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疑难案例与企业合规指引
- 大成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编著
- 15字
- 2025-05-12 17:01:23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
007 劳动者工作有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否提出巨额索赔[1]
案例要旨
员工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也应承担责任和经营风险,故根据劳动者的收入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过错,依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酌情确定劳动者的赔偿金额。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续双方补签,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介绍[2]
2019年9月,李某入职甲公司,岗位是期货主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工资分公司账户和第三方个人账户两部分发放,根据奖金不同,每月合计18000元左右。2020年8月,公司发现,由李某负责的海外客户的期货账户产生账面交易损失1164485.99美元。在发现损失后,甲公司主动与李某倒签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4300元,并约定了赔偿条款。2020年8月27日,甲公司诱导李某签订《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载明李某承认交易损失全部由其造成,并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处罚。
2020年9月16日,甲公司向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随后于2020年10月提起劳动仲裁,向李某索赔1164485.99美元的全额交易损失。其后,浦东仲裁委裁决李某赔偿151274.44美元,一审判决李某赔偿40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员工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仲裁委认为,李某虽主张《情况说明》系在受到诱骗的情况下签署,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会不予采信。据此,李某就本案的损失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李某的赔偿范围,本会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如果让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质是将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对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不合理的。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会酌情确定李某就本案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有勤勉尽责的义务。而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最主要特点之一在于劳动者并不直接取得用人单位的经营利润,换言之,劳动者无须承担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也无须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在劳动者尽到了工作职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不应当由其承担。但是,因为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避免了用人单位转移经营风险,也促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更尽心尽责,符合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因此,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李某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认李某赔偿40万元。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予以维持。
案例评析
大成律师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具体而言包括:员工李某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甲公司是否产生了实际损失,员工李某应否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1.公司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但员工未按业内常规操作期货账户,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李某作为甲公司的期货交易主管,在操作公司海外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时,多次未按业内常规操作,且事先也未向公司领导请示,仅仅通过邮件附件向公司提交每日详细交易清单,其中显示期货买卖方向,而在邮件主文中只涉及交易金额汇总,不涉及期货买卖方向,这是否属于违规操作、故意隐瞒的行为。大成律师认为,业内常规操作虽然应买卖对冲,但我国法律法规对国内公司在国际市场如何操作期货并没有相应规定,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要求李某如何进行操作,更没有要求李某在进行期货交易操作前必须请示公司领导,且李某多次未按业内常规操作后公司并未制止,表明公司认可李某的非常规操作,至于公司辩解公司对李某的操作并不知情,只能表明公司存在管理问题,而非李某故意隐瞒。由于期货交易专业性高,就李某是否存在违规事实,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专家证人,法院也难以从专业角度予以认定。最终,法院以李某已经签署的认责认罚的《情况说明》认定李某存在违规行为,但是同时认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也有责任。
2.客户期货交易账户账面亏损是否属于实际损失?甲公司是否产生了实际损失?
一审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向客户国内关联公司支付赔偿金1164485.99美元的结算业务委托书,大成律师认为,在李某离开甲公司后,客户的期货账户不再由其控制,该账户交易是否平仓不确定,因此,公司主张客户期货交易账户账面亏损证据不足,即使有亏损也与李某无关;而公司提交的赔付证据形成于仲裁裁决之后,表明公司提起仲裁时损失并不存在,这是公司为了诉讼而制作的材料,且公司并没有向客户行使抗辩权,结算业务委托书也不是银行汇款单,因此公司主张其实际赔偿1164485.99美元证据不足。但是,无论仲裁委还是法院,均未就该部分事实作出详细论述,仅因李某签字的《情况说明》构成自认证据,故案件的所有审理程序,直接以李某签字的《情况说明》认定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
3.员工李某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大成律师认为,员工李某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公司并无实际损失产生充分证据。同时,根据201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甲公司没有从事与期货相关的业务资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本案所涉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某违反了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系倒签,所以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李某签字的《情况说明》中已经写明自己存在故意隐瞒行为,修改交易头寸,以及造成损失金额,并愿意接受公司处理。故法院最终均认定李某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员工李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是多少?
大成律师认为,如果损失真实存在,也是由于公司违法经营及管理不当造成,而李某仅获得少量的工资,要求李某赔偿数百万元人民币,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虽然最终仲裁委、法院以《情况说明》中载明的金额认定了公司损失数额,但对于李某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仲裁委、法院采纳了大成律师的辩论观点,均认定由弱势的劳动者李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系公司转嫁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经营风险,对于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收入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过错综合认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某赔偿40万元,约为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额的5%。
李某2019年9月入职甲公司后,公司没有和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于2020年8月倒签劳动合同。大成律师了解该事实后,建议李某可以同时提起双倍工资赔偿之诉,以争取与用人单位调解,且可以抵减劳动者最终可能要向用人单位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最终,因该双倍工资赔偿之诉进入二审程序,本案二审主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该两案件一并调解,虽然公司最终没有同意调解。但是,该双倍工资赔偿之诉获得法院支持,李某获赔工资差额156170.68元。
在甲公司提起的损失赔偿之诉和李某提起的双倍工资之诉均经过二审判决并生效后,在大成律师协助下,甲公司和李某签订协议,在李某向公司支付243829.32元后,视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履行完毕,不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最终,本案甲公司向李某提起的100多万美元的巨额索赔,以李某向公司支付20多万元告终。
类案观点
关于公司向员工索赔的相关问题,我们检索到以下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熊某某诉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86号[3]]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被告在之前的股指期货交易中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然原告未予指正,原告作为基金公司在被告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亦存在管理疏漏。原告按股指期货40手主张其损失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48840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为原告主张损失的9.21%)。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所在行业的特殊性、熊某某的过错程度及乙公司监管时的过失,酌情判决熊某某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丙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4民初1666号[4]]
法院认为,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李某某若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造成原告丙公司经济损失的,可以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丙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是案外人的经济损失,而不是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丙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何某与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02号[5]]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物质财富,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在承受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再则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毕竟始终接受着用人单位的指导监督,因此何某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除其本人的主要原因之外,丁公司对何某在销售及管理上也存在疏忽,没有将规章制度真正贯彻落实执行,没有及时发现其违约违规行为,并及时监督纠正,对导致重大损失也有一定的责任。考虑到何某因此已经被扣发了奖金及原、被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等原因,按照今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对于赔偿金额原审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原审法院判决:何某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450000元(为原告主张损失的83.6%)。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规指引
在日常履职中,若员工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公司往往会向员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因此,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员工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赔偿约定予以关注,对公司出示的规章制度、劳动手册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员工损失赔偿责任的内容也应予以关注,以免在公司发生损失时,遭到公司巨额索赔。
2.员工应当对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员工请示、告知等履职程序的内容予以关注,并严格遵守。劳动者在为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不应当越权、隐瞒;若存在越权、隐瞒行为,一旦公司产生损失,极有可能成为公司认为员工存在违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3.若员工因过失行为被公司处罚,员工在和公司沟通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录音、录像、文字等证据材料,并且慎重签署所谓认责认罚文件,以免被公司“套路”。
4.员工在委托律师介入案件时,应当告知承办律师所有案件事实细节,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员工履职义务、具体履职过程等,以便承办律师厘清办案思路,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制定诉讼策略,尽可能实现诉讼利益最大化,如本案中大成律师及时提起双倍工资之诉,作为反制公司的筹码,最终也抵减了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