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补偿”明确纳入征收征用条款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后,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2019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1款)以及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43条)均进一步强调了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土地时应给予补偿的原则,并使用“足额”“公平”或“合理”等术语来界定补偿的标准。这些规定体现了“无补偿即无征收”的原则,补偿的本质在于遵循公平正义,防止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部分个体承担本应由全体公众共同承担的义务。然而,鉴于我国土地财产制度的复杂性和征收补偿实践的多样性,补偿规范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诸多解释上的挑战:《宪法》对补偿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如何将《宪法》层面的补偿要求与《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补偿要求对接?何为公平、合理的补偿?如何实现这样的补偿?征收补偿的具体对象应如何界定?如何唤醒征收补偿在限制政府征收权中的功能?“未经公正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征为公用。”作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正补偿原则在美国被联邦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广泛适用。尽管中美两国在制度上存在显著差异,但在征收领域,公正补偿作为征收的必要条件,在中美两国法律中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美国征收补偿的理论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可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书除绪论部分,共分为六章:

绪论首先阐述了征收法中公正补偿研究的背景、依据与意义,接着介绍了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结构,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说明了研究方法。

第一章旨在明确征收法中公正补偿的基本含义,为研究奠定正确的前提。“无内容的概念是空泛的,无概念的观点是盲目的。”公正补偿的概念源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尽管该修正案关于公正补偿的表述简洁(仅12个单词),且制宪者未对其作过多解释。从原旨主义理论出发,公正补偿作为限制征收权的要件而诞生,它向美国人民传达和灌输了“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和“未经补偿的政府征收侵犯基本权利”的理念。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公正补偿的宪法含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院的解释,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在莫农加希拉航运公司诉美国案、鲍曼诉罗斯案、波士顿商会诉波士顿市案以及奥尔森诉美国案等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公正补偿中的“公正”与“补偿”进行了深入解析,强调以被征收人的损失为基础进行等价补偿,并注重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双向公正。

第二章旨在阐明征收法中公正补偿的基础理论,为研究的正当性奠定基础。公平、效率和公共选择等理论为公正补偿的正当性提供了支持: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补偿不仅能保护财产权人免于承受不合比例的负担,还能防止政府的财政幻觉,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率,塑造政府的公共理性。征收、公用和公正补偿是征收补偿条款的三大核心内容。征收围绕征收权展开,征收权作为主权的附属权力,具有绝对性和至上性,而公用和公正补偿则是对征收权的限制。随着公用概念的不断扩张,公用要件的限制作用逐渐弱化,公正补偿要件的限制功能则得到强化。

第三章详细分解了征收法中公正补偿的内容,全景勾画公正补偿的多重面向。公正补偿包含实体和程序两大类内容。实体内容主要涉及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等要件;程序内容则围绕补偿主体实现公正补偿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展开。实体内容是公正补偿的“体”,程序内容则是其“翼”,两者共同构成了公正补偿的完整框架。

第四章从多个维度剖析了征收法中公正补偿的标准,为标准的适用提供了客观规则。公平市场价值是法院在司法判决中创立的标准,是解决公正补偿适用难题的关键。然而,公平市场价值也面临诸多新问题。本章将通过分析法院判例,回答关于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问题,提炼出公平市场价值认定的分析准则或教义,归纳公平市场价值的计算方法,并剖析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的困境。

第五章阐述了征收法中公正补偿标准的批判性建构意见,旨在解决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的理性不足问题。“时代的发展总会丰富制度的新内涵”,尽管公平市场价值在征收法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其本身存在诸多缺陷。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探索以主观估价、溢价补偿等方法来弥补现行补偿标准的不足,以实现更公正的补偿。

第六章立足于中国征收补偿的语境,深入研讨了美国征收法中的征收补偿经验。“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借鉴”,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架构财产权利束理念,解释公平市场价值标准在中国法中的适用,并构建程序与实质并重的征收补偿程序,以期达到“他山之石”的效果。

结语部分主要对本书的主要观点、内容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并对未来中国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