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对外贸易体制与实践(1949~2019)
- 裴长洪 王万山
- 3132字
- 2025-04-08 17:42:32
第三节 国家对外贸易统管体制的建立
一 新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的建立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任命叶季壮为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部长,孔原为海关总署署长。1949年11月2日,贸易部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及中央商业处的基础上成立。1949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在北京成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直接领导,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遵循这一决定,海关总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工作。这些工作使中国的海关从百年来遭受殖民国家控制,不能独立和自主管理的状况得到彻底改变,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新海关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上,根据政务院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的原则,海关总署已先后接管了天津、上海、青岛、烟台、广州等地的26个海关,并调整了各海关的组织机构,对旧海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教育与思想改造,肃清被殖民时期残留在海关中的势力和影响。全国各海关的负责人,也多由海关总署派出和任命。由此,全国海关初步统一集中在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的直接领导之下。旧海关设置的地点和对外贸易口岸的开放,都是根据不平等条约与殖民国家经济的方便,而不是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的需要。因此,海关总署将不宜设关的内河口岸,如重庆、金陵及梧州三关撤销,并拟出全国设关原则与设关地点的方案,呈请政务院批准公布。
新海关的职能和任务,不再是过去那样单一的收关税,而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新政策,加入了保护和促进国家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等新职能。根据政务院的决定,海关负责对出入国境的各种货物、货币等执行实际的监督,征收关税,查办与惩处走私。这对恢复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经贸工作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当时香港、广东药品贸易走私现象甚为猖獗,经广州海关严密缉查,广州各药房对走私客所携带的走私物品都不敢再收纳,纷纷改变过去依靠走私来货的商业模式,转而向贸易部对外贸易管理局申请进口份额。
1950年3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二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依据这一决定,贸易部统一领导与管理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其中的对外贸易管理事宜由贸易部领导其所属的对外贸易管理局及其分局执行。具体而言,贸易部执行以下职能:(1)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总计划起草国营贸易及合作社贸易总计划,经政务院批准后实施;(2)批准全国各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监督其执行;(3)管理与调度全国一切国营贸易资金及存货;(4)决定全国各大市场国营贸易公司批发商品的价格;(5)指导全国私营商业及各级人民政府贸易部门对于市场的管理工作;(6)颁布全国贸易会计法规。全国的国营贸易、合作社贸易与私营贸易的国家总领导机关为贸易部。各大行政区及中央直属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贸易部门,受贸易部及当地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1952年8月7日,为了加强对外贸易工作,中央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撤销贸易部,成立对外贸易部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对外贸易,成立商业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内贸易。对外贸易部的职能主要包括:(1)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组织和检查计划的执行;(2)起草中国同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联系方案,负责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签订协定和议定书等,并监督执行;(3)起草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并贯彻执行;(4)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进口、出口、运输、包装业务程序,管理并监督执行;(5)签发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的许可证。
二 新中国对外贸易统管体制的建立
新中国的外贸体制是在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包括国家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对外贸易,设立国营外贸公司,同时允许私营贸易渠道存在,外贸财务管理体制、外贸行政管理体制、海关管理体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并重。
1.国家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对外贸易
新中国成立后,在建立集中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体系的基础上,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统管的全国对外贸易的法令和法规,并制定了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按照统管的对外贸易政策,对外贸易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商品分类管理、进出口许可证、外贸企业审批、外汇管制、出口限价、保护关税、货运监督、查禁走私、商品检验等行政管理措施,运用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并逐步加强计划管理,把全国对外贸易活动置于国家集中领导、统一管理之下,以统一地进行对外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独立自主,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证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2.设立国营外贸公司,同时允许私营贸易渠道存在
1950年,贸易部在国外贸易司下设立了对社会主义国家开展经营贸易的“中国进口公司”,对西方国家设立了经营贸易的“中国进出口公司”,以及中国土产、油脂、茶叶、蚕丝、矿产等国营外贸公司。通过全方位设立贸易公司这种方式,中国政府全面控制了全国的对外贸易。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允许存在私营进出口企业,主要通过政策法令对其业务进行监督。其时,政府对外贸领域的公私经营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实行公私贸易兼顾、区别对待的政策,对私营贸易商采取经济调节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领导方式。
3.外贸财务管理体制
外贸财务管理体制是外贸体制内政府部门和经营单位赖以维持和运转的财务基础。当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各外贸专业总公司负责核算和平衡本公司系统的进出口盈亏,其盈利和亏损一律上报对外贸易部,统一核算和综合平衡后上报中央财政,盈利一律上缴财政部,亏损也由财政部负责解决。外贸公司不自负盈亏,生产供货单位或使用进口物资的单位对盈亏也概不负责。此外,外贸公司的流动资金由财政部统一核拨。这是一种集中的、由对外贸易部统一核算并由财政部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大锅饭”财务管理体制。
4.外贸行政管理体制
外贸行政管理主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12月8日颁布的《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贸易部于1950年12月28日颁布的《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对外贸易管理事宜,由贸易部领导其所属的对外贸易管理局及其分局执行。凡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本国公私营商号及经营出口工厂,均须向所在地区对外贸易管理局申请登记。进出口厂商进口或出口任何商品,均须事先向所在地区对外贸易管理局申请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经核发后,方得凭其办理其他进出口手续。凡货物进出口都必须依法以结汇的方式经营,但在必要时贸易部可以指定若干种贸易商品准许贸易商以易货或联销贸易方式经营,其管理办法由贸易部制定。
5.海关管理体制
政务院于1951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对海关的组织结构、任务和职权,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境和转运货物的监管,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征税、保管和放行,走私和违章案件及其处理等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是海关执行监管任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6.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党政府的商品检验局,在贸易部对外贸易司设立了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的商检机构和业务,并在天津、上海、广州、青岛、汉口、重庆等地先后设立了商品检验局和四个商检处,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国家商检机构。1950年3月,贸易部召开了全国商检工作会议,制定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草案)》和《商品检验实施细则》,以取代各地商检局分别制定的一些规定,统一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规章制度。1951年11月,《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草案)》经过修订,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1952年对外贸易部成立后,设立了商品检验总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