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书人与梦工厂:技术、法律与网络文学生产
- 储卉娟
- 1252字
- 2025-04-07 17:41:01
一 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
在抄袭案之前,郭敬明的写作一路顺遂,体现了传统写作模式与出版商业运作相当完美的配合:在史无前例地连获第三届、第四届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之后声名鹊起,接连出版《左手倒影右手年华》、《幻城》、《梦里花落知多少》,以不可思议的销量引发出版界风暴。成名之后,郭敬明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推出刊登自己和其他少年作家作品的《岛》系列读物。作品的畅销甚至让他以天才少年作家与青春文学掌门人的双重身份登上了福布斯中国名人排行榜。
2003年11月18日,某网站读书频道发表题为《郭敬明新作〈梦里花落知多少〉被指剽窃他人作品》的文章,之后,作家庄羽以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在故事情节、人物特征、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其作品《圈里圈外》为由,将作者郭敬明、出版发行单位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告上法庭。庄羽称,她在2002年11月创作完成了小说《圈里圈外》,并于2003年2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春风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圈里圈外》一书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里圈外》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抄袭多达100余处。为此,庄羽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2]。
秉持价值中立的原则,我们并不过多评论案件结果,也不进入法律技术的层面,只聚焦案件本身及围绕案件的相关社会性表达。
第一,大多数著作权纠纷发生在传播领域,即对于盗版印刷和发行者的责任追究。抄袭案则直接将文学财产权的讨论延烧至创作领域,要求司法机关直接审查文学作品本身,基于文本对作者的创作行为之独立性进行鉴别与判断。更为复杂的是,抄袭指控携带着非常浓厚的伦理意味,如果说盗版指向的是非法经营,破坏的是文化出版管理秩序,那么抄袭指向的则是作家的个人伦理,被认为破坏的是作家身份所“应当”携带的一种自律与操守。因此,司法机关关于是否构成抄袭的论断,虽然只能来自对条文的解读和适用,却被认为关联到国家权力对于伦理性问题的态度。这是本案激起巨大社会震荡的根本原因。
第二,郭敬明小说出版在后,却取得了更好的销售成绩,在社会舆论层面,抄袭的指控始终伴随着“是否有资格对情节进行发展”的疑问,两个层面的质疑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形成法庭之外的声音,也将问题重新带回到文学财产权的根本讨论上,由此形成与依据现有法律进行审判的司法行动平行的社会层面。
第三,在以上背景下,法律的意见被寄予极高期望。法院是否受理、一审判决、终审判决,以及最后的强制执行决定,司法机关的每一次行动,都被赋予了极强的社会意涵,以不同的方式加剧了媒体讨论的热度,塑造了讨论的热点和方向。但也正因如此,法律的意见被从封闭的司法系统中释放出来,在这次案件所形成的公共空间内扮演着一个参与者的角色。在这个意义上,郭敬明案件构成了一个法律与社会层面的重要公共事件,议题是文学财产权,而参与方则包括作家、出版商、读者和法律。