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信贷可得性、满意度与福利效应
- 牛晓冬 罗剑朝
- 2120字
- 2025-04-07 16:39:39
一 研究背景
我国正在形成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微型金融组织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功能互补、相互协作,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持续增强。通过农村金融创新以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已成为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取向,随着国家多项鼓励农村金融发展政策的出台,各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22日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索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各地的发展得到了大力推动。2008年5月4日,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纷纷成立。2012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并明确在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关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2014年,银监会又启动实施了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印发了《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三至五年时间总体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行政村全覆盖。
通过相关政策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发展已取得了明显成效,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丰富县域金融体系,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初步探索出金融服务的“城带乡”和农村金融供给的“东补西”模式,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截至2015年初,全国共发起设立129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233家(已开业1153家、筹建80家,东部地区492家,中部地区339家,西部地区322家),贷款公司1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累计吸引各类资本893亿元,存款余额582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896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412亿元,农户贷款余额2137亿元,两者合计占各项贷款余额的92.91%,中西部贷款农户数占到全部贷款农户数的70%以上。以村镇银行为例,在已组建机构中,有661家设在中西部省份,占比57.3%,纳入人民银行统计体系的村镇银行,主要由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发起,分别占全国村镇银行家数的39.42%和34.54%。全国村镇银行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5786亿元,同比增长25.4%,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增速15.8个百分点。各项贷款余额4865亿元,同比增长33.9%,高于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20.6个百分点。新增贷款近八成投向县域,农户贷款比重上升。2015年,全国村镇银行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3553亿元,占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73%;同比增长36.3%,高于村镇银行各项贷款增速2.4个百分点。农户贷款余额2125亿元,同比增长48.6%,占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43.7%。农业贷款余额1213亿元,同比增长38.7%,占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24.9%。[1]从数据可以看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在西部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目在不断增加,改善了西部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环境,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和运行效率,填补了部分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而西部偏远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我国西部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前景依然十分广阔。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战略,促进西部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和产品优势,占据有利的发展平台,拓展市场份额。第二,农村地区利率政策相对灵活,从而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产品的研发以及新客户的开展,有利于拓展农村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机构自身利润水平。第三,尽管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基础,但对于西部地区而言,农村地区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远未形成,农村金融市场垄断水平相对较高,农村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从而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的不断深化,同时为其在服务农村地区时获得较高的收益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之后,纷纷在产品、服务、技术等层面进行创新,以提高其竞争力,这无疑将为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形成提供历史性契机,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注入了活力。但同时,有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之后,诸多问题尚有待解决。这些问题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否可以降低农村地区农户信贷配给,提高农户信贷可得性,从而满足农民信贷需求?农户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政策的认知情况,贷款意愿、行为和服务满意度如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之后,是否改善了农村地区的金融环境,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水平,从而有利于增加储蓄和投资,进而促进农户福利水平的提升。因此本文以陕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户为研究对象,分别从理论和实证方面,探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信贷可得性的影响,分析农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意愿、行为和服务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检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对农民福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