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统管体制下的外贸企业

按照“公私兼顾”的原则,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营贸易体制。根据当时的外贸统计,按经济类型分类划分的外贸经营实体分为五大类:国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其他。其中,国营包括中央国营(直接经营、委托经营)、地方国营;私营包括华商经营、外商经营、中外合营(参见表1.6)。在以上五大类经营成分中,以国营和私营为主,后三者的比重较小。国家对各类经营成分的经营实行监督指导,并逐步将其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

表1.6 1950~1952年中国对外贸易经营实体分类

这一时期,随着国家对外贸易统一管制政策的实施,国营贸易公司在控制经营全部的对社会主义国家进出口的同时,逐步控制了对资本主义国家重要市场的进出口业务。此外,对私营贸易商进行行政管理,也由国营外贸公司领导。因此,1950~1952年,国营贸易企业对外贸易额增加很快,三年内分别为276397万元、498759万元、600999万元,占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不断提高,分别为66.5%、83.9%、93.0%。另一方面,私营贸易企业对外贸易额则明显萎缩,三年内分别139037万元、95980万元、45092万元,占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分别下降为33.5%、16.1%、7.0%(参见表1.7)。

表1.7 1950~1952年中国进出口贸易经营实体变化

一 国营进出口贸易的经营

1950年3月,政务院决定成立全国范围的国营对外贸易专业总公司,统一贸易商品的对外经营。国营外贸专业总公司主要由两部分实体构成:一部分是原解放区的外贸企业,另一部分是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原国民政府和官僚资本的外贸企业。到1951年,共成立了猪鬃、土产、油脂、茶叶、蛋品、蚕丝、烟叶水果、粮食、矿产、石油、皮毛、工业器材、海外运输等国营外贸总公司。这一时期,因各公司均为初步创立,关系尚未理顺,在各公司的设置、相互间的业务分工等方面时有冲突和调整。1952年8月对外贸易部成立后,对外贸公司按照业务类型进行调整,重新成立了16个国营外贸专业总公司。各总公司在各地设有分公司。于是,国营对外贸易的经营体系基本建立。根据公私分工原则,国营外贸公司统一开展对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并掌控对西方国家的主要商品贸易。国营外贸公司经营的有直接贸易的自营业务,也接受外来委托的进出口业务。由于对外贸易重心的转移,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贸易量在这一时期快速增长,因而在经营实体成分上表现为国营外贸公司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在对西方国家的贸易中,1952年,海关统计的国营外贸公司的进出口总值为67125万元,占对西方国家贸易总额的54.31%。显然,国营外贸公司在对西方国家的贸易中,也呈后来居上态势。

二 合作社系统的对外贸易

为了便利农产品外销,扩大农副产品的出口,1950年9月,经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允许合作经营机构在规定条件内经营部分进出口业务。按规定,全国各主要口岸,包括天津、上海、广州、青岛、武汉,每个地区只允许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或各大行政区合作社联合总社设立一个贸易机构,代表该地区合作社经营进出口业务。合作贸易机构经营的出口范围,只限于土产、土产加工品及手工工业品。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合作社经营的对外贸易比重并不大。据海关统计,1952年在对西方国家的贸易经营额中,合作社经营的进出口值为4473.3万元,占当年对西方国家进出口总值的3.62%。

三 私营进出口贸易商的经营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对外贸易的决定》中提出:对外贸易应由国家经营和管制。对于国家尚不能经营的某些贸易,以及由私人经营无害或害处不大的某些贸易,应该在国家管制之下允许私人经营。私营进出口贸易商主要存在于各大城市,一般具有较雄厚的资本并建立起了长期的对外贸易客户关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对外贸易中仍是一支重要的经贸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允许私营进出口商继续经营进出口贸易,发挥其在内外交流中的作用,鼓励其与国营外贸公司分工协作,积极拓展对外经贸和国际市场。但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规定,私营进出口贸易商的经营范围一般限于对西方国家开展进出口业务方面。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私营进出口贸易商分为在华外商和私营华商。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共有进出口外商540余户。1950年各口岸有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外商426户,1951年为325户,主要集中在上海、广州。据海关统计,外商直接经营的进出口贸易总额,1950年为4996万美元,1951年为1591万美元,1952年为524万美元,分别占各年对西方国家贸易总额的6.52%、1.73%、0.96%。华商的外贸经营主要是对西方国家。据海关统计,在1952年对西方国家的贸易中,私营进出口总值为44833万元,占全部对西方国家进出口总值的36.27%,其中华商占35.31%。1952年,地方公私营(包括合作社)对西方国家进口总值为1.22亿美元,其中私营进口占28.58%;出口总值为1.43亿美元,其中私营占47.95%。

四 进出口同业协会的合营联营

为了在复杂变化的国际形势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团结一切公私对外贸易力量,步调一致地开展对外贸易工作,特别是为了避免私营进出口商之间盲目竞争,争取及时进口重要物资,1950年7月,全国出进口贸易会议提出采用“国际贸易研究会”“同业公会专业小组”“联合经营”几种形式,按各地区不同情况,把公私进出口商组织起来。会议提出:组织“同业公会”和进行“联合经营”要按照自愿原则与具体情况稳步进行。会后,上海、天津、武汉等地都成立了不同形式的进出口同业公会组织,进出口贸易企业不论国营、私营,不论专业、兼业,都加入了同业公会。据海关统计,1952年在对西方国家的贸易中,公私合营的进出口值为5580万元,占当年对西方国家进出口总值的4.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