北等省份没有明确的产品挂网周期,不能随时挂网;北京、重庆、广东、广西等省(市)参考全国最低价,如果是没有原研的过评药品,要参考未过评产品的最低价,这意味着过评药品虽质量提升,但价格却降低;上海、陕西、甘肃、四川、浙江等省(市)则是需要别省挂网、并挂网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挂网。以上政策使得过评产品快速挂网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国家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目录。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从2019年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开始后,药品支付标准工作尚未开展,出现低价中标现象。截至2021年1月30日,通过(含视同)一致性评价的普通片剂企业数量为11 838家,每次纳入集采的企业不过上百家,大部分企业未进入集采,很多企业即使通过一致性评价也可能没有机会竞争全国80%的市场。同时,过评厂家争夺最低价中标,甚至到达“地板价”,引发恶性价格竞争。如氨氯地平片,2018年未通过一致性评价时5mg/片价格为1元以上,到2019年集采后每片不到0.1元。

3.仿制药替代机制暂不明确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药学和生物等效,理论上可以临床替代原研药,但在考虑用药人群等因素后,有些药物适合以仿制药替代原研药,有些不适合替代原研药。我国尚未制定仿制药合理替代原研药的法律规定,通过医保和集中采购等促进仿制药强制替代,可能引发仿制药替代的潜在临床用药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国际经验

(一)评估模式

1.回顾性评估模式

医药行业发达的美国也同样面临过仿制药质量问题,也进行过已上市新药和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再评价。因为在1962年的《科夫沃哈里斯修正案》颁布前,FDA将精力更多投放在新药上,仿制药只需证明安全性便可在原研药专利到期后上市。沙利度胺“反应停”事件后,美国FDA于1966年与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NAS)及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NRC)联合,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药物摘要、生产企业提供的有效性补充资料、FDA相关存档文件以及医学文献,对1938—1962年间批准上市的药品进行药品有效性研究(drug efficacy study,DES)。3 443种药品完成最终评价,其中2 225种药品被确认有效,1 051种药品因不具有效性而被撤市,另有167种药品至今没有评价结果。药效学研究实施方案(drug efficacy study implementation,DESI)解决了药品有效性评价缺失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将仿制药评价标准由简单的“化学组成相似”变更为“具有体内BE”。DESI与1984年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案》相衔接,促使后续的有关仿制药的立法和FDA管理制度变革陆续推行,奠定了美国现代仿制药审评制度的基础,确保在美国上市销售的仿制药安全有效。此外,对于仿制药,FDA发布单个品种的BE指南,以指导企业研发仿制药并确保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为仿制药替代原研药提供科学证据基础。

2.再评价模式

与我国相似,日本药品再评价首先考察的对象也是口服固体制剂,因为大多数注射液进入体内无崩解过程即可吸收,生物利用度百分之百,但口服固体制剂的体内溶出、释药和吸收程度差异直接影响药物的疗效。日本药品品质再评价工程开始于1998年,由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 Health,Labour,and Welfare,简称MHLW)主导,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 ,PMDA)和国立医药品食品卫生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Sciences,NIHS)等共同参与实施,日本制药厂商协会(Japan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JPMA)和日本仿制药协会(Japan Generic Medicines Association,JGMA)等社会组织也有积极贡献。日本原研药企业会参与评价工作,为仿制药企业提供帮助。本次再评价工程共评价700多种化学制剂,4 000多个批准文号。

如果所有仿制药品种均通过体内BE证明其质量和疗效,责任主体无法支付如此高的研发费用,因此急需使用简便易行、科学合理且灵敏度高的体外评价手段来代替体内试验。日本药品质量评价应用4条体外溶出曲线的理念,即在4种溶出介质(不同pH)中根据药品溶出行为形成原研药和仿制药的溶出曲线,并得出溶出度相似因子(f2),以此评价仿制药的质量。原研药企业作为药品质量评价的重要责任主体,承担为仿制药企业提供溶出度试验方法及4条溶出曲线的责任。日本国立医药品食品卫生研究所对原研药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和建议,符合要求后公示。仿制药企业将根据参比制剂及原研药企业给出的试验方法和溶出曲线重新评价自己的产品,若溶出曲线不一致,仿制药企业要对处方和工艺等进行改进或优化,直到其产品与原研药的溶出曲线基本一致为止。对于顺利通过溶出试验的仿制药,厚生劳动省将允许其重新上市销售。

(二)仿制药替代机制

美国是最早建立仿制药替代制度的国家,1987年,美国的50个州均已在州法律中制定了关于仿制药替代使用的规定。州法律赋予药师仿制药替代权,药师有权调配可替代原研药使用的仿制药。

1.强制性仿制药替代机制

在处方药品有替代选择的情况下,强制性仿制药替代机制要求药师必须使用仿制药替代原研药,除非处方医师在处方中明确表示“为达到医疗效果必须选择原研药”(brand medically necessary)或“按所写处方调配”(dispense as written)。美国有20%的州实行强制性仿制药替代机制,例如,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除非药品购买者有其他要求,否则药师收到含有原研药的处方后,应选择价格较低的仿制药替代。”在欧洲,芬兰、西班牙、德国、斯洛伐克和希腊采取强制性仿制药替代机制,在医师或患者不反对的情况下,药师有义务用最便宜或相对便宜的仿制药进行替代。

2.非强制性仿制药替代机制

指给予药师选择是否使用仿制药替代原研药的权利,美国有80%的州采取非强制性仿制药替代机制。例如,阿拉斯加州法律规定:“除非明确要求仅可按照处方调配药品,药师可以在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处方药品替换为药学等效药品(pharmaceutical equivalents)。”爱尔兰于2013年在《卫生法/医疗产品定价和供应法》(Health /Pricing and Supply of Medical Goods Act)中建立非强制性的仿制药替代机制,规定:“药师应在调配药品时向患者提供处方中药品的可替代药品信息,在获得患者或购药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用仿制药替代原研药”“药师仍具有自由决定权,可基于药师的专业知识,在不利于患者治疗的情况下拒绝选择仿制药替代原研药”。

3.通用名药品处方替代机制

药品名称分为通用名和商品名。药品通用名为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名称,也称为非专利名。以英国、荷兰和丹麦为代表的欧洲国家仅在医师开具通用名处方的前提下,允许药师进行仿制药替代,如果医师使用商品名开具处方,药师只能够调配处方中的指定药品,且药品的报销要求调配药品与处方一致。丹麦《药品法》规定“丹麦药品管理局应当就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替代使用制定规则”。仿制药替代由药房中的药师执行,《药房法》规定“药师应向消费者提供任何可以替代的药品的信息,包括价格差异”。如果医师使用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师有法律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市场上价格相对较低的可替代药品。

4.患者的仿制药替代知情机制

欧美仿制药替代制度均赋予患者知情权。第一类为默示患者同意,要求药师在药品标签上标注进行仿制药替代的事实和药品名称,告知仿制药替代的事实,美国24%的州采取默示患者同意机制。第二类为提前沟通机制,要求药师告知仿制药与原研药品的治疗效果相同 及具有价格差异的事实,最终由患者决定是否选择仿制药代替处方原研药进行使用。美国76%的州以及欧洲所有实行仿制药替代制度的国家采取患者提前沟通机制。

四、优化建议

(一)优化评价机制

以数据完整性作为判定参比制剂的标准,鼓励原研地产化品种或境内批准的仿制药作为参比制剂,推进参比制剂本地化,减少仿制境外参比制剂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保障参比制剂的持续可获得性。若原研参比制剂退市或不再供应中国市场,应当有相应机制遴选替代的参考药物。原研药品不应当因为生产场地的变化而失去参比制剂地位。

应当允许申请人根据市场及患者需求自主选择合适的被仿品并论证选择的合理性。如果属于上市基础良好的药品,则应当按照前述无法推荐参比制剂的方式自行申报。

(二)完善招标采购政策

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可以解决国家药品集采中出现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同时不增加医保负担。建议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的要求,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允许市场价格与药品支付标准存在差异。

(三)鼓励仿制药合法替代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非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直接评价,而是采用BE替代指标与原研药的间接比较,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是否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需要经过临床的检验。仿制药替代应当基于科学,由处方医师和药师作出专业判断,强制替代具有一定的潜在临床用药风险和法律风险。建议制定指导仿制药替代原研药的配套法规文件,规范仿制药替代原研药,并对治疗窗狭窄的药品等规定不能替代。

(四)加强已过评品种监管

加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的上市后监管,加大各类检查,特别是飞行检查力度,推动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持续合规,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持续提高,避免一致性评价变为“一次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