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 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12]

案例要旨

运动员作为劳动者的用工地位,应当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特别约定,运动员作为劳动者可以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13]

足球运动员陈某与甲俱乐部签订了《运动员岗位工作合同》,约定陈某基本年薪为税后×××万元,每月工资按此数额平均发放。如在每赛季中正式比赛出场22场,则次年工资递增××万元。如陈某在合同期内进入中国男子国家队,则甲俱乐部向陈某奖励税前××万元;如代表国家队参加A级赛事,则甲俱乐部向陈某奖励税前××万元,每年有效。

工作合同签订后,甲俱乐部以陈某违反队规队纪为由对其作出三停(停训、停赛、停薪)处罚。甲俱乐部不允许陈某参加训练和比赛,对陈某停发工资,也不允许陈某转会,这对职业球员来讲是一个致命的打击。为此,陈某委托大成律师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判令俱乐部支付拖欠陈某的工资×××万余元,奖金××万元。同时,以甲俱乐部欠薪为由要求与甲俱乐部解除工作合同,还陈某自由身,即允许陈某自由转会。

甲俱乐部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不但不同意仲裁请求,反而提出了反仲裁请求,即要求陈某退还甲俱乐部多支付的工资××万余元。

裁判观点

甲俱乐部与足球运动员陈某签订的工作合同及俱乐部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体现出对等性,并要符合公平原则。俱乐部对球员的管理及调整应具有必要性,但也应遵循合规、合理、适度原则,在程序上应严谨、规范,同时要保障球员的知情权、救济权。

尽管“三停”处罚及调整至预备队等管理措施和手段在行业内具有必要性,但这毕竟直接关系到球员参加比赛、训练的特殊权利及经济利益。上述管理措施的适用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体现合法合规、合理适度、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救济的原则,非严重违规违纪及球员能力、表现、状态不佳等,应该谨慎适用。球员工资属于工作合同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非因法定、约定事由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球员工资应按约定的数额计算并发放。

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法律规定、行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条件等,《劳动合同法》、足球行规就球员(劳动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程序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属足球业内纠纷,在相关规定的适用上应体现足球行规规定的相对性。根据庭审中双方认可的事实,仲裁委员会认定,甲俱乐部自2017年1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陈某支付工资,拖欠事实成立,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对陈某请求解除工作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甲俱乐部与陈某签订的虽是工作合同,但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理应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大成律师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着重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以下列举部分代理意见。

1.俱乐部对陈某实施“三停”处罚没有法律依据。陈某作为劳动者,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自然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承认甲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己的规章制度对球员进行适度的惩处。但甲俱乐部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制度用以证明俱乐部对陈某有“三停”的处罚权。陈某在甲俱乐部学习工作十几年,至今也从未见过俱乐部有任何“三停”的详细制度。究竟球员发生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遭受“三停”的处罚?即使有这样的制度存在,陈某本人是否熟知这些制度?这些均需要甲俱乐部做进一步的举证。如果俱乐部没有证据证明俱乐部存在有关“三停”的规定,或者不能举证陈某已经知悉“三停”的具体规定,那么就应当视为甲俱乐部违法处罚陈某。

2.甲俱乐部没有为陈某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已构成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可否认陈某是一名出色的职业球员,某年能够被选入国家队也是对陈某表现的最大的肯定。面对这样一名优秀的球员,甲俱乐部动辄进行最严厉的“三停”处罚。这不仅切断了陈某的生活经济来源,而且严重影响了陈某的竞技状态和职业生涯。甲俱乐部正是运用这种不合理的方式不让陈某参加比赛,也不准陈某参加训练。这种情形已经完全符合双方所签合同第11条第3款,即“俱乐部没有为陈某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陈某完全有理由据此解除与甲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

合规指引

在足球运动员与足球俱乐部的劳动争议中,虽然双方一般签订的是工作合同,但足球俱乐部作为企业法人,符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排除职业运动员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依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作保障、劳动纪律等,上述工作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足球运动员接受俱乐部的管理、训练,接受其安排参加比赛,从俱乐部获得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可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入手,适用《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理念,尽最大可能为劳动者争取应得利益。

既然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属于劳动关系,那么其不仅受行业规定的约束,还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与保护。俱乐部基于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满足《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及内容要求。具体而言,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着重审查俱乐部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制度上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经过法定的送达及公示程序,是否侵犯了球员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以此为突破口为球员制定最有力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